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4]4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消防局、市經委、市一商局《關於整頓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安全秩序實行許可證制度的請示》,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1994年7月8日
關於整頓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安全秩序實行許可證制度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是首都城市安全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1989年和1992年,本市先後對化學危險物品的流通秩序和運輸秩序進行了整頓,實行經營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對於促進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規範化,消除事故隱患,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本市化學危險物品倉儲環節還比較混亂,存在諸多事故隱患。為吸取深圳清水河倉庫和南京金陵油庫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教訓,進一步加強化學危險物品倉儲的安全監督和行業管理,擬對本市化學危險物品倉儲秩序進行整頓,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意見如下:
一、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安全監督和管理部門職責
市消防局、市經委、市一商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單位的管理。要制定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安全管理規章;嚴格審批制度;監督檢查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培訓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工作人員;掌握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安全動態。
二、倉儲單位儲存化學危險物品實行許可證管理
憑證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品種範圍,按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90)執行(其中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毒害品中的劇毒品及雜類,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儲存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依照規定申報並領取化學危險物品倉儲消防安全許可證。
三、儲存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具備的條件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倉儲條件及設施要求較高,要本着服從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從嚴控制,網點分佈合理的原則進行審批。儲存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儲場所位置、庫區(房)、佈局、耐火等級、運輸及裝卸工具等設施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人員要求:大型倉庫應配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中型倉庫應配有相應專業初級職稱的技術人員;小型倉庫應配有化工專業的技術人員或從事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工作10年以上工齡的人員;凡從事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工作的保管人員,必須經過消防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危險品倉儲保管員證》。
(三)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必須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必須具有承擔公共安全風險的能力。個體工商戶一律不準儲存化學危險物品。
(五)倉儲單位必須有嚴格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商品養護管理制度和處置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四、審查、發放許可證的有關工作
(一)由市消防局、市經委、市一商局共同組成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危儲辦),負責對化學危險物品倉儲單位進行審查和發證工作。
(二)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包括專業性倉庫和各生産企業的原料、成品儲存庫及其他企業、事業、科研院校等單位的周轉庫,使用面積50平方米以上,單罐容積10立方米以上)都要到當地區、縣公安消防部門領取《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倉儲消防安全許可證登記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後,報市危儲辦審批。經批准後,由市消防局發給化學危險物品倉儲消防安全許可證,並收取工本費。
(三)自1994年9月1日起,未領取化學危險物品倉儲消防安全許可證,仍繼續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公安消防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北京市消防局
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北京市第一商業局
199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