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2]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的通知》(國辦發[1992]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執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是推進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徵管工作的一項措施。各級政府要把清理欠稅作為加強財經紀律的一件大事來抓,支援稅務機關的工作。
二、企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清理“三角債”工作,制定本系統清理欠稅的具體措施,幫助有關企業認真落實,清理結果請在6月底前報市稅務局。各企業要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清理欠稅;對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加收滯納金的決定,要嚴格執行。
三、各級財政、銀行等部門要配合稅務機關把應收稅款及時解繳入庫。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罰款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要按照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及時扣款。
四、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督促納稅人依法及時納稅和繳清欠稅,對拒絕交納滯納金的要依法處理。
關於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市稅務局制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的通知國辦發[1992]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部分企業拖欠稅款十分嚴重。為嚴肅稅收法紀,強化依法治稅,現就嚴格執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納稅人逾期未交的應納稅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按日課以滯納金。
二、對納稅確有困難,經稅款徵收機關批准緩交的,其滯納金可以適當核減,但也要按月課徵不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滯納金;對未經稅款徵收機關批准緩交的欠稅,一律按規定課徵滯納金,不得隨意減免。
三、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滯納金實行按月徵收,即在一個月內不能交納已欠稅款的納稅人,要先交納欠稅的滯納金。
四、欠稅滯納金的課徵,由稅款徵收部門出具滯納金通知書,欠稅單位的開戶銀行負責扣繳。各級銀行要積極協助稅款徵收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國務院辦公廳
1992年2月23目
199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