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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7〕84號
  2. [發佈日期] 1987-05-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姚依林副總理、白美清副秘書長在接見外匯檢查工作組成員和國務院各部委負責同志會議上的講話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7]8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姚依林副總理、白美清副秘書長在接見外匯檢查工作組成員和國務院各部委負責同志會議上的講話>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京政發〔1987〕57號文件有關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印發《姚依林副總理、白美清副秘書長在接見外匯檢查工作組成員和國務院各部委負責同志會議上的講話》的通知

〔1987〕國檢辦字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計劃單列城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姚依林副總理、白美清副秘書長1987年4月28日在接見國務院外匯檢查工作組成員和國務院各部委負責同志會議上的講話,印發給你們。這兩個講話是指導1987年外匯檢查工作的重要文件,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述二份講話可傳達到縣團級以上幹部和參加外匯檢查工作的人員。財政、審計、計委、經委、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傳達範圍可適當放寬,但不得公開印發和對外宣傳。

附件:一、姚依林副總理講話

   二、白美清副秘書長講話

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    

國家外匯管理局    

1987年5月16日  

附件一

姚依林副總理在接見外匯檢查工作組成員和國務院各部委負責同志會議上的講話(根據記錄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1987年4月28日

今天主要是同大家見個面。因為你們很快就要分赴各地去推動外匯檢查工作。關於如何進行外匯檢查,國務院已經發了(1987)36號文件。具體怎麼辦,請大家按這個文件去辦。現在,我想講幾點意見。

第一點,為什麼要開展這次外匯檢查工作。

關於整個經濟形勢,在今年4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國務院召開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負責同志的會議上,紫陽同志講了話,我也講了當前的經濟情況和意見,今天就不再講了。在外匯管理領域裏,應該説我們這一年多來,做了不少工作,譬如對外債做了清查,我們國家有多少外債大體上有個數了。但是我們有一個問題不清楚,或者説很不清楚,就是我們的外匯這些年來究竟有多少存在國外,沒有存在國內。這個問題我們心中無數。這裡面有國家對外業務中合理合法應該存在國外的錢,也有存在外面的“小金庫”,即各個單位自己的錢,小公家的錢,也有一些單位是以個人名義在境外的存款。我們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錢存在外國銀行和外國公司,有哪些是合法的,有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是我們應該拿回來的,結果卻存在境外銀行裏,讓別人使用。這些錢的來源也很複雜。這裡面有逃匯的;有應該存在國內銀行而存在國外銀行的;有不按照國家規定結匯的;有駐外機構或企事業單位應該調回而沒有調回的。據外國人講,我們存在香港有40億港幣。有的説還要多,有80億港幣。究竟有多少我們也搞不清楚。我們現在外匯比較緊,一方面我們向國外借錢,另一方面我們又有一部分外匯存放在外面,沒有被我們所用,而外國銀行又把我們存的錢重新借給我們,賺我們的利差。這是很不正常的現象。這不僅分散了國家的外匯資金,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而且對於我們的外匯管理很不利。所以,我們有必要把這個問題查清楚。

搞這次外匯檢查的目的,是為了通過這次外匯檢查取消各種形式的“外匯小金庫”,把不合法的存在境外的外匯調回國內來;同時通過這次外匯檢查來加強外匯管理,維護國家外匯管理法規的嚴肅性;通過這次檢查進一步了解我們在前段整頓黨風、整頓社會風氣方面還有什麼漏洞。現在我們有外匯管理法規,如除經國家批准者外,外匯應該存放在國家銀行裏。現在有些部門、有些單位還沒有完全執行這些外匯管理法規。通過這次檢查,進一步強調外匯管理法規的嚴肅性,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這次檢查,要努力達到以上目的。

