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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4〕72號
  2. [發佈日期] 1994-09-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4]7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連同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一併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公文格式式樣9種

  1994年9月28日  


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

(1994年9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市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品質,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市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和行使行政職能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並符合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發佈和執行行政法規、規章,施行行政措施,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行政機關在公文處理工作中,應當遵循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規定,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要發揚深入實際、聯繫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切實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實效。

  要積極改善辦公條件,逐步實現辦公自動化,努力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品質。

  第六條 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處理管理機構

  第七條 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包括秘書處、科,下同)是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並負責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領導辦公廳、室的工作。辦公廳、室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公文處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文秘人員,負責對公文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用印、立卷、歸檔和銷毀。

  行政機關文秘部門以外的部門和經辦公文的人員,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和文秘部門的要求辦理公文。

  第十條 行政機關必須加強文秘人員隊伍的組織建設,選派優秀人員承擔文秘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要盡力解決文秘人員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

  文秘人員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為領導服務,為各部門服務,為基層和群眾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忠於職守,廉潔正派,具備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水準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公文種類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行文,應當根據其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發文目的以及公文內容、行文關係正確選用公文種類。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法律規定發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二)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三)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

  (四)指示

  適用於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五)公告、通告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六)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佈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幹部。

  (七)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八)報告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一)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

  (十二)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三條 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名稱、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姓名、標題、主送機關名稱、正文、附件、機關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題詞、抄送機關名稱、印發機關名稱和印製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發文機關名稱應當寫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名稱應當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應當在首頁發文機關名稱左上方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必要時應當標明保密時限;“絕密”、“機密”公文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三)緊急公文應當在首頁發文機關名稱左上方分別標明“特急”、“急”;緊急電報應當在首頁發文機關名稱左上方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應當在首頁發文機關名稱正下方或者右下方標明;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非主辦機關可以在會簽文稿時,自編文號,內部掌握,以便傳遞、立卷和歸檔。

  (五)上報的公文應當在首頁公文標題右上方、發文字號下方註明簽發人姓名。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內容,並準確標明公文種類。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公文中使用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再註明簡稱。

  (八)公文中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九)公文中的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十)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位;統計數字要準確。

  (十一)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日期應當寫具體的年、月、日。

  (十二)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成文日期之前註明附件序號和標題。

  (十三)公文除會議紀要、會議通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聯合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用印位置應當上不壓正文,下壓成文日期。加蓋印章的公文不再寫機關名稱。

  (十四)成文日期,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會議通過的事項,以通過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五)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報的公文,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主題詞在公文的抄送欄之上頂格標注。

  (十六)公文如有“此件已登報”等附注,應當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題詞上方標注。(十七)公文應當在抄送欄之下標明印發機關名稱和印製日期。

  (十八)公文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必須使用規範簡化字。主送機關名稱的字型應當與正文一致,一般用3號字;批語、按語、副標題以及附注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字型。

  第十四條 政府公文版頭用字規格不超過22毫米乘以14毫米;其他行政機關公文版頭用字規格不超過18毫米乘以10毫米(聯合行文除外)。公文天頭一般為40毫米。若干機關聯合行文可以用主辦機關版頭,也可以並用聯合行文機關的版頭。

  第十五條 公文用紙為16開型(長260毫米、寬184毫米);也可以採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五章 行文規則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行文關係,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

  第十七條 政府及其各部門應當主動處理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由本級政府、本部門下達或者與其他機關聯合下達的公文,可直接行文,不要向上級機關請示或者要求批轉。

  第十八條 凡屬政府主管部門直接辦理的事項,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應當直接向主管部門行文;主管部門處理不了的事項,再由主管部門向上一級政府請示。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級政府的有關部門行文,也可以根據職權規定或者本級政府的授權向下一級政府行文。凡根據政府授權的行文,應當註明是經政府批准的。

  第二十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門與同級黨委、軍隊機關及其部門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其他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

  第二十一條 公文中涉及若干地區或者部門的問題,主辦機關及其領導人應當主動與有關地區或者部門協商解決,或者共同提出處理意見向上級機關請示。

  第二十二條 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有權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第二十三條 下級機關應當向直接上級機關行文,一般不得越級。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的,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其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四條 請示的公文,不得同時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確需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的,在上級機關批復前,不得擅自按請示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五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寫明主送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二十六條 向上級機關的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除領導人直接交辦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不得直接送領導個人,也不得既寫主送機關,同時又寫主送、抄送領導人。

