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6]4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調整經濟結構領導小組《關於北京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資本結構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關於北京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資本結構的意見
(市調整經濟結構領導小組 1996年 7月)
為全面貫徹中央關於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指導方針,實事求是地化解國有企業的歷史包袱,進一步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投入,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提高國有經濟運作的品質和效益,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1996年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1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資本結構的意見:
一、積極推進國有企業的增資減債工作
(一)在清産核資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核實國有企業資本金。國有企業資産損失部分依次沖銷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不足沖銷部分,經批准可沖銷資本金,沖銷比例不超過資本金的30%。
(二)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國有企業要按清産核資後固定資産的重估價值提取折舊。鼓勵優勢企業將折舊提足到國家規定的上限,有承受能力的企業經批准可以實行加速折舊。在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不因企業加大提取和列支減少利潤而影響企業工資總額的核定。
(三)在落實北京市地方“撥改貸”本息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基礎上,繼續向國務院有關音時司申請,將北京市國家級“撥改貸”本息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四)從1996年起,建立國家補充流動資本制度。對市政府確定重點支援的國有工業企業,將實際上繳所得稅收入的100%返還企業;對其他地方國有工業企業,將實際上繳所得稅收入的15%返還企業,用於增加國有流動資本。
(五)認真落實市經委、市計委、市規劃委、市市政管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制定的《北京市實施污染擾民企業搬遷辦法》([95]京經安字第200號),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産、開發土地資源。
(六)積極拓展國內外融資渠道。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並選擇一批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國內和境外發行股票、債券。
(七)根據市政府統籌安排,市財政每年在當年財政超收中適當安排部分資金,支援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以增強工業發展後勁。
二、切實加快企業技術進步
(一)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工字[1996]41號),加大對國有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援和投入。
(二)重點支援用高新技術改造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高新技術産業化的技術改造項目、名優産品實現經濟規模的技術改造項目、年創匯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區縣發揮地域和資源優勢的技術改造項目。
(三)對國家級和市級産學研項目進行重點培育扶植,擴大工業與高新技術産業的優勢互補和聯姻合作;增強國有企業自主開發創新能力,建立健全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要有一部分集中支援國有企業高新技術發展建設。
(四)每年市財政預算繼續安排1.5億元技術改造貼息資金,用於支援國有企業技術進步。
三、加快企業富餘人員分流
(一)貫徹實施全市再就業工程。落實全市企業富餘人員和下崗人員分流、安置規劃,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分流安置企業富餘職工。
(二)推進勞動力市場建設,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體系。進一步加快行業職工交流中心建設,富餘人員較多的行業應建立職工交流中心,使各級職工交流中心逐步承擔起富餘人員的分流工作職能。
(三)選擇部分國有企業進行試點,將一定比例的富餘人員與企業剝離,進入社會勞動力市場,統一進行管理、培訓和分流安置。
四、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兼併破産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停産整頓、被兼併、解散和破産企業貸款停減緩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銀發[1993]1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和支援18個試點城市優勢國有企業兼併困難國有工業生産企業後有關銀行貸款及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銀發[1995]13O號)。
(二)小型國有企業産權出售轉讓的凈收入,全部用於發展優勢國有企業,具體辦法另行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要把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資本結構同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緊密結合起來,繼續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調整經濟結構若干配套政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5]67號)文件中規定的有關政策,加大經濟結構調整的力度,促進資産的優化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