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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2〕52號
  2. [發佈日期] 1992-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汽車駕校學員法規培訓統一由市機動車駕駛員法規培訓學校負責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2]5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總公司:

  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本市機動車大量增加,駕駛學校也發展很快。由於駕駛學校法規培訓不落實,致使有些駕駛員法制觀念不強,交通事故增多。為增強駕駛學校學員的法制觀念,提高培訓品質,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汽車駕駛學校招收學員的法規培訓教育,統一由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法規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法規培訓學校)負責進行。

  二、法規培訓學校的教學任務是:對駕駛學校的學員進行交通法規、治安管理法規的有關部分和安全駕駛常識、交通道德的教育培訓。實施法規培訓教育不延長學員的學習期。

  三、法規培訓學校實施教學,不增加學員的培訓費,從駕駛學校收取學員的培訓費中,按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提取法規培訓教學費。所收法規培訓教學費用於法規培訓教學和學校的正規化建設。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成人教育局對全市各駕駛學校要依法加強管理和整頓。對尚未辦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駕駛學校,要按《北京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辦學條件或有其他問題的,要依法處理。

  法規培訓學校實施教學的具體辦法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結合駕駛員培訓工作實際另行規定。

  199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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