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4]7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宗教事務處《關於制止濫建寺廟的請示》,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近年來,本市部分地區,尤其是農村,亂建、濫建寺廟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旅游景點內非法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屢禁不止,有的境外宗教勢力也趁機投資建廟,進行宗教滲透。亂建、濫建寺廟,不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嚴重干擾宗教活動的正常秩序,導致封建迷信活動的氾濫,影響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因此,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並採取果斷措施,堅決剎住濫建寺廟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
關於制止濫建寺廟的請示
市政府:
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制止亂建佛道教寺觀的通知》和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於制止濫建露天佛像的通知》的精神,為維護宗教活動正常秩序,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堅決剎住濫建寺廟之風,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興建和恢復寺觀教堂,必須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未經審核與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設、興建和恢復寺觀教堂。
二、不允許外國人在本市境內設立寺觀教堂和進行傳教活動。經貿、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游等部門對外開展交流與合作,在與境外宗教組織及其附屬機構或個人簽訂合作項目協議時,都不得附帶傳播宗教、設立宗教機構、建立寺觀教堂等宗教內容的條件。
三、利用外資、僑資、台資修建寺觀教堂,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宗教團體接受使用。
四、確實需要恢復的寺觀教堂,必須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宗教政策撥款;其他任何部門、單位都不得以國家和集體的財物投資修建寺觀教堂。任何宗教組織和個人,也不得利用修建寺觀教堂強行化緣、攤派、勒捐。
五、凡不屬落實宗教政策所需,又未經審核與批准的寺廟修建項目,正在建設的要立即停建,已建成的要交由有關部門作為旅游景點或其他公共場所管理,不得繼續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今後,凡不經批准濫建寺廟的,堅決予以拆除,並依法處理,直至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六、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地區建造露天佛像。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活動,不得出售宗教用品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發行的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及其他宣傳品。
七、各級宗教事務部門要充分發揮管理和監督職能,嚴格按政策安排好宗教活動場所,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八、各區、縣政府要對本地區亂建寺廟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於年底前上報市政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即批轉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處
199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