  第二十七條 請示與報告必須嚴格分開,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求批示或者批准的事項。公文標題不得用“請示報告”字樣。

  第二十八條 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以及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向來函機關答復請求批准的事項,均應當用函,不得用請示或批復。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的文秘部門應當按照公文辦理程式,建立並實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文秘人員應當密切協作,確保公文處理工作的高效率和高品質。

  第三十條 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傳遞、簽收、登記、分發、擬辦、批辦、承辦、催辦、查辦、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編號、繕印、校對、用印、登記、分發、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式。

  第三十一條 機要收發公文過程中,不得夾帶廣告、徵訂單、私人信函等非公文材料;不得以私人信函方式傳遞公文。

  第三十二條 公文由文秘人員及時、準確登記,提出擬辦意見送領導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緊急公文,應當提出辦理時限。防止公文因錯分、積壓、丟失而延誤審批或者辦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要認真做好公文批辦工作,不得無故延誤。

  (一)文秘部門送請領導人批示或者送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的公文,領導人應當在3天內作出批示,主管部門應當在7天內作出處理。緊急公文應當隨到隨辦。

  (二)領導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的公文,批辦後,應當及時退回文秘部門,由文秘部門按程式辦理;需由上級機關行文批轉、批復的公文,應當代擬文稿。

  (三)對上級機關交辦的公文,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辦理完畢後,應當以書面或者電話形式報告辦理結果。

  (四)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適宜本部門辦理的公文,應當迅速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並説明情況。

  (五)文秘部門對請求批准事項的公文,應當在收到後的10天內將辦理情況答復來文機關。

  (六)各級領導人和各部門不得隨意橫傳公文。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對國務院及其部門來文的辦理:

  (一)對市政府辦公廳分發或者翻印的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應當認真貫徹。確需由市政府行文作具體佈置的,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及時提出貫徹意見,並代擬文稿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二)市政府領導人批交由主管部門研究提出意見或者擬文轉發的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非緊急的應當在7天內,緊急的應當在3天內將貫徹意見或者代擬轉發文稿報送市政府辦公廳;不能按期辦理的,應當説明情況。

  (三)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中要求限期報告執行情況的,主管部門應當代市政府起草執行情況報告稿,在國務院要求期限之前的15天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四)國務院各部門對市政府的行文,業務性較強的,經市政府同意,可以由市政府主管部門轉發給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其他部門。

  (五)已全文登報並註明不另行文的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市政府辦公廳不再轉發或者行文。

  (六)未經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翻印或者未經市政府辦公廳同意,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不得自行轉發、翻印或者複印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

  區、縣政府及其部門對市政府及其部門的來文,可依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三十五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説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語句通順,文字精煉,書寫工整,標點準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

  (四)用詞用字準確、規範。

  (五)符合《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應當視為同意。

  第三十七條 公文送領導人簽發之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規定,是否與有關地區或者部門協商、會簽,文種使用、文字表述、公文格式、行文規則、辦理程式等是否符合《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文由本機關領導人簽發。內容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廣的公文,應當由正職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發。經授權,有的公文可以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簽發。

  第三十九條 會簽公文,主辦機關應當送會簽機關文秘部門按公文辦理程式送領導人會簽。因特殊情況,主辦機關直接請會簽機關領導人會簽的公文,應當送會簽機關文秘部門補辦核稿等手續後方可印發。

  第四十條 公文付印之前,應當認真校對;印出之後,再次核對無誤,方可發出。公文發出後,發現錯誤,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十一條 草擬、修改、審批和簽發公文,應當使用鋼筆或者毛筆,不得使用不符合存檔要求的圓珠筆和鉛筆。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的印章應當嚴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須經本機關領導人批准。

  (一)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印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公文,必須經市長、副市長批准,或者經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並經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2.需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國任務審批專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地專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城鎮建設用地專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和市政府其他專用章的公文,必須經主管副市長或者市政府授權的市政府領導人批准。

  3.需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章的公文,必須經市政府辦公廳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內容重要的,必須報請市長、副市長或者市政府秘書長批准,並經市政府辦公廳主任或者副主任簽發。

  (二)本市行政機關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務院及市政府的用印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屬機構向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公文的份數為5份。一般公文不要超過3000字。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加強對來文的審核把關,嚴格執行辦文規則和程式。對上報的公文,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上級機關的文秘部門不予辦理,並退回呈報單位。