第二點,怎麼進行這次檢查。

這個問題是有一定難度的。因為現在我們只能在國內檢查,不能跑到外國去檢查;只能檢查自己的單位,不可能跑到外國銀行裏去查帳。怎樣能夠查清楚,需要大家在實踐中摸索,研究。現在很難説有一個有效的辦法,象我們查自己的內部帳目一樣查清楚。所以目前第一步還是發動各個單位採取自己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辦法。查了以後就處理。要有一個處理政策,怎麼處理合適。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要跟各部門領導同志講清楚,肯定有一批外匯散失在外面,肯定要把這批外匯調回來,為我們所用。但是具體怎麼查,要由各個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和黨的負責人負起責任來,做好這件事。凡是有外匯和外匯兌換券收支的單位和企業,都要認真地進行自查,如實填報外匯檢查登記表。自查以後,單位負責人要進行審查,並在登記表上簽字後,逐級上報。單位領導必須要簽字,就是説必須要對自查結果負責。我們要求單位領導這樣做,是因為如果單位領導不負責任,不認真去檢查,單靠上級去查,很難把它查清楚。所以我看要對單位領導把這個問題講清楚,要他們對國家負責、對黨負責。由他們簽字畫押,這一條非常重要。對問題比較多、數目比較大的單位,要進行重點抽查。查出來的問題首先要核實,核實後再處理。在這一點上,外匯檢查同歷次財稅大檢查有類似的地方,但也有不完全相同的地方。這次從許多單位抽了70位同志,裏面有很多同志經驗很豐富,也有一些同志這幾年參加過財稅大檢查工作。請大家仔細研究,如何根據具體對象、具體單位搞好這次外匯檢查。我們過去搞過外匯檢查,但與這次的內容不完全一樣。1985年我們查過高價買賣外匯和各種形式的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是查我們自己在業務上有哪些地方不符合政策規定的。這次我們主要是查“外匯小金庫”和境外存款。大致有這麼幾個方面:第一,各種形式的“外匯小金庫”,應該上交國家的沒有上交,留做本單位的外匯;第二,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把外匯存在境外,沒有把它匯進來,存在外國銀行或境外的中資銀行;第三,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外匯和外匯帳戶;第四,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匯出去的款項,長期沒有使用,但又沒有調回來;還有,其他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的。重點是“外匯小金庫”和沒有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把外匯存在境外的。

這次外匯檢查的對象,是我們自己的有外匯收入的機關、企業單位,對外商投資企業不進行檢查。如果確實有很大問題需要查的話,另外再定。對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的中方的問題,可以通過主管部門去查,不去查中外合資企業。我們駐外單位很多,有使館、商務機構、有公司、代表機構等。對這些機構,也是通過國內的主管部門負責檢查。

第三點,對查出來的問題的處理。

凡按規定的自查期限,自己查出來的問題,如實申報登記的,一概不予處分。就是説,凡是自查出來的問題,過去沒有按照外匯管理制度來執行,這次申報了,搞清楚了,我們一概不處分。當然,應該根據其外匯來源,按照國家的規定,有的是合法的應該存在國外的,可以繼續存在國外;有的是應該調回國內的;有些是應該結匯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但一律不予處分。在自查過程中,如果主管部門派工作組協助其所屬單位查出來的外匯問題,一律視同自查處理,也不予處分,僅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這個政策是比較寬的。為什麼要寬呢?因為是他們自己查出來的。但是如果隱瞞不報的,超過申報期限無故不申報的,或者轉移的,或者花掉的,一定要由各單位領導人負責,一定要給予嚴格處理。超過期限後再發現問題,或者有人報告,查清楚了,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給予處理。在行政上、法律上,要按照《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進行處罰。如果是共産黨員,應該受到黨紀處分,行政幹部應該受到行政紀律處分。這個問題一定要向各單位主管外匯的領導同志講清楚。

第四點,請大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外匯檢查工作的領導。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和各部門要有一名負責同志抓外匯檢查工作。你們下去後,要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配合、支援下進行工作,要多同地方同志商量,尊重地方同志的意見,依靠他們來共同推動外匯檢查工作。

二、發現重大的違反外匯管理案件,要及時向各地、各部門的領導反映,向國務院財稅大檢查辦公室外匯檢查組報告。因為外匯領域有很多複雜問題。現在我們也知道一些例子,也知道在國外的例子。現在有些人在國外,調不回來,在我們手裏有不少外匯。遇到這種問題,就要比較快地向上級報告,我們可以共同研究怎麼來處理這些問題。在處理的時候,要慎重,要防止搞錯,同時也要注意減少國家財産的損失。

三、工作組所有的同志都是各部門來的,大家都是為了一個共同目標,要同心協力,把這次工作做好。大家要抵制各種不正之風,注意勤儉節約,禁止游山玩水。這要做為一條紀律遵守。

四、希望大家能夠做政治思想工作,能夠積極進行外匯管理的宣傳,提高我們所檢查的對象遵守外匯管理法規的自覺性。

五、這次外匯檢查工作,工作量比較大,任務比較重,時間比較緊,特別是對一個地方的問題一個查法,所以請大家好好調查研究,在我們現在這個情況下,怎麼做好外匯檢查工作。希望大家好好跟地方同志一起共同努力,來完成這次外匯檢查任務。

附件二

國務院副秘書長白美清在外匯檢查工作組成員和國務院各部委負責同志會議上的講話(根據記錄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1987年4月28日

