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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7〕130號
  2. [發佈日期] 1987-08-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經委、經貿部、國家商檢局關於加強出口商品品質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7]1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經貿部、國家商檢局關於加強出口商品品質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由市經委、經貿委、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出口商品生産企業清理整頓領導小組,提出清理整頓的計劃、重點、標準、程式和步驟,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搞好出口商品生産企業的清理和整頓,擇優定點。凡經整頓不合格的企業,不準再生産出口商品,外貿部門不得收購其産品,有關主管部門不再為其産品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出口商品生産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品質第一”的思想,儘快建立和完善企業品質保證體系和出口商品品質考核制度,行使品質否決權。出口商品産值佔300萬元或産量佔50%以上的生産企業,可設總品質師。

三、進一步加強出口商品品質的監督管理和檢驗。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對部分主要出口商品生産企業試行派駐品質監督員制度,今年先進行選廠試點,總結經驗後再逐步推廣,請各出口商品生産企業及其主管部門予以支援。

凡國家和本市規定統一實行出口商品品質許可證的産品,生産企業要按國家和本市的具體要求,積極創造條件申報、取證。未取得出口商品品質許可證的産品,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簽發出口許可證。

對《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要根據出口商品品質變化和國外客戶的反映,不定期地規定和公佈必須經商檢部門逐批檢驗的商品目錄,並通知有關生産企業和外貿公司向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報驗。

要逐步完善和充實出口商品檢驗手段,可根據本市進出口商品的情況,由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認證北京地區有條件的專業檢驗機構參與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

四、外貿部門要健全進貨驗收制度,增強驗收力量,把好收購驗收關。同時,要切實做到擇優安排出口生産,擇優收購出口商品,堅持品質第一、以質取勝的經營方針。

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市外貿出口的戰略需要,每年有計劃、有重點地以出口商品為龍頭,抓一批生産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提高産品品質,增加創匯。並要根據市經委、經貿委、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87年2月6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北京市出口商品品質資訊管理工作的幾項規定》,及時傳遞商品品質資訊,加強資訊管理,確保資訊暢通。

六、為推動本市出口商品創優工作,由市經貿委牽頭,會同市計委、經委和北京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定期組織召開表彰大會,給予為本市創匯做出成績的優質出口商品生産企業表彰和物質獎勵。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經貿部、國家商檢局關於加強出口商品品質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87〕2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經貿部、國家商檢局《關於加強出口商品品質管理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出口商品品質管理,是提高經濟效益、增加出口創匯的關鍵。近年來,我國部分出口商品品質下降,不但造成經濟損失,影響出口創匯,而且有損於國家信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此要給予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儘快扭轉這種狀況,把出口商品品質搞上去。

國務院辦公廳    

1987年4月29日  

關於加強出口商品品質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

近年來,我國部分出口商品品質明顯下降,國外索賠、退貨增加,不但造成經濟損失,影響出口創匯,而且有損於國家信譽。為了迅速扭轉這種狀況,加強出口商品品質管理,我們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各地區、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以下意見:

一、清理和整頓出口商品的生産廠點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所有生産出口商品的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頓,擇優定點。凡不具備品質保證的企業,不準生産出口商品。

清理、整頓工作由國家經委、經貿部、國家商檢局負責,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重點清理、整頓出口商品品質管理較差、生産加工廠點過多、品質問題較多的行業。這項工作要在1988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加強出口商品生産企業的品質管理和檢驗工作

(一)在生産企業中,對出口商品的品質,廠長(經理)要全面負責。

(二)出口專業廠、出口生産基地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産企業,可設總品質師。總品質師協助廠長全面負責産品品質的檢驗和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工業産品品質責任條例》,組織制訂和實施品質獎罰制度,有權代表廠長停止不合格出口商品的生産和出廠。

(三)在重要出口商品生産企業,試行國家商檢部門派駐品質監督員制度(簡稱駐廠員制度)。駐廠員代表國家對生産企業的出口商品品質和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出口商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進行檢驗、抽查或復驗。駐廠員如發現出口商品不合格,有權停止出口商品出廠,並可通知外貿經營單位不予收購。生産企業要為駐廠員提供工作條件,提供商品品質檢驗數據和有關技術文件,按駐廠員要求進行檢驗、抽查或復驗。駐廠員屬國家商檢部門的工作人員,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均由派出的商檢部門負責,與生産企業不發生直接經濟關係。

