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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4〕58號
  2. [發佈日期] 1994-08-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4]5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已全線通車。由於路線延長,原收費辦法已不適應新的情況,原收費標準也顯偏低。為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儘快償還貸款,經市政府批准,自1994年8月15日起,對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實行分段規定基本價和按車輛行駛里程收費的辦法,並調整收費標準;同時,相應調整京良公路永立大橋及京石高速公路輔路(京周路)的收費標準。現將調整後的車輛通行費徵收標準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各種車輛通行費徵收標準:

  各種車型的劃分見附表1,各種車型各區段收費計價見附表2─1、2─2、2─3、2─4、2─5。

  二、京良公路永立大橋及京石高速公路輔路(京周路)通行費徵收標準:

  三、各種車輛通行費基本價(起價)標準:

  為快捷、準確收取車輛通行費,採用分段規定基本價的辦法收費。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全線各區段的基本價標準如下(路段最低價不低於基本價):

  四、收費範圍:

  對經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良公路永立大橋、京石高速公路輔路(京周路)的車輛,均按本通知的收費辦法及標準徵收通行費。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免征收車輛通行費:

  (一)執行緊急任務、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工程搶險車。

  (二)成建制地執行緊急任務、軍事演習、搶險救災、換防的軍用車隊。

  五、本通知自1994年8月15日起執行,京政辦發[1994]74號文件同時廢止。

  19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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