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7]7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房地局《關於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處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關於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處理的意見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
目前,本市一些房地産開發企業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項目,已陸續上市或交付使用,需要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和申領房地産權屬證件。其中,一些項目用地是在1992年6月1日《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市政府[1992]第11號令)施行前,以開發建設經營性項目為目的而取得的;一些項目建在危舊房改造區或成片開發區,建設周期較長。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1992年6月1日後轉讓房屋連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收取土地收益。
為維護本市正常的房地産市場秩序,鼓勵開發建設普通商品房,規範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項目辦理房地産立契過戶手續和權屬證件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下列項目,經市房地局核準,其用地繼續接劃撥用地管理,大市政費和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按有關規定交納:
自行開發建設的拆遷安置住宅項目;聯建、合建項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自用住宅項目;危舊房改造區內回遷住宅項目,以及原經營性用地還建後不改變使用性質且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回遷安置房項目;實行政府限價的安居住宅項目;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實施以前,已竣工並轉讓(包括已簽訂聯建協議或房屋銷售合同),但尚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普通住宅項目。
二、1992年6月1日後,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商業、金融、綜合、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及高檔房地産項目(包括城區高檔平房開發項目),均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其用地不再按劃撥用地管理。
三、1997年1月1日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並已竣工的普通商品住宅項目,需在1998年6月30日前,辦理有關手續,按平均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銷售價格的5%核算樓面土地出讓金。大市政費和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按有關規定交納。
四、凡1997年1月1日後,利用國有劃撥土地新開工及在施的經營性項目,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五、今後,凡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項目上市銷(預)售以前,必須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市房地局頒發的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的,市、區、縣房地産交易機構不得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權屬登記部門不得辦理房地産登記發證手續。
六、本意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地局會同市各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