(四)所有出口商品生産企業,都要推行全面品質管理,健全品質責任制,加強檢驗工作,制訂嚴格的工藝規程和勞動紀律。廠長要任命懂技術、有經驗、責任心強的人任檢驗部門的負責人,並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內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干擾檢驗部門的工作,保證其獨立行使職能。要儘快建立和完善出口商品生産企業的品質保證體系。

三、加強出口商品品質的監督和檢驗

(一)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須經過檢驗。不合格的商品(包括包裝不合格)不準出廠,外貿經營單位不得收購,商檢部門不予出證放行。

(二)逐步充實商檢部門的力量,完善出口商品檢驗手段。1987年首先向部分重要出口商品生産企業派駐品質監督員。

(三)商檢部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快對重要出口商品發放出口商品品質許可證的工作。凡是實行出口商品品質許可證的商品,未取得出口商品品質許可證的,經貿主管部門不能簽發出口許可證。

(四)修訂調整《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對《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以外的商品,商檢部門要根據出口商品品質變化和國外客戶的反映,適時規定和公佈必須逐批檢驗的商品目錄,生産企業和外貿部門要據此加強生産和收購驗收的品質管理,並逐批向商檢部門報驗。

對於國外法規要求強制檢驗或認證的商品,商檢部門應公佈不同國別強制檢驗或認證的商品目錄,根據外貿出口的需要和進口國法規的要求,實施逐批檢驗,並出具相應證書。要積極爭取進口國對我出口商品的品質認證。

(五)國家商檢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大宗出口商品以及涉及衛生、安全的出口商品品質的監督管理。切實執行出口機電産品、食品、肉類、陶瓷、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品質監督管理辦法。加速制訂出口服裝、棉布、煤炭、藥品、糧食、棉花、畜産品等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外貿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外貿經營單位加強品質管理工作,健全驗收制度,增強驗收力量,切實做到擇優安排出口生産,擇優收購商品,堅持品質第一、以質取勝的經營方針。凡不具備外貿經營條件的單位,經貿主管部門有權取消其外貿經營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嚴禁違反國家規定,通過非正常渠道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出口商品。

四、要把提高出口商品品質,作為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重點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外貿出口的戰略需要,以提高産品品質、增加創匯為重點,調整技術進步的投資結構和方向,將出口商品的重點生産企業、專業廠與生産基地的技術改造、科技攻關、技術引進、測試檢驗、擴大生産、降低消耗等各方面的措施銜接起來。每年有計劃有重點地以出口商品為龍頭抓一批出口生産企業的技術進步,使其産品達到國際市場和外貿出口的要求。要特別重視農副産品的品種改良、降低農藥殘留含量以及我國傳統出口商品的更新換代。大力改善出口商品倉儲條件,減少商品的污染和損壞。

五、明確出口商品的品質責任

為了保證出口商品的品質,各有關單位和部門都要有明確的責任和制度。出口商品因品質問題造成經濟損失或産生不良影響時,必須分清生産加工企業、外貿經營單位、倉儲運輸單位、商檢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任。凡屬瀆職、失職造成的品質事故,要追究責任者和有關領導者的責任,並嚴肅處理。

(一)出口商品生産者的責任

生産加工企業、農副産品出口生産基地和供貨單位,要嚴格按外貿收購合同要求組織生産和交貨。達不到合同條款規定的品質要求,外貿經營單位應拒絕收購;逾期影響出口的,生産加工企業、農副産品出口生産基地和供貨單位要承擔經濟責任。在收購合同規定的品質保證有效期限內,因生産加工造成商品本身品質問題,生産加工企業對外貿經營單位收購的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商品出口後發生國外索賠,生産加工企業也要承擔部分經濟理賠。骨幹企業通過橫向聯合生産的出口商品,由骨幹企業承擔出口商品的品質責任。

生産企業直接對外簽訂出口合同的,以及實行出口代理制的,由生産企業承擔出口商品的品質責任及經濟理賠。

(二)外貿經營單位的責任

外貿經營單位簽訂收購及銷售合同,必須有明確的品質條款和檢驗條款,並主動及時地向生産加工企業、農副産品出口生産基地和供貨單位提供有關國際市場資訊、資料或樣件,嚴格按合同條款驗收;商品收購後發現品質問題,要及時修理或退換;對達到收購合同品質要求的出口商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不得少收或拒收,逾期不收購造成生産企業經濟損失的,要承擔經濟責任。商品出口以後發生品質問題,必須查清原因,報告經貿、商檢和生産主管部門;因外貿經營單位造成品質問題的,要追究其責任。

