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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0〕7號
  2. [發佈日期] 1990-02-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制訂的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0]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學校:

  現將國家教委《發佈<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北京地區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報北京市高等教育局歸口審核。符合規定者,由該局出具證明,再到市公安局申請辦理出國手續。發佈《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教留〔1990〕0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有關人民團體,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討論出國留學問題紀要>的通知》(廳字〔1990〕4號),我委制訂了《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這個《規定》發給你們,自1990年2月10日起施行。施行前請將有關精神傳達至有關單位的領導和骨幹,以及有推薦出國留學生資格的人員。

  在《規定》實施前已退職退學申辦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因不符合《規定》的要求而未能出國的,原所在單位和學校應允許其復職複學。

  鋻於《規定》中要求對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教育委員會(高教局)歸口審核,有的省、市工作任務較重,請據此酌情考慮在人力上予以支援。

  此文件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轉印發至本地區所有高等學校(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所屬院校)。

附件:

  一、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

  二、《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的暫行實施細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        

  1990年1月25日    

附件一:

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出國留學工作政策,加強對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引導和管理,明確審批手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本科和專科畢業生、獲雙學位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生、碩士和博士畢業研究生,在讀四年級以上(含四年級,下同)學生、研究生及在這段學習期間退學的人員,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校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均有為國家服務的義務,應嚴格貫徹和執行國發〔1985〕91號文件中關於實行定期服務制度的精神和規定,完成服務期年限後方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第三條  服務期年限如下:

  (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本科畢業生、獲雙學位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生、碩士和博士畢業研究生,在讀四年級以上學生、研究生的服務期均為五年(不含見習期和脫産進修時間,下同);四年級以上學生、研究生中退學人員的服務期亦為五年;二年制和三年制專科畢業生的服務期分別為二年和三年。

  (二)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校公費專科畢業生的服務期為二年,本科畢業生的服務期為五年。

  第四條  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在讀四年級以下(不含四年級)學生和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校公費在讀學生在償還學習期間國家負擔的培養費後,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內回國服務的,退還其所交的培養費。

  第五條  歸國華僑、國外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外籍華人(簡稱六類人員,下同)在國內或內地的直系眷屬:配偶及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均含配偶),非直系眷屬:親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屬在讀或退學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學生或研究生,如申請自費出國留學,須提交六類人員在境內、外定居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和直接負擔申請人全額經濟資助的證明,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僑務部門或臺辦對其眷屬身份按有關要求進行核實。六類人員的直系眷屬自費出國留學可免交培養費,非直系眷屬在償還學習期間國家負擔的培養費後,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屬第二條規定應完成服務期年限人員中的直系眷屬可免除服務期,非直系眷屬在償還培養費後,亦可免除服務期。

  第六條  完成服務期年限的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應提前半年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已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協議)的人員,須認定其已履行合同(協議)後,方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第七條  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取得本人完成服務期年限或償還培養費的證明後,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高教局)歸口審核。符合規定者,由審核部門出具證明,方可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國手續。

  第八條  本規定同樣適用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申請到國外語言補習學校就讀的人員。

  第九條  非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校公費在讀學生和畢業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所在單位可參照本規定,考慮其已有工齡,對服務期和償還培養費等作出相應的規定。

附件二:

《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的暫行實施細則

  根據《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暫行實施細則。

  第一條  《規定》中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包括:1、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在讀專科和本科生、雙學位生、研究生班學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2、未完成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業的中途退學人員;3、大學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獲雙學位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生、碩士和博士畢業研究生;4、全日制和非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校公費在讀學生和畢業生。

  第二條  入學前已有工齡的人員和在職研究生的服務期年限按以下辦法折算:

  (一)入學前工齡已滿五年的本科畢業生、獲雙學位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生、碩士和博士畢業研究生的服務期為二年;工齡滿二年、不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三年;工齡不滿二年的,服務期仍為五年。

  (二)對確已承擔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在職研究生,可將研究生學習階段的年限折算成全時服務年限,與入學前的工齡合併計算。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二年;滿二年、不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三年;不滿二年的,服務期仍為五年。

  (三)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校公費本科畢業生入學前工齡已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二年;工齡滿二年、不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三年;工齡不滿二年的,服務期仍為五年。

  第三條  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在讀四年級以下(不合四年級)學生和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校公費在讀學生及上述人員中屬《規定》中六類人員的非直系眷屬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均須償還學習期間國家所負擔的培養費。在讀四年級以上(含四年級)學生和研究生中的非直系眷屬,在償還實際學習年限累計的培養費後,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1990年的培養費標準為:專科生每學年1500元;本科生每學年2500元;碩士研究生每學年4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學年6000元。今後,國家教委將根據培養費的變化,對上述標準酌情予以調整。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在讀學生償還的培養費,由其就讀學校收取,併為交費人開具收費證明。收取的培養費要列入學校特種資金收入款項。

  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校公費學生的培養費標準,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學習費用決定。

  第四條  應完成服務期年限的人員如屬《規定》中六類人員的非直系眷屬,允許其在償還培養費後,免除服務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償還培養費的計算方法為:按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在讀學生當年的培養費標準,計算出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實際學習年限中累計培養費金額的總和,除以依《規定》第三條其應服務的年限,(得出每年償還培養費的平均金額,每服務一年減免一年的培養費,服務滿9個月按一年計算。入學前已有工齡的人員和在職研究生,按折算後的服務期年限進行減免。

  本、專科畢業生交納的培養費由其原就讀學校收取;碩士和博士畢業研究生交納的培養費由其最後畢業的學校收取。此經費列入學校特種資金收入款項,由收取單位為交費人開具收費證明。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僑務部門或臺辦審查的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申報本人為眷屬的證明材料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在境內、外親屬定居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境內、外親屬直接負擔申請人全額經濟資助的證明(複印件);

  (四)眷屬配偶提交的對方的上述證明材料及結婚證明書;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對有關證明材料及對申請人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核意見。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高教局)歸口審核的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的學歷(含所獲學位)證明;

  (二)申請人完成服務期年限的證明;

  (三)申請人屬六類人員的眷屬所提交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僑務部門或臺辦的證明;

  (四)申請人提交的未完成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業的退學證明和償還培養費證明;

  (五)申請人屬未完成服務期年限的非直系眷屬所提交的償還培養費證明;

  (六)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其自費出國留學的證明。

  審核的程式為: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將上述證明材料面交或函寄審核部門,審核部門須在15天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填寫《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申請表》。經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為其出具證明。審核部門可收取10元以內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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