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6]1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財政局、市紅十字會《關於提高街道紅十字衛生站工作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和實行醫療補助的請示》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關於提高街道紅十字衛生站工作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和實行醫療補助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為提高街道紅十字衛生站(以下簡稱衛生站)工作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並對已退離的衛生站工作人員實行醫療補助,現將具體實行意見請示如下;
一、在職衛生站工作人員補貼標準
(一)無固定收入的衛生站工作人員由原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90元。
(二)離退休人員從事衛生站工作的,由原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80元。
二、已退離衛生站人員補貼標準
(一)連續在衛生站工作滿15年至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補貼30元。
(二)連續在衛生站工作滿21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補貼4O元。
(三)連續在衛生站工作滿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補貼50元。
三、離開衛生站無固定收入不夠定期補貼條件的人員一次性補貼標準
(一)在衛生站工作滿6年的人員,一次性補貼30O元。
(二)在衛生站工作滿9年的人員,一次性補貼400元。(三)在衛生站工作滿12年的人員,一次性補貼500元。
四、醫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無固定收入的衛生站工作人員,離開衛生站無固定收入並享受定期補貼的人員。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20元。
(三)補助辦法:按月發給本人。
上述補貼、補助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經費由各區、縣財政列支,列入“城市集體服務費”預算科目。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市財政局
市紅十字會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