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7]3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保證國家公務員公正廉潔,依法執行公務,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三條所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級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接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
(一)雙方擔任不同級別職務的,一般由職務較低的一方回避;個別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後也可由職務較高的一方回避;雙方擔任同級職務的,由任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國家公務員的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二)應當回避的人員由所在部門負責調整或者與其他部門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所在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個人情況説明,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統一協調解決。
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新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的人員要按回避規定嚴格審查把關;對已形成的應當回避的關係,要制定回避計劃,限期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需回避關係,應當及時調整。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從事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執法監督、稅費稽徵、證件核發、項目資金審批、出國審批以及人事考核、任免、獎懲、錄用、調配、招聘等涉及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第三條所列親屬關係的公務活動時,必須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由任免機關、主管領導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填寫《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親屬回避登記表》(由市人事局統一印製),由任免機關或者主管領導審核,對需要回避的及時予以調整。
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主管領導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公務活動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在辦理任職手續前,應當如實向本部門申報應當回避的親屬關係。對隱瞞不報的,要批評教育並調整工作。應當回避的國家公務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應當採取行政措施予以調整,必要時可按《北京市國家公一號員辭職辭退暫行辦一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公務員從事公務活動時,要主動報告應當回避的關係。對隱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給公務造成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每年度末將本年度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情況,分別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