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9]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為協助戒嚴部隊切實做好冬季取暖的準備工作,保證戒嚴部隊安全過冬,經商戒嚴部隊指揮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戒嚴部隊所住房屋已有暖氣設備的,供暖由房屋所在單位負責。取暖期前,所在單位要搞好供暖設備和管道的檢修,保證及時、安全供暖。供暖費按市政府京政發〔1987〕14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由戒嚴部隊按實住面積向所在單位交付。
二、戒嚴部隊所住房屋沒有暖氣設施,需要燒火取暖的,應儘量利用房屋所在單位原有爐具,缺少部分,由戒嚴部隊憑北京軍區後勤部營房部出具的介紹信,到北京市日用雜品公司購買,按平價供應。
三、取暖用煤,由戒嚴部隊團以上單位,憑市煤炭總公司發給的用煤卡就近購買,按平價供應,價差部分由市財政補貼。
戒嚴部隊冬季取暖所需煤、爐具、煙囪等,請有關單位按附表所列數量,保證供應。
198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