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86號
  2. [發佈日期] 1999-12-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 關於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 挂帳意見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8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
關於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
挂帳意見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貫徹落實。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對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工作的順利進行。
 


 - 1 -  


 

 
 
   二、各級供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要積極配合做好調查核實和清理核查工作,實事求是地説明財務挂帳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帳目。
    三、本市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工作由組織培訓、清理核查、匯總上報三個階段組成,具體工作安排由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為加強對本市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組成北京市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清理核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清查工作小組),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有關工作安排,並檢查落實。市清查工作小組組長為市計委副主任郭浚清,副組長為市財政局副局長陳婷、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副主任劉春明、市審計局副局長程顯華,成員為市地稅局副局長楊曉超、市供銷合作總社副主任張瑞林、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長蔡淑英、農業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白喜民。本市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工作結束後,市清查工作小組自行撤銷。
    對清理核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向市清查工作小組反映。市清查工作小組要及時協調並研究處理意見,據市政府批准後,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 2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
關於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
財務挂帳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供銷合作總社、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關於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 3 -  
 

 
 
關於清理核查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的意見

國家計委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 
供銷合作總社  農業發展銀行  農業銀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
知》(國發[1999]5號)規定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由國
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牽頭,供銷合作總社、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參加,組成國務院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清理核查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清查小組),對供銷合作社歷史形成的財務挂帳進行全面清查。現對清理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清理核查範圍和內容
    清理核查的財務挂帳,是指各級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或基層社在 1993年 1月 1日至 1998年 12月 31日(棉花企業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間,實際發生的自身無法彌補的沒有形成有效資産的各項損失佔用的銀行信貸資金和財政性資金及其他資金。為促進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對供銷合作社棉花企業庫存的地方儲備棉和商品棉數量、成本等情況一併進行清查核實。此外,對縣級(含縣級)以上各級供銷合作社轉撥財政性資金、收取所屬企業管理費和經營利潤、佔用所屬企業資金及其分
 - 4 -  
 

 
 
布形態等情況,也進行調查核實。
    截止 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業為 1999年 8月 31日)尚
未消化或處理的1992年底以前發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虧損挂
帳,要單獨統計填報,並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文件規定和地方政府確認的分項挂帳數額,逐戶分解落實。
    二、清理核查組織方式
    國務院清查小組負責統一佈置清理核查工作,制定清理核查財務挂帳統計表格並組織培訓,對各地清理核查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並根據清理核查結果,按照“分清性質,分清責任,逐級負擔”的原則,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國務院。
    各級地方有關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相應成立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清理核查小組,按照國務院清查小組的統一佈置和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清理核查工作,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清理核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圓滿完成。
    三、清理核查實施辦法
    對供銷合作總社轉撥財政補貼資金等情況的調查核實和其所屬企業財務挂帳的清理核查,由國家計委牽頭組織,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會同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具體組織實施。調查核實和清理核查結果由財政部、審計署組織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審計特
 - 5 -  
 

 
 
派員辦事處共同逐戶錄製數據軟碟,連同匯總報告一併報送國務院清查小組組成部門。
    各級地方供銷合作社轉撥財政補貼資金等情況的調查核實和其所屬企業財務挂帳的清理核查工作,由各地按照國務院清查小組統一佈置和要求組織實施,逐戶錄製數據軟碟,連同匯總報告逐級上報。省級清查小組負責編制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清理核查匯總報告,連同省級財政部門錄製的分戶數據軟碟,經省級政府核準後由省級清查小組組成部門于1999年11月20日前聯合上報國務院清查小組組成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清理核查結果,由國務院清查小組統一進行分類復審、匯總。
    對清理核查財務挂帳的統計指標口徑和有關政策問題,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後統一解釋。
    四、清理核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視供銷合作社財務挂帳清理核查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週密安排,積極抽調人員,採取有力措施,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確保清理核查結果準確、真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任意調整清理核查統計數據以及阻撓調查核實和清理核查工作,如有違反的要嚴肅查處。各級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或基層社,要積極配合做好調查核實和清理核查工作,如實提供核算資料、佔用銀行信貸資金和財政性資金等情況,實事求是説明財務挂帳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帳目。對清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地要及時向國務院清查小組組成部門反
 - 6 -  
 

 
 
映。

 - 7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