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2]5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總公司:
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本市機動車大量增加,駕駛學校也發展很快。由於駕駛學校法規培訓不落實,致使有些駕駛員法制觀念不強,交通事故增多。為增強駕駛學校學員的法制觀念,提高培訓品質,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汽車駕駛學校招收學員的法規培訓教育,統一由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法規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法規培訓學校)負責進行。
二、法規培訓學校的教學任務是:對駕駛學校的學員進行交通法規、治安管理法規的有關部分和安全駕駛常識、交通道德的教育培訓。實施法規培訓教育不延長學員的學習期。
三、法規培訓學校實施教學,不增加學員的培訓費,從駕駛學校收取學員的培訓費中,按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提取法規培訓教學費。所收法規培訓教學費用於法規培訓教學和學校的正規化建設。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成人教育局對全市各駕駛學校要依法加強管理和整頓。對尚未辦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駕駛學校,要按《北京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辦學條件或有其他問題的,要依法處理。
法規培訓學校實施教學的具體辦法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結合駕駛員培訓工作實際另行規定。
199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