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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6〕15號
  2. [發佈日期] 1986-03-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河北省關於加強交通安全工作座談紀要》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6]15號

北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河北省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北京市、河北省關於加強交通安全工作座談紀要》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北京市、河北省關於加強交通安全工作座談紀要

  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和河北省的交通安全工作,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副市長封明為帶領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專程到河北省,就加強交通安全和管理問題與河北省副省長李鋒、洪毅等同志進行了商討。

  二十七日,兩省、市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同志舉行了聯席會議。大家回顧過去一年,雙方在交通安全問題上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是,由於兩省市人、財、物的交流日益頻繁,交通事故不斷增加。因此,兩省、市政府共同認為,大力加強交通安全工作十分必要。今後雙方政府要進一步加強聯繫,強化宣傳教育,落實安全責任制,切實搞好交通事故的預防工作,力爭一九八六年把雙方的車輛、人員在北京、河北地區發生的交通死亡事故減少下來。經過充分商討,雙方議定預防交通事故的具體措施如下:

  一、河北省和北京市有關廳、局、區、縣和各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對進出河北省或北京市的機動車駕駛員和群眾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使他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聽從交通民警和交通監理人員的指揮,不搶行,不超速,不超載,不疲勞駕駛,不開機件失靈的車輛,不酒後開車,更不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以保障交通安全。雙方有關地區和部門都要把這項工作真正落實到基層和個人。對各種車輛要搞好安全檢查,不讓“帶病車”上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依法追查處理。

  二、對進出河北省、北京市的機動車輛,兩省、市要責成各級車輛管理部門和有車單位嚴格把關:一要保證駕駛員八小時睡眠;二要給駕駛員限定每日最高安全行駛里程;三要健全駕駛員每月過一次安全活動日制度;四要選派思想作風好、技術熟練的駕駛員擔任駕車任務。個體戶車輛責成鄉鎮政府負責管理。

  為協助北京搞好交通安全,河北省各辦理進京車輛手續的機關,要從安全的角度嚴格檢查、嚴格把關。公安、交通、農機三個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具體辦法,由省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三、雙方認為,利用治安檢查站對過往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是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一項重要措施。北京市和河北省設在北京周圍的檢查站,在工作上應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具體辦法由雙方有關廳、局商定。

  四、為了有效地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北京市和河北省對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要認真追查,快查快辦,嚴格依法處理。凡車輛在對方地區違章肇事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者,由肇事所在地依法處理,並將肇事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通知對方。

  五、建立互通情況制度。今後每季度初,由雙方交通、車輛管理部門將上季度對方車輛、人員在本管界發生交通事故的全面情況互相函告,以便分析原因,追查責任,堵塞漏洞。河北省、北京市接壤的區、縣,要及時交流經驗,互通情況,共同研究預防交通事故的措施,使雙方一九八六年的交通死亡事故都能明顯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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