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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52號
  2. [發佈日期] 1998-10-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做好迎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監察部檢查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決定的 貫徹執行情況準備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5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做好迎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監察部檢查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決定的
貫徹執行情況準備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監察部定於今年9月至10月聯合對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貫徹執行《決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10月中下旬到北京。現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監察部關於1998年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立即按方案要求進行自查,並做好迎檢的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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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監察部關於1998年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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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監察部
關於1998年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實現國家“九五”環境保護目標的一系列重要措施,並責成“國家環境保護局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按照這一要求,199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和監察部對全國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決定》的情況進行了聯合檢查,取得了較好效果。但一些地區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社會反映較為強烈。為進一步落實《決定》要求,保證《決定》提出的各項措施切實落到實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監察部決定,1998年將繼續對各地貫徹執行《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現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1998年檢查的指導思想是:以《決定》為依據,以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和國家行政監察法律為準繩,深入實際,注重實效,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全面貫徹執行《決定》精神,為實現2000年環境保護目標提供保障。
    二、組織領導
    設立中央檢查總團。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監察部有關領導同志任團長,負責檢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同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監察部有關司局抽調人員,組成若干檢查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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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受檢地區進行實地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查工作,可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環境保護部門和監察機關具體實施。
    三、檢查地區和內容
    檢查地區:1997年未檢查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河北、內蒙、山西、陜西、甘肅、海南、西藏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檢查內容:
    1.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的情況;
    2.落實環境品質好政領導負責制的情況;
    3.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落實情況;
    4. 落實2000年工業企業達標排放和第三批國家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的措施及進展情況;
    5.取締、關停“15小”,查處死灰複燃及落實國家限期在1997年底前淘汰的工藝與設備的情況;
    6.《中國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項目的實施和環境保護投入的情況;
    7.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環境品質達到《決定》要求的具體措施與進展情況;
    8.“三河”、“三湖”、“兩區”污染控制及長江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採取的具體措施與進展情況,重點檢查淮河流域、太湖流域污染這標排放及鞏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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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完成環境功能區劃分、加強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與進展情況;
    10.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計劃、工商、建設、土地、金融等部門在項目審批上執行《決定》的情況;
    11.環境保護機構、環境保護隊伍和現場執法能力建設的情況。
    四、檢查原則及方法
    檢查原則是:地方自查與上級實地檢查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地方推薦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總體評價與量化考核相結合。具體方法:
    1.審閱自查報告,查看工作檔案。
    檢查分團赴受檢地區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人民政府將自查報告提前送達檢查分團。檢查分團不再聽取彙報,直接查看當地政府貫徹《決定》的有關文件、紀要及有關部門關於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的檔案、關於11項檢查內容的專項檔案及舉報檔案。
    2.實行分組檢查。
    各檢查分團要劃分若干專業檢查組,分工負責,深入實地,擴大現場檢查面,提高檢查品質。
    3.實行隨機抽查。
    受極地區由檢查總團確定。現場檢查單位的確定,由受檢地區推薦和檢查分團隨機抽查相結合,以提高現場檢查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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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檢查分團對地、市、縣各項工作的檢查面不低於20%,其中隨機抽查比例不低於50%。隨機抽查單位由檢查分團在到達受檢地區後從地方提供的全部名單中隨機抽出。
    4.實行量化考核。
    各檢查分團在現場檢查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完成率、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率、工業企業達標排放、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15小”取締關停及死灰複燃查處、環境保護投入、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有關情況進行量化考核。
    5.設立舉報電話。
    檢查分團到達後,各受檢地區要及時設立、公佈舉報電話。受理的舉報案件經核實盾作為量化考核的內容。
    6.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對檢查中發現的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問題要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和處理時限,責成當地人民政府認真解決。重大問題的處理意見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檢查時間及有關要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後,要及時對本地區的自查工作作出部署,並向社會公佈。未設立經常性舉報電話的省、市、縣,要在1998年8月20日前設立舉報電話,並在當地主要報紙、電臺、電視臺公佈。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建立舉報檔案,及時調查處理。自查總結報告請於1998年9月20日前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監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監察部將在1998年9月-10月期間聯合組織對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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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查。檢查結束後,檢查總團將檢查情況匯總,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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