外貿經營單位要在工貿雙方共同確定的定點企業和國家確定的農副産品出口生産基地,擇優簽訂收購合同和安排出口生産計劃,並送生産主管部門備案。大宗和重要的出口商品應與生産主管部門協調落實生産計劃。

(三)商品收購和儲運單位的責任

收購單位要認真按外貿出口的品質要求收購出口商品。收購、儲運單位造成出口商品損壞、丟失、污染,影響出口或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責任,賠償經濟損失。易變易腐的出口商品,要保證優先安排倉儲和運輸。

(四)商檢部門的責任

商檢部門要嚴格把關。商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商品,出口以後發生品質問題,因商檢人員失職造成的,要追究檢驗當事人的責任。

(五)有關主管部門及物資供應部門的責任

各級經委(計經委)、經貿委(廳、局)及生産主管部門安排出口計劃和生産,必須堅持“品質第一”的方針,加強出口商品的品質管理與監督,指導生産企業逐步做到按國際市場的品質要求生産出口商品,督促生産企業嚴格履行工貿或外貿合同,不得片面強調完成出口和創匯計劃將品質未達到出口合同要求的商品出口。各級生産主管部門和電力、交通、銀行、物資等部門,都應優先安排和保證出口商品的生産。物資供應部門、外貿經營單位及其他企業,按合同規定供應的原材料不及時或不合格,造成出口商品生産企業延誤交貨期或損失的,要承擔經濟等方面的責任。供應出口商品生産的物資和原材料不得挪作他用,發現挪用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者的責任。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承擔連帶的責任。

六、進一步改善出口商品的包裝

中國包裝進出口總公司要會同中國包裝總公司,進一步研究制訂改進出口商品包裝的方案、計劃和措施。每年要重點解決一批出口商品的包裝問題,當前要解決好出口食品、飲料、煙葉、罐頭、五金、機械、陶瓷、紡織品、服裝、棉花和危險品的包裝,協調落實包裝生産廠點和原材料供應,健全包裝品質標準,加強品質管理、檢驗和監督工作。

七、加強出口商品的標準化工作,改善口岸的計量條件

(一)標準、商檢和經貿部門要會同各主管部門,加快制定和修訂出口商品標準及出口檢驗標準。除外貿收購和銷售合同另有規定外,凡能採用國際標準或進口國標準的商品,3年內都要實現按國際標準或進口國標準組織生産。對落後的出口商品標準和檢驗標準(如部分出口紡織品標準等)要立即組織修訂,使各項指標適合國際市場需要。急需的可採取“工、貿、檢”結合方式制定臨時技術要求,或工貿結合與外商簽訂技術協議。

(二)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商檢和計量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改進口岸計量條件的方案,納入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地區技術改造規劃,3年內基本改善口岸計量條件。

八、加強出口商品商標和出口專利産品的管理

(一)對名牌出口商品商標的使用,經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共同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加強管理,保護名牌出口商品。

(二)同一齣口商品的商標多廠使用時,商標註冊人要嚴格控制使用範圍,保證各企業産品達到統一的品質標準。不易掌握統一品質標準或品質差別較大的商品要使用不同的商標。因註冊人隨意擴大商標使用範圍,造成商標使用失控,要追究註冊人的責任。

生産企業使用外貿經營單位註冊的商標生産出口商品時,除註冊單位特殊允許外,其自銷或內銷商品應另行註冊商標。

生産企業註冊的商標確因出口需要擴大使用範圍時,外貿經營單位要與註冊企業積極協作,確保商品品質,並依法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三)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專利權人同意,生産企業和外貿經營單位不得生産和經營出口專利産品。

(四)某些出口商品商標要及時在國外辦理註冊。出口專利産品要及時在國外申請專利。對國內外假冒我國出口商品商標、仿製我出口專利産品和偽造我商檢證書的侵權、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及時起訴,維護企業和我國的合法權益。

上述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國家經濟委員會    

對外經濟貿易部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198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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