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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4〕140號
  2. [發佈日期] 1984-12-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停止試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4]14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等八單位《關於停止試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在執行中遇有問題,請直接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分局聯繫。

  今後各單位買賣外匯,必須嚴格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人民幣外匯買賣價結算,嚴禁高價買賣或變相高價買賣外匯。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關於停止試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的通知

(84)銀發字第252號


各部委直屬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經貿廳(委、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中國銀行各分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試行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在獎出限入方面起了一定作用,現在由於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與公佈的人民幣匯價已基本一致,經匯價小組研究並報國務院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試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同時廢止《關於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的結算辦法》中有關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的規定,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各類外匯(不論計劃用匯、國家撥匯還是各類留成外匯;也不論單位、企業或個人收付的外匯)買賣,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按公佈的人民幣外匯買賣價結匯。

  二、試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後,非貿易外匯順差的內部結算價同公佈牌價之間的人民幣差價上繳問題就不存在了,因此,在統一使用公佈牌價結算後,也就不再向財政上繳差價。但一九八四年底以前的非貿易外匯順差的差價,仍按原規定上繳國家財政。

  三、調劑外匯價格,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按公佈的人民幣對美元的中間價計算,可在上下百分之十的幅度內浮動。

  四、停止試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不對外公告,也不作宣傳。如外商和華僑、港澳同胞詢問及此事,可告以“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是一項試行的經濟措施,現在情況已經變化,所以停止試行。”

  五、停止試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後遇有問題,請直接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

  中國人民銀行          

  國 家 計 委        

  國 家 經 委        

  財 政 部        

  經 貿 部        

  國家物價局        

  中 國 銀 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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