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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1〕59號
  2. [發佈日期] 1991-10-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計委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1]5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計劃委員會、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成品油市場管理的請示》,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成品油市場管理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家計委、中國石化總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和整頓的通知》要求,我們對全市成品油經營單位和市場進行了初步調查,發現近幾年隨着計劃外油品進入市場,插手經營成品油的單位越來越多。由於石油是緊缺物資,有利可圖,非法經營者屢禁不絕。目前,在本市非法經營成品油的加油站、石油商店、汽車配件商店和小土潤滑油調和廠有100余家,年經營量3萬噸左右,甚至在公路旁出現了個體倒賣石油的攤點。多方插手經營使劣質油品充斥市場,擾亂了市場秩序,如不進行整頓,勢必給我市經濟建設帶來嚴重影響。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維護經營秩序,保障生産和生活用油正常供應,現對本市成品油市場的管理和整頓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由市計委牽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參加,成立成品油市場整頓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市成品油市場的管理和整頓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各區縣也要設立相應的組織。

  二、石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和潤滑油)是重要的戰略物資和生産資料,屬國家高度控制的商品。因此,只准許下列單位在京從事成品油的經營業務:

  1、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及其所屬成品油經營企業;

  2、中國石化銷售公司系統,包括在京銷售公司直屬公司,成品油生産企業供銷機構;

  3、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4、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基層農村供銷社和農機服務公司(含農機站,只限對本鄉經營農村用油);

  5、有直屬、直供企業的局(總公司)所屬的物資供銷部門,確需經營並具備條件的,限從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系統進貨後,按牌價對本系統企業供應成品油;

  6、中國石化銷售公司系統和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系統所屬的集體經營企業,只限經營潤滑油的零售業務;所屬與農村聯營的加油站只限對本鄉經營零售業務。

  除以上規定的企業和部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從事成品油的經營業務。

  三、各區縣計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和石油公司要積極組織力量對成品油市場進行全面清理。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石油成品油經營單位,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停止經營成品油的單位,其庫存油品品質合格的,按現行價格規定交由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收購;劣質油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對小土潤滑油調和廠和小土煉油廠要堅決依法取締。

  四、各用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用油單位要加強油票和油料的管理,加強對司機的教育,對串通油販子倒賣油票、油料者,一經發現,由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停供其計劃指標油品,工商行政管理和物價部門依法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對市場供應負有主要責任,要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批准下達的成品油計劃,按照保證重點、控制消費、節約用油、合理分配的原則安排市場。要積極組織貨源,增加經營網點,搞好優質服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石油經營企業的檢查監督,齊心協力做好成品油市場的管理和整頓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市計劃委員會        

  市石油産品銷售總公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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