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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9〕68號
  2. [發佈日期] 1989-10-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旗升挂問題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9]6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旗升挂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與《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重大節日升挂國旗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政辦發〔1989〕66號)一併認真貫徹執行。附: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升挂的暫行辦法》(中宣通〔1984〕20號)。

  1989年10月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旗升挂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熱愛、尊重國旗是愛國主義的具體表現。升挂國旗的活動可作為對全國各族人民進行經常性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為此,國慶節後有些重要部門要每日升挂國旗。關於升挂國旗的單位、升挂國旗的地點、儀式及注意事項等,仍按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升挂的暫行辦法》(中宣通〔1984〕20號)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1989年10月2日    


附: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升挂的暫行辦法》


  一、國旗的升挂:

  1、下列機關、單位和場所應每日升挂:

  ──首都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外交部,國防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

  一一縣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不包括政府職能部門);

  ──各級人大、政協的常設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全日制各類學校(星期日和寒、暑假可以不挂);

  ──民用機場,邊境火車站,艦隻,輪船;

  ──代表國家的外事機關,海關,邊防檢查站。

  2、第1款以外的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大型商店,於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春節升挂;

  3、紀念性、慶祝性公共集會可以升挂。

  二、國旗升挂的地點:

  1、每日升挂國旗的機關、單位,應選擇適宜地點樹立旗桿升挂國旗(船隻按慣例樹立旗桿;旗桿應套白色);

  2、逢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春節升挂國旗的機關、單位,有條件的也應樹立旗桿升挂國旗,未樹立旗桿的於門首懸挂;

  3、外交場合特殊挂旗,按慣例辦理。

  三、國旗的升旗儀式:

  1、戶外舉行隆重的紀念性、慶祝性集會,可舉行升旗儀式;

  2、各類學校於戶外舉行開學典禮、畢業典禮、青年節集會、國際兒童節集會,以及其他重要集會,可舉行升旗儀式(中、小學視情況可適當增加);

  3、舉行升旗儀式時,由一人持旗,二人護旗,莊重地步向旗桿。當國旗徐徐升至桿頂的同時,可奏國歌曲譜一遍。參加者立正行注目禮(軍人行軍禮、少先隊員行隊禮)。

  四、國旗和國旗圖案不得作下列使用:

  1、工商業品的標記,裝飾,廣告,圖案;

  2、機關、學校、團體的證章、紀念章及其徽章;

  3、私人婚喪慶悼禮節的點綴;

  4、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

  如需作特殊使用,應報國務院批准。

  五、國旗於戶外升挂應注意的事項:

  1、國旗的位置不得低於其他旗幟;

  2、國旗升降時間由各地擬定;

  3、國旗應徐徐升降。國旗升起時,必須升至旗桿之頂,降落時,注意不得落地;

  4、遇有重大喪事,由國家通告降半旗時,須先升至旗桿之頂,然後降落,降落後旗頂至桿頂的距離等於旗桿全長的1/3;降旗時,也須先升至旗桿之頂,然後降下;

  5、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一座院子時,只升挂一面國旗。

  六、國旗於戶內懸挂應注意的事項:

  1、國旗的位置應挂在會場正面的墻壁(或主席臺上);

  2、國旗不得與其他旗幟(如黨旗、軍旗等)相交,但遇有國際性集會,則可與有關國家的國旗並列懸挂。

  七、如列隊持旗行進,國旗須在先,不得與其他旗幟交叉或並列行進。

  八、部隊(包括武裝警察)機關、營房的國旗升挂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本規定精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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