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8]6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支援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8]130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中央直屬在京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為本單位職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運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54號)的精神執行。
二、中央直屬在京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已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交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職工購買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若需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在同等條件下,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應優先安排。
三、在本市房改貨幣化方案出臺前開工、1999年底前竣工交用的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或在同期內職工認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可按市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規定的出售現有公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四、市計劃、建設、規劃、房地、房改、銀行等部門要積極支援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自建經濟適用住房。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
關於支援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
衛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
適用住房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衛生部《關於支援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財住房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關於支援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
和衛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的若干意見
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解決科技、教育、文化和衛生界職工的住房問題,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了較大成效。但是,這些系統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教興國的戰略決策,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促進經濟發展的精神,進一步改善科技、教育、文化和衛生界職工的居住條件,現就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為職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提出如下意見: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職工的住房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援這些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使這些單位的職工住房條件進一步得到改善。
二、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應執行下列政策:
(一)為本單位職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所用的自用土地仍保留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申請用地變更登記,免收土地出讓金;
(二)配套建設的經營性設施不得無償劃轉給其他部門或單位;
(三)嚴格禁止攤派和無法律及行政法規依據的收費、集資;
(四)對經有批准許可權部門批准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已經免征的,繼續免征;未免征的,減半徵收。
三、國有商業銀行要採取措施,支援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支援科技、教育、文化和衛生界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對批准的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含校園內周轉住房),只要項目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單位實際投入的自籌資金達到項目投資的20%,且已落實購房對象,國有商業銀行可發放住房建設貸款;
(二)對購買本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只要首付款達到購房款的30%,均可向國有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三)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的職工購買本單位的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國有商業銀行可發放購房款70%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還貸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四、對已經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其職工購買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同等條件下應予優先安排。
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向職工出售。
在當地房改貨幣化方案出臺前開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規定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造成本向職工出售並按當地房改貨幣化的規定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建設、規劃、土地、銀行等部門要簡化辦事程式,積極支援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自建經濟適用住房。
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費用的監控,做好對職工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指導工作。對違反國家價格政策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八、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其計劃應當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九、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應當在符合本單位建設發展規劃的條件下,在教學、科研等業務區外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建成的住房應全部用於解決本單位、本系統職工住房,不得對外銷售。建設部
國家計委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科技部
教育部
文化部
衛生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