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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7〕74號
  2. [發佈日期] 1997-12-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北京市郊區小城鎮建設試點城鎮戶籍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7]7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公安局制訂的《北京市郊區小城鎮建設試點城鎮戶籍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郊區小城鎮建設試點城鎮戶籍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郊區小城鎮建設試點城鎮戶籍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城鎮建設試點城鎮(以下簡稱試點城鎮)。本實施細則先在試點城鎮規劃建設區裏的起步區(以下簡稱起步區)內試行,取得經驗後在試點城鎮規劃建設區內實施。

  第三條 對遷入試點城鎮人口實行指標、政策雙重控制原則,納入本市人口增長計劃和規劃管理。

  第四條 凡在試點城鎮登記的常住戶口人員,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資人員和本市的購房人員外,其他人員均需在試點城鎮居住滿2年。

  第五條 起步區範圍以規劃劃定的區域為準。凡起步區內的本市常在農業人口均可申請登記為試點城鎮常住戶口;因起步區建設部分民宅被佔用的村莊,可以以建制村為單位進行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登記;因起步區建設部分土地被佔用的村莊,其登記為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的名額按被佔用土地數量與該村莊人口的比例折算。

  第六條 在試點城鎮投資興辦實業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為其聘用人員申請登記試點城鎮常住戶口超過1戶的,其投資從第2戶起,每戶按《試行辦法》規定投資額的40%計算。

  在試點城鎮投資興辦實業並申請登記為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每戶不應超過4人(其子女不應超過2人);每超過1人需按《試行辦法》規定投資額的30%追加投資。

  不滿18周歲的人員不能單獨申請辦理試點城鎮常住戶口。

  第七條 在試點城鎮投資或興辦實業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或個人,符合申請登記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的,其投資中應有按每人不少於《試行辦法》規定投資額4%的資金用於建設試點城鎮基礎設施。

  第八條 投資人員在試點城鎮的貨幣投資、實物投資,必須經主管部門指定的有合法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驗資或評估,並出具驗資證明或資産評估報告。

  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必須設在試點城鎮。投資者應與試點城鎮人民政府簽訂有關協議,協議規定的投資期限不得低於5年。

  第九條 本市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戶口人員申請登記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的,應提供其原所在的農村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收回農村承包地和自留地證明。

  第十條 登記審批程式:

  (一)試點城鎮規劃建設區內的農業戶口人員申請登記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程式: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到鎮公安派出所領取、填寫由市公安局統一制發的《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申請登記審批表》及有關證明材料,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由鎮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審批。

  2.申請人接到批准通知後,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交土地的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到鎮公安派出所辦理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二)試點城鎮規劃建設區以外的本區(縣)農業戶口人員申請登記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程式: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填寫由市公安局統一制發的《本區(縣)人員申請辦理試點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交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同時提供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已交土地的證明。

  (1)屬購房人員,須提供遷入地購房房産證或購房資金收據,或其他合法的住房證明;

  (2)屬務工人員,須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件或證明、技術技能證件或證明,以及用工單位出具的務工時間證明;

  (3)屬經商人員,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固定經營場所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兩年累計納稅1萬元以上的證明;

  (4)屬興辦第二産業、第三産業人員,須提供投資5萬元以上的投資證明,或由遷入地的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安排當地5人以上就業的證明,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投資證明必須為經主管部門指定的有合法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申請人的《本區(縣)人員申請辦理試點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審批。

  2.申請人接到批准通知後,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交土地的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三)本市其他區、縣人員申請登記為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有關證明,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填寫由市公安局統一制發的《北京市其他區縣人員申請辦理試點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並按規定程式報市公安局審批。

  (四)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員登記為本市試點城鎮常住戶口的,按《試行辦法》和公安機關現行審批進京戶口程式辦理。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填寫由市公安局統一制發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員申請辦理試點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經遷入地的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按規定審核同意,交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審核後,報市公安局審批。

  屬投資者,必須同時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經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合法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屬科技人員,應同時提供國家規定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和地(市)級以上科技成果證件。屬教師,須提供小學教師一級、中學教師二級以上等級證書、學歷證書。

  第十一條 對在試點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城鎮增容費;對已經收取的增容費,一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不辦理清退。

  第十二條 加強對各試點城鎮新增的常住戶口的人員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試點城鎮的各項戶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戶籍調查、統計、檔案等項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批准之日起執行。市政府農林辦、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十小城鎮戶籍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95]京政農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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