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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29號
  2. [發佈日期] 1998-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關於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和有關配套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決定的通知》(京政發[1998]12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提出了《關於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的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關於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的管理辦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為切實加強糧食收購資金管理,儘快實現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要求和目標

  (一)加強糧食收購資金管理,實現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要貫徹有利於提高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使用效益,有利於減少財政補貼,有利於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的原則,以保證糧食收購資金合理供應,支援糧食生産和有序流通。

  (二)“收多少糧食,給多少貸款;銷多少糧食,還多少貸款”,是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的基本要求。本市各級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要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強化信貸監督,改進信貸服務,按照收購貸款與企業庫存值掛鉤的原則,該發放的貸款適時、足額發放,該收回的貸款本息及時、足額收回。

  (三)糧食收購資金實現封閉運作的主要目標是:糧食收儲企業收購資金運用合理,財政補貼到位及時,農發行貸款效益明顯提高。

  二、專戶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糧食收購資金包括:一是農發行發放的用於糧食收儲企業收購、調銷、進口、儲備糧(油)的貸款;二是企業實現的糧(油)銷售回籠資金(包括盤活的不合理資金佔用);三是財政撥給糧食收儲企業的各項政策性補貼款項等。

  (二)糧食收儲企業應當在農發行開立專門帳戶核算收購資金。收購資金只能用於各項政策性糧(油)業務,不得與非政策性資金混用,不得用於非政策性經營。

  為全面反映、監督糧食收儲企業收購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糧食收儲企業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同時,要設立兩個專用存款帳戶,即收購資金存款帳戶、企業財務資金存款帳戶。

  (三)糧食收儲企業基本存款帳戶必須開在農發行營業機構。距農發行營業機構較遠、交通不便的糧食收儲企業,在徵得農發行同意並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就近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一個一般存款帳戶。在收購旺季,經批准可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一個收購資金存款帳戶,用於開支從基本存款帳戶轉入的收購資金。收購旺季結束後,該帳戶存款餘額要立即全額劃回基本存款帳戶。

  農發行要對糧食收儲企業一般存款帳戶核定存款限額。超過限額部分的存款要及時劃入在農發行開立的基本存款帳戶內。要對企業一般存款帳戶的各項收入與支出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凡企業第一次違反規定的,給予警告;第二次違規的,撤銷一般存款帳戶。由此産生的問題,由企業負責。

  (四)農發行要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糧食收儲企業現金使用情況及庫存限額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糧食企業對超過核定限額的庫存現金,要及時送存開戶金融機構。嚴禁違反規定坐支現金。

  (五)農發行要加強對糧食收儲企業開戶及帳戶使用情況的檢查,對違規問題要及時查處。

  三、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的具體規定

  (一)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的基本要求是:對糧食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必須嚴格做到錢隨糧走、購貸銷還、體內迴圈,即“收多少糧食,給多少貸款;銷多少糧食,還多少貸款”,杜絕企業擠佔挪用糧食收購資金,逐步做到農發行貸款與企業庫存值相一致。

  (二)加強對糧食收購貸款發放環節的審查監督。農發行要按規定掌握貸款發放,堅持收多少糧、貸多少款,不收購就不能發放收購貸款。糧食收儲企業要嚴格按計劃收購量和規定的收購價格,準確測算收購資金需求;農發行要按收購價格加必要的收購費用核定貸款,適時、足額發放,要把住貸款投放關,逐日核對貸款投放與收購數量、金額是否一致,對貸款超過實際收購需要的部分,必須及時收回,確保新發放的收購貸款與新收購的糧食所形成的庫存值相一致。

  (三)加強對收購貸款對象的審查。發放糧食收購貸款必須堅持“誰收購誰貸款、誰借誰還”的原則,以獨立核算、直接使用貸款並承擔法律責任的糧食收儲企業為對象。其他企業沒有資格取得收購貸款。

  (四)加強對糧食庫存值變化情況的檢查。農發行要建立糧食收儲企業糧食庫存臺帳,及時登記和反映糧食收儲企業糧食庫存變化情況,嚴格監控糧食收儲企業糧食儲存、運輸、銷售、移庫等活動。要建立和完善對糧食收儲企業庫存核查制度,信貸人員要定期深入企業核實庫存,對減少的庫存要認真分析去向,防止糧食收購資金在中間環節流失,確實做到糧食收儲企業庫存減少,農發行貸款相應收回。

