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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48號
  2. [發佈日期] 2000-06-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4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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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簡稱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是主管本市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全市市場培育建設、市場佈局規劃的管理職能,交給北京市商業委員會。
  (二)增加的職能。
  承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鮮肉定點市場、企業登記註冊代理機構廣告、一次性銷售重要生産資料的職能。
  2.取消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醫療和店堂廣告、糧食收購許可證的備案。
  3.將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職能,引導工商事務諮詢代理機構和中介組織發展職能,引導廣告業發展職能,引導企業利用商標參與市場競爭的職能以及引導企業、市場自律等職能,交給有關的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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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將各類交易市場內部管理的職能,交給市場主辦單位。
  5.將接轉消費者投訴、舉報、諮詢電話的具體事務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6.將機關服務、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下放的職能。
  將對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工作,下放給區、縣工商分局。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工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發佈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
  (二)組織管理本市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承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有關註冊工作;組織企業改組改制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在本市註冊企業的經營行為並對在本機關註冊的企業實施年檢。
  (四)依法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競爭交易活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依法查處其他各類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五)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産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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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監督管理生活消費品市場、生産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産要素市場;規範各類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各類市場登記和統計工作。
  (七)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八)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産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九)依法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私營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規範其經營行為。
  (十)對經營者使用商標和印製商標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十一)負責對廣告經營資質的審批;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佈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廣告違法違章行為。
  (十二)依法監督管理利用電腦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三)負責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管理、幹部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工商局設13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老幹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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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本系統重要工作的協調;負責協調本系統調查研究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負責組織研究擬訂本系統的宣傳規劃,組織協調本系統的對外宣傳工作。    
  (二)法制處
  組織起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組織、協調、參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解釋;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登記註冊處
  研究擬訂內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各類市場登記管理辦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管轄範圍內的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個體工商戶、各類市場等單位及個人的證照;審批、頒發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發佈企業法人登記公告;負責辦理企業改組改制登記工作。
  (四)企業與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
  負責研究擬訂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辦法;負責在本機關登記註冊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年檢和監督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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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負責對商品展銷、展覽活動的登記管理,並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組織對企業非法經營行為進行專項治理;組織查處非法經濟組織、企業違反登記管理註冊事項等有關法規的案件;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外來人口管理等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處
  負責研究擬訂規範生活消費品和生産資料市場秩序的辦法;開展對生産要素市場的研究,提出監督管理措施;依法監督管理各類市場交易行為,組織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六)合同監督管理處
  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組織對經紀人主體資格及經紀人、經紀機構經營行為的規範管理;組織管理動産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七)商標監督管理處
  負責研究擬訂商標監督管理辦法;負責對商標印刷單位的審批及監督管理;負責商標代理組織的審批核轉工作;負責對企業使用商標、對商標代理組織、商標評估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馳名商標的核轉和著名商標的認定及保護工作;組織查處商標侵權及假冒案件。
  (八)廣告監督管理處
  負責擬訂廣告監督管理辦法;負責審批廣告發佈單位的廣告經營資格,審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廣告經營企業的廣告立項;負責審批本市戶外廣告經營單位資質以及戶外廣告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廣告活動的專項審批;組織實施對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廣告違法違章行為。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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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研究擬訂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受理、移送消費者的投訴、對經濟違法行為和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並對落實情況進行協調、督導、檢查;調解處理消費者權益爭議;組織查處商品(農業生産資料)消費和服務領域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産品行為。
  (十)經濟檢查處
  負責研究擬訂制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流通領域走私販私、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十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
  負責研究擬訂規範利用電腦網路等特殊渠道從事經營活動的具體措施和辦法,並依法監督管理;組織查處特殊交易中的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負責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聯絡溝通和宣傳工作。
  (十二)計劃財務處
  研究制訂本系統財務管理、國有資産管理及本機關財務收支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本系統財務預算、財務紀律和各種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組織進行審計工作;負責擬訂本系統基本建設規劃;負責本機關固定資産、裝備、房改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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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承辦本系統人員出國(境)的有關工作等。
  機關黨委(教育與基層建設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本系統教育培訓及基層建設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工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1名,另核定老幹部管理機構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43名。
  機關後勤行政編制8名轉為事業編制。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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