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3]4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一、最近,香港政府公佈自今年8月1日起簡化中國公民過境香港的手續,規定:凡同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前往國家有效簽證以及已確認的聯程機票的人員,經香港過境時免辦簽證並可以停留7天。
為了維護和保持香港地區的長期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避免由此引起內地人員大量涌入香港可能造成的對外不良影響,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通知精神,現就本市因公出國人員及團組出訪過境香港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持外交、公務和因公普通護照的本市因公出國(或回國)人員,原則上不得從香港過境,如確有需要過境香港,須由市政府外辦、市經貿委、市科委3個外事歸口管理部門按各自的業務分工和有關規定從嚴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過境香港。
二、經批准過境香港的人員或團組,出境時須持有市政府外辦開具的《出國(境)證明》,自今年9月1日起,我邊防檢查站憑此證明予以放行。
三、本市副市級以上幹部過境香港仍按現行審批程式辦理。
199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