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6]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1996年1月29日頒佈施行。為貫徹落實好《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宣傳,提高對正確使用紅十字標誌的認識,加強監督管理。紅十字標誌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誌,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誌,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誌。正確使用紅十字標誌,對於提高我國的國際聲譽,增強全社會的紅十字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正確使用紅十字標誌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廣大幹部群眾認真學習、宣傳《辦法》並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紅十字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各級紅十字會要帶頭把學習、宣傳、貫徹《辦法》作為主要工作抓緊抓好,同時依法積極協助政府對紅十字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二、全面檢查紅十字標誌使用情況。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依照《辦法》,對所轄區域內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在此基礎上,市政府在今年下半年組織有關部門和市紅十字會進行抽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