  (五)強化糧食收儲企業調銷結算管理。系統內糧食調銷結算,即糧食收儲企業購銷雙方均在農發行開戶的貨款結算業務,必須通過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轉帳結算方式辦理,達到資金此增彼減,保證貸款全額歸行,防止糧食收購資金在結算環節被擠佔挪用。

  系統外糧食調銷結算,即糧食調銷過程中在農發行開戶的調出方與不在農發行開戶的調入方發生的貨款結算業務,一律實行“錢貨兩清”的結算辦法,保證糧食調出貨款收回,嚴禁賒銷。

  對糧權上劃轉移,應採取等額劃轉農發行債務的方式解決,貸款債務隨着糧食事權同額轉移。對市內糧食收儲企業雙方認帳的糧食貨款拖欠,採取集中清理的辦法解決。

  (六)強化對糧食調銷回籠款的監督管理。各級農發行要督促和協助糧食收儲企業採取有力措施,利用多種方式,狠抓糧食銷售貨款回籠,積極清理、收回舊的貨款拖欠,防止發生新欠。農發行要強化監督和管理,確保糧食收儲企業調銷回籠款及時、足額存入在農發行開立的基本存款帳戶。嚴禁糧食收儲企業違規將糧食調銷收入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七)農發行要及時足額收回貸款本息。糧食收儲企業調銷貨款歸行後,除上繳各項稅金外,農發行首先足額收回該批調銷商品所佔用的貸款本金;其次要留足相應的貸款利息,對於企業銷售利潤較多的,還應收回一部分歷年不合理佔用貸款的本息。除上述資金外,剩餘部分方可用於企業各項合理費用開支。

  收貸收息的資金來源除企業銷售回籠貨款外,還有財政和有關部門消化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財務挂帳,企業清理收回的不合理資金佔用,中央財政撥付的專項儲備貸款利息補貼,由糧食風險基金撥付的地方糧食儲備貸款利息補貼和超過正常周轉庫存部分貸款的利息補貼等各項資金。各級農發行要在分清資金來源的基礎上,密切關注並隨時掌握各種資金的運作和變化情況,及時、足額收回各種應收回的貸款本息。

  (八)糧食收儲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採取任何方式,抽調、借用企業收購資金,不得違反政策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資金使用,不得為企業間的違規拆借資金牽線搭橋、提供方便。

  (九)加強督促、檢查,嚴肅信貸紀律,堅決制止新的擠佔挪用。糧食收儲企業不得虛報收購數量或庫存套取收購貸款並挪作他用;不得賒銷糧食直接造成虧損挂帳;嚴禁糧食銷售收入不入帳或坐支現金;不得利用多頭開戶等方式轉移挪用糧食調銷貨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降價銷售糧食造成虧損又無彌補來源,致使收購貸款不能足額歸還。不得擠佔挪用收購貸款購置固定資産、從事附營業務、投資有價證券、轉借他人及用於有關部門集資攤派等;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糧食調銷貨款存入農發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多頭開戶,擠佔挪用收購貸款;不得利用兼併、改制、破産等名義懸空、逃廢農發行債務以及帶糧、帶錢分流人員等直接擠佔挪用收購資金。

  凡糧食收儲企業出現上述問題之一,基層農發行要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報農發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後,堅決採取停貸措施,同時向當地政府彙報並會同糧食收儲企業主管部門認真分析原因,督促糧食收儲企業及時糾正。對拒不糾正的,不能恢復貸款。凡糧食收儲企業因擠佔挪用收購貸款被農發行停貸而造成給農民打“白條”的,由當地政府負責。

  (十)進一步改進信貸服務。各級農發行要服從首都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明確職責,改進工作,為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協助糧食收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降低費用,提高效益;切實幫助企業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和問題。與有關部門一道,為糧食企業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十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與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相關的各項工作。重點是:按要求做好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收儲業務分離、附營業務佔用農發行貸款的清理劃轉工作;認真做好各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工作;積極做好糧食企業新增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的清理、審核及消化工作。

  (十二)農發行要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責任制。按照“庫貸掛鉤、封閉運作”的要求,層層建立收購資金封閉運作考核制度,將當年新收購糧食價值與新發放收購貸款的比例、糧食調銷貨款歸行率、調銷貨款收貸率、收息率、企業以往擠佔挪用貸款收回率、年末糧食庫存值與企業貸款餘額的比例等指標,作為檢查和考核工作的主要依據。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作實行行長負責制。對貫徹執行信貸政策不力,沒有完成有關責任目標,所轄地區糧食收儲企業繼續擠佔挪用糧食收購資金,沒能實現收購資金封閉運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行長的責任。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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