  第四十五條 公文的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應當根據主管部門規定的定密範圍和公文的緩急確定。防止因未標明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造成泄密、失密或者延時誤事,但不得隨意提高秘密等級或者緊急程度。

  第四十六條 傳遞秘密公文,必須採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利用電腦、傳真機等傳輸秘密公文,必須採用加密裝置。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電腦、傳真機傳輸。

  第四十七條 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和註明不準轉發、翻印、複製的外,經下一級機關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轉發、翻印、複製。翻印、複製時,必須按制度登記,並註明翻印、複製的機關名稱、日期、份數和印發範圍。密碼電報不得翻印、複製,不得密電明復、明密電混用。翻印、複製的公文,應當視同正式公文貫徹執行,並妥善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批准在報刊上公佈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公文,應當視同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可以不再行文,發文機關可以印製少量文本,供存檔備查。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專業會議的工作報告、會議紀要,市政府領導人的講話,市政府領導人已開會部署並已全文登報註明不另行文的工作事項,市政府辦公廳一般不再轉發或者行文。

  第五十條 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公文催辦、查辦制度,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催辦、查辦工作。

  (一)對送請領導人批示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要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查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查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查辦,防止漏辦和壓誤公文。

  (二)對下發的重要公文,應當及時了解和反饋貫徹執行情況。行政機關及其各部門對文秘部門催辦、查辦的公文和需要了解的情況,應當及時並實事求是地報告辦理和執行情況。

  (三)文秘部門應當定期向本機關領導人報告公文辦理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第五十一條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屬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文件決定的事項,執行中的問題,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章 公文立卷、歸檔和銷毀

  第五十二條 辦理完畢的公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形成過程中的重要稿件、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電報隨同公文一起立卷。

  第五十三條 公文立卷,應當根據其特徵、相互聯繫或者保存價值分類整理,要保證檔案齊全、完整,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搜尋和利用。案標籤題應當準確反映卷內公文的作者、內容和文種。

  第五十四條 已立卷的公文和已經辦結並有保存價值的錄影帶、錄音帶、電腦軟碟、照片等,必須定期歸檔。每年6月底以前,應當將上年的公文立卷並確定保管期限,按照規定移交檔案部門或者檔案管理人員。絕密公文辦結後應當及時歸檔。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五十五條 若干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單位立卷,其他單位保存複製件。公文複製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複製機關證明章,視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條 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應當經過檔案管理人員鑒別和辦公廳、室主管負責人批准,定期銷毀。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運送到指定地點,由兩人監銷,不得丟失、漏銷。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辦理外事、行政規章方面的公文,除應當遵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外,還應當依照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處理公文,可以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不一致的,以《辦法》和本細則為準。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1987年2月18日發佈

1993年11月21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品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佈行政法規和規章,施行行政措施,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並負責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文秘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正派,具備有關專業知識。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要發揚深入實際、聯繫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逐步改善辦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品質。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門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用印、立卷、歸檔和銷毀。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應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

  第八條 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九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發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二)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三)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

  (四)指示

  適用於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五)公告、通告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六)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佈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幹部。

  (七)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八)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一)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

  (十二)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注、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時間等部分組成。

  (一)發文機關應當寫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應當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絕密”、“機密”公文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三)緊急文件應當分別標明“特急”、“急件”;緊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報的公文,應當在首頁註明簽發人姓名。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並準確標明公文種類。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成文時間之前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八)公文除會議紀要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非法規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聯合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九)成文時間,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文件應當標注主題詞;上報的文件,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一)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一條 公文用紙一般為16開型(長260毫米、寬184毫米);也可以採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文關係,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

  第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級政府的有關業務部門行文,也可以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和職權規定,向下一級政府行文。

  第十四條 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五條 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十六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門與同級黨委、軍隊機關及其部門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對,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第十八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者個人。

  第十九條 “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在報刊上全文發佈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可不再行文。同時,由發文機關印製少量文本,供存檔備查。

第五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傳遞、簽收、登記、分發、擬辦、批辦、承辦、催辦、查辦、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繕印、校對、用印、登記、分發、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式。

  第二十三條 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領導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緊急公文,應當提出辦理時限。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適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迅速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凡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地區的問題,主辦機關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或者地區協商、會簽。上報的公文,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應當如實反映。

