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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5〕105號
  2. [發佈日期] 1985-08-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市人事局關於吸收錄用幹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5]10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學校:

  《北京市人事局關於吸收錄用幹部的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按照執行。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關於吸收錄用幹部的暫行規定


  為加強本市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有計劃地補充幹部,以適應首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一、吸收錄用幹部指標。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定員以內補充幹部,應先從現有幹部(包括國家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中調配。補充不足,需從社會上錄用或從工人中吸收幹部時,由用人單位向主管區、縣、局人事部門申報吸收錄用幹部計劃。經區、縣、局審核匯總後報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下達招幹指標。指標當年有效,如因特殊情況需跨年度使用,須報市人事局批准。

  因特殊情況需要從農業人口中錄用幹部,須由區、縣、局、總公司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國營企業單位一般不在社會上吸收錄用幹部,如需補充幹部,可以從工人中選聘。選聘時,要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考核或進行考試,擇優選聘。對吸收錄用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以及特殊專長的人才為幹部,由區、縣、局和市屬總公司人事部門提出吸收錄用計劃,報經市人事局批准,下達招幹指標後,可以辦理吸收錄用幹部手續。

  二、吸收錄用對象。

  (一)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的非國家統一分配的畢業生。但對被取消分配資格不滿五年的高等學校畢業生,不得錄用。

  (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工人。

  (三)職業高中、職業學校畢業生和社會待業青年。

  (四)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的復員退伍軍人。

  (五)社會閒散的專業技術人員。

  被錄用人員必須具有本市正式戶口。

  對未經本單位同意,也未經上級人事部門或人才交流機構仲裁自行辭職的幹部,不得錄用,特殊情況需要錄用的,須報經市人事局審批。

  三、吸收錄用幹部的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思想品質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服從組織分配;

  (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

  (四)身體健康,符合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體檢標準;

  (五)社會待業青年和復員退伍軍人的年齡一般不超過二十五周歲;在職工人一般不超過三十五周歲;社會上閒散的確有真才實學的專業技術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大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因特殊情況需要放寬文化條件或提高體檢標準的,須報經市人事局批准。

  四、吸收錄用辦法。

  (一)成批吸收錄用幹部,必須公開招收,自願報名,進行考試。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市屬各局、總公司吸收錄用幹部,應將吸收錄用幹部簡章草案報市人事局(區、縣屬單位報區、縣人事局),經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招收。簡章內容包括吸收錄用的對象、條件、人數、男女比例、待業青年、復員軍人、工人的比例以及專業培訓等。

  (二)成批錄用社會待業青年和吸收在職工人,要統一招考。考試科目一般為政治、語文、數學。考試工作由審批機關統一組織,並商請教育部門統一命題、監考、評卷。命題標準必須相當高中畢業水準。錄用時,按考試分數擇優錄取。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經考試、政審、體檢合格的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吸收錄用幹部審批表》(由市人事局制發),連同考試成績、體檢表、政審材料、檔案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一併報審批機關,批准後發錄用通知書。

  (三)錄用復員退伍軍人,由使用幹部單位與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協商,按照錄用幹部條件經嚴格考核後擇優錄用。

  (四)錄用非統一分配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要根據原所在學校的推薦和提供的德、智、體全面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後擇優錄用。

  (五)錄用社會閒散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對其專業知識進行考試或考核,並對其政治思想表現進行嚴格審查。

  (六)成批吸收錄用幹部要有一定的男女比例,女的一般不得少於錄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少於百分之五十的,須報經市人事局批准。

  五、審批許可權。

  (一)各區、縣、市屬各局和部分市屬總公司(名單附後,下同)吸收錄用幹部,由用人單位審核後,報區、縣、局和市屬總公司人事(幹部)部門批准。並在審批後一個月內向市人事局備案;其他單位吸收錄用幹部,報市人事局批准。

  (二)原國家幹部經批准辭職後應聘重新錄用的,一律報市人事局批准。

  六、訓練期、試用期和工資待遇。

  (一)吸收錄用的幹部必須進行專業或業務訓練,訓練時間、內容可根據工作需要由使用幹部單位確定,但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二)吸收錄用的幹部要有一年試用期(包括訓練期)。試用期間,一般不得調動。確有真才實學的人員,經批准吸收錄用的機關批准,可不實行或縮短試用期。試用期間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指導,並對其政治表現、思想品質、身體狀況進行認真考察。試用期滿考察合格的,經區、縣、局和市屬總公司人事部門批准轉為正式幹部。個別需要進一步考察的可延長試用期,但不得超過半年。期滿後不合格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從社會上錄用的退回本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從復員退伍軍人中錄用或從工人中吸收的,由用人單位分配當工人。

  (三)吸收錄用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吸收錄用幹部要堅持原則,嚴格按政策辦事。堅決反對“走後門”等不正之風,不許“內招”,嚴禁徇私舞弊。有作弊行為和不符合幹部條件的人,已錄用的應及時辭退,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    


具有吸收錄用幹部審批權的總公司名單

  市機械工業總公司

  市第二輕工業總公司

  市煤炭總公司

  市汽車工業總公司

  市廣播電視工業總公司

  市醫藥總公司

  市住宅建設總公司

  市公共交通總公司

  市飲食服務總公司

  市農工商聯合總公司

  市農業機械總公司

  首都鋼鐵公司

  市工藝美術品總公司

  市第一輕工業總公司

  市紡織工業總公司

  市交通運輸總公司

  市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市電腦工業總公司

  市建築工程總公司

  市建築材料工業總公司

  市飯店總公司

  市牧工商聯合總公司

  市化學工業總公司

  市儀器儀錶工業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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