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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64號
  2. [發佈日期] 1998-11-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計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關於貫徹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 和亂辦金融業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6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計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關於貫徹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
和亂辦金融業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26號,以下簡稱《通知》),市政府辦公廳已經轉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通知》(京政辦發[1998]44號轉發)。
    現將經市政府同意的市計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關於貫徹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一併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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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加強對全市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金融“三亂”)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市政府決定成立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劉淇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熊大新、市計委副主任郭浚清、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長劉春明擔任,領導小組成員有市體改委、市政府農林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證監會、市供銷合作總社、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的分管領導同志。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本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結束後,領導小組自行撤銷。
    二、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為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做好工作。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充分認識,高度重視,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實事求是地填報自查自糾調查表;對自查自糾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對在整頓金融“三亂”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必須按要求將自查自糾調查表等有關材料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報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由其匯總後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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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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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
和亂辦金融業務工作的意見

(市計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對本市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金融“三項”)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範圍、原則、要求以及領導協調和工作分工
    (一)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範圍:按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規定的整頓範圍,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確定整頓工作重點是非法集資活動以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和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行為。
    (二)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原則:按照國務院發佈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依法進行;對發現的問題,按照“誰主管,誰整頓;誰批准,誰負責;誰用錢,誰還債;誰擔保,誰負相應責任”的原則處理。
    (三)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要求: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在市有關部門指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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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組織,審慎處理,在查清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積極穩妥地做好整頓工作,妥善解決各種債務清償問題,切實保障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順利進行,同時確保首都經濟穩定和社會安定。
    (四)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領導協調: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
    (五)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具體分工:市計委負責整頓工作的日常聯繫、協調,會同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起草有關文件材料;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參與整頓工作的協調,負責起草有關業務文件材料和整頓工作資料匯總等工作;市體改委負責整頓以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為名,變相募集股份的集資活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企業涉及金融業務經營範圍的清查工作;市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企業的整頓工作;各區、縣政府和市經委、市科委、市建委、市對外經貿委、市政府農林辦、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供銷合作總社負責本區縣、本部門的自查自糾和具體整頓工作;市政法部門按照各自分工,負責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過程中的有關執法工作。
    二、整頓金融“三亂”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1998年11月至12月31日,主要任務是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認真開展對金融“三亂”行為的自查自糾工作,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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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前將自查自糾工作情況報告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階段:1999年1月至3月31日,主要任務是清償債務、保證穩定。由涉及金融“三亂”的機構,制訂債務清償和資産處理方案,報有關區、縣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經批准的方案報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重大債務清償和資産處理方案經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方案執行過程中,由市計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等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階段:1999年4月至6月30日,主要任務是檢查驗收、總結工作。涉及金融“三亂”的有關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于1999年5月15日前將本區縣、本部門整頓工作的情況報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1999年5月16日至5月31日,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全市檢查驗收工作,並進行整理匯總,然後起草本市整頓金融“三亂”工作情況報告,經市政府批准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報送國務院;1999年6月,有關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準備工作,迎接國家檢查驗收。
    三、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相關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規定對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另行制定清理整頓辦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在整頓金融“三亂”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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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對本市農村合作基金會基本情況同時進行初步調查,為下一步清理整頓工作打好基礎。

 - 7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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