  第二十六條 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者幾個部門聯合發文。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後,也可以由部門發文,文中可以註明經政府同意。屬於要求解決的具體問題,應當按照部門職權範圍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送領導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要負責催辦、查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查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查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查辦。對下發的重要公文,應當及時了解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説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書寫工整,標點準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日期應當寫具體的年、月、日。

  (四)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 1。”,第四層為“(1)”。

  (五)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六)用詞用字準確、規範。文內使用簡稱,一般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

  第二十九條 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位。

  第三十條 公文由本機關領導人簽發。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必須由正職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發;經授權,有的公文可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簽發。

  第三十一條 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批人圈閱,應當視為同意。

  第三十二條 草擬、修改和簽批公文,用筆用墨必須符合存檔要求。不得在文稿裝訂線外書寫。 第三十三條 公文送領導人簽發之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是否與有關部門、地區協商、會簽,文字表述、文種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上報的公文,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上級機關的文秘部門可退回呈報單位。

  第三十五條 上級行政機關的秘密公文,除絕密和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經下一級機關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時間、份數和印發範圍。密碼電報不得翻印、複製,不得密電明復、明電密電混用。

  第三十六條 傳遞秘密公文,必須採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利用電腦、傳真機等傳輸秘密公文,必須採用加密裝置。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電腦、傳真機傳輸。

第六章 公文立卷、歸檔和銷毀

  第三十七條 公文辦完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電報隨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三十八條 公文歸檔,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繫、特徵和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要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以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九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單位立卷,其他單位保存複製件。

  第四十條 公文複製件作為正式文件使用時,應當加蓋複製機關證明章,視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條 案卷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四十二條 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和主管領導人批准,可以定期銷毀。銷毀秘密公文,應當進行登記,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行政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處理辦法,由外交部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式樣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年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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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發佈《北京市××××××辦法》,自××××年×月×日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注:發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規章,正文為:

  《北京市××××××辦法》(規定、實施細則),已經××××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務會議通過(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佈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主題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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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市級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

  位,中央在京機關、部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京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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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月×日印發

———————————————————————————

  共印××份


式樣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號

  ———————————————————————————

關於提請任免×××

等×位同志職務的議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工作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區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提請:

  任命××××為北京市×××委員會主任;免去×××的北京市×××委員會主任職務。

  任命×××為北京市×××局局長;面去×××的北京市×××局局長職務。

  請審議決定。

  附件:關於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任免人員的説明

  市長(簽名章)    

  ××××年×月×日  


附件:     

關於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審議決定任免人員的説明

  北京市×××委員會主任任免

  提請任命×××為北京市×××委員會主任職務。×××同志,×××××××××××××××××××××××××××。

  提請免去×××的北京市×××委員會主任職務。

  北京市×××局局長任免

  提請任命×××為北京市×××局局長,×××同志,×××××××××××××××××××××××××。

  提請免去×××的北京市×××局局長職務。

  主題詞:幹部  任免  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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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月×日印發

———————————————————————————

  共印××份

式樣三:

秘密★×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發[××××]××號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的決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主題詞:×× ××

———————————————————————————

  主送:×××××××××××××××××××××××

  抄送:×××××××××××××××××××××××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月×日印發 

———————————————————————————

共印××份


  式樣四: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京政發[××××]××號

———————————————————————————


  ××××××××××××××××××××××××××××××××××××××××××××××××××××××××××××××××××××××××××××××××××××××××××××××××。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式樣五:

急機密★×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發[××××]××號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的通告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主題詞:×× ×× ××

———————————————————————————

  抄送:××××××××××××××××××××××××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月×日印發

———————————————————————————

  共印××份

  

式樣六: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文[××××]××號

———————————————————————————

  簽發人:×××


關於×××××××的請示

  國務院: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主題詞:××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月×日印發

———————————————————————————

共印××份


式樣七: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號

———————————————————————————


關於×××××××××

××××××××××××××××的批復

  ××區人民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主題詞:×× ×× ×× 

———————————————————————————

抄送:××××××××××××××××××××××××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月×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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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份

  

式樣八: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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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的函財政部: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主題詞:×× ×× ×× 

———————————————————————————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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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月×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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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份

  

式樣九: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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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會議記錄 

×××××××××××××××××××××××××××××××××××××××××××××××××××××××××××××××××××××××××××××××××××××××××××××××××××××××××××××××××××××××××××××××××××××××××××××××××××××××××××××××××××××××××××××××××××××××××。

主題詞:×× ×× 

———————————————————————————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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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月×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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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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