剛才依林同志的報告很重要,對這次開展外匯檢查的意義、範圍、政策界限和辦法都作了明確的交待和説明。請各檢查工作組、各部委對國務院的通知以及依林同志的報告認真進行討論,領會精神,做出部署。另外國務院財稅大檢查辦公室和外匯管理局還準備發一個有關具體政策界限的規定。這個規定是經過國務院批准的,也請大家認真學習、討論。有幾項具體事情,需要説明一下:

第一,各部委、各個直屬單位,凡有外匯業務,包括外匯券業務的單位都應加強領導,分別負責組織檢查。各部委要確定一位負責同志主管這項工作,並將名單報告國務院財稅大檢查辦公室外匯組。各部委局辦下屬單位的檢查,由本單位負責。各部委要根據國務院文件和依林同志的講話,制定一個計劃,最後要寫出檢查的總結報告,由部長簽署上報國務院。大檢查辦公室要發一套表格,也要由部門負責同志親自審查蓋章,然後上報大檢查辦公室外匯組。

第二,關於駐外機構和駐港機構的檢查問題。根據國務院通知的精神,應由派出單位,即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甚至有的是縣(像廣東的一些縣都派出了駐外機構)來負責;各部委派出的,由部委負責清理並登記。特別要打個招呼的是駐港機構比較多,有的説是幾百個,恐怕不只這個數字,必須抓緊清理和檢查工作。省、市、地、縣必須嚴格把關,要一層一層地進行清理、檢查。根據依林同志剛才的指示,一般由國內查為主,表格可發到駐外機構去填。派人出去外調要慎重,一般不必派,個別需要派出外調的,要報告國務院財稅大檢查辦公室批准。不要一説清理香港的、國外的外匯問題,馬上就派很多工作組出去。駐外使領館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積極協助做好這項工作。

第三,要抓一些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在自查自報的基礎上,要選擇一些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進行抽查。第一階段的自查自報,準備安排2個月的時間,就是5、6月。個別駐外機構有困難的,報告國務院財稅大檢查辦公室同意後,可以適當延長。下一步是進行抽查。檢查的內容也要有重點,依林同志講了,就是各種形式的外匯小金庫,包括截留貿易、非貿易外匯、勞務收入等,有的是以公家名義存的,有的是以個人名義存的;其次就是境外存款。公家的錢以私人名義存的也要清理。至於個人存款,是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其他所得,不要去管。

第四,清理中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要根據國務院文件的精神和依林同志的講話,妥善處理。特別是涉及到中外合營企業的問題、改革當中一些界限不清的問題,要層層上報,請示上級處理。總的精神是,既要嚴肅認真,又要有利於開放搞活,實事求是地處理,以保護改革的積極性。政策界限,由財稅大檢查辦公室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印發。這個政策界限也還不完整,在實踐中有什麼問題,要逐級上報。

第五,這次外匯檢查主要在內部進行,不對外宣傳,不公開報道。如果有記者問到這件事,就講我們進行的是經常性的例行檢查。根據小平同志的指示,一方面要改革開放搞活,另一方面要加強檢查監督,這兩條必須堅持。經常性的檢查,今後還要進行。如果有的大案要案或者有好的經驗需要報道,要經過審查批准。

第六,工作組下去問題。今天會後,各工作組和有關部委要組織學習文件。5月3日上午,各工作組由各組長召集會議,學習討論國務院的文件和依林同志的講話。這次組織的工作組,從涉外經濟部門來的比較多,每個工作組有一名外匯管理局的同志,在討論中有什麼具體問題,就由外匯管理局的同志作一些解釋。還有什麼問題,可帶回向大檢查辦公室外匯組請示。工作組5月10日以前下去。這次外匯檢查,依林同志講了難度比較大,中間準備開一次彙報會,請組長、副組長回來,交流一下情況。時間大約在7月初。

最後,這次工作組中有不少老同志,象王興讓、朱田順同志等,他們老當益壯,其中許多人都參加過上幾次的財稅大檢查,工作很細緻,做了很多貢獻。這次下去是很辛苦的,希望你們注意勞逸結合,保重身體。工作組是老、中、青相結合的,希望幾位老將帶領大家創造一點經驗。我們對外開放後,對外匯的檢查不止一次,跟財稅大檢查一樣,每年檢查,每年都有問題,而且問題都超過我們的預料。去年的財稅大檢查現在已收入了三十幾個億,原來我估計十幾個億,結果查出來41個億,已經入庫32個億。這次外匯檢查出來的問題有多大,有多少是合理的,有多少是隱瞞不報的,有多少是正當的,有多少是不正當的,最後再看結果。

各部委的同志回去,要傳達今天依林同志的講話,黨組要做出安排。另外還有幾個涉外的單位,沒有通知到。請經委盛樹仁副主任回去召集一個會議,把依林同志的講話精神再作個傳達,作個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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