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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7號
  2. [發佈日期] 1998-03-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來內地投資有關問題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來內地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到北京投資,繼續適用現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及相應的程式規定。

  二、本市各地區、各部門正在研究準備出臺或已經公佈實行的有關吸引香港中小投資者投資的優惠政策和管理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及相應的程式規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出臺或執行。

  三、今後,本市各地區、各部門研究制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政策和規定,必須報市政府審核。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來內地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7]6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前後,個別地區為吸引香港中小投資者投資,陸續研究、出臺了一些政策,規定香港居民可根據自願的原則申辦個體工商戶或設立私營企業,其經營行業和方式享受內地居民同等待遇。這些內容與我國現行的利用外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也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正確處理內地與香港關係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發[1996]8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香港回歸問題的情況通報>的通知》(中辦發[1997]8號)精神不一致。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到內地投資,應繼續適用現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及相應的程式規定。各地正在研究準備出臺或已公佈實行的有關吸引香港中小投資者投資的管理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及相應的程式規定不一致的,應立即停止出臺或執行。

  二、今後各地在制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時,均應徵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重大事項應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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