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8〕25號
  2. [發佈日期] 1988-03-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問題的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8]2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和經市政府批准的市科幹局提出的《北京市實施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文件的意見》一併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中遇有問題,請與市科技幹部局聯繫解決。


北京市實施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文件的意見


  為更好地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動科技人員業餘兼職活動的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各單位應在完善各項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保證完成國家計劃和本單位任務的情況下,支援科技人員從事兼職活動。

  二、科技人員兼職應根據兼職項目的內容,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行經濟責任重大的科學研究、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工作應通過單位、技術市場或人才交流機構有組織地進行;

  (二)屬於建築設計、市政設計、高壓容器設計,以及醫藥、食品衛生等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項目,應嚴格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

  (三)科技人員到外國企業,外國、港澳及華僑駐本市的各種代表機構兼職的,應按1986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的規定,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四)科技人員從事(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兼職活動,可經本單位安排、同意,也可到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市或本系統所屬人才交流機構登記後,由人才交流機構介紹,或自行聯繫。

  三、凡從事兼職活動,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簽訂技術合同,並在合同中寫清有關兼職人員勞動保險的具體事項。

  四、科技人員的兼職報酬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科技人員擔任技術職務、技術顧問或進行技術指導的,由兼職單位按合同規定支付;

  (二)本單位組織的兼職活動,單位可從兼職項目的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給科技人員;

  (三)人才交流機構組織的兼職活動,人才交流機構可從兼職項目的凈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給科技人員;

  (四)科技人員經人才交流機構登記的兼職活動,兼職單位可將兼職報酬通過銀行由人才交流機構轉付給科技人員;通過技術市場進行登記的兼職報酬憑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支付給科技人員。

  個人收入達到納稅標準的科技人員,應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或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五、兼職單位有義務與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取得聯繫,使其所在單位了解科技人員的兼職情況,以便使科技人員所在單位能將科技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取得的成績和成果記入本人業務考績檔案。

  六、科技人員兼職中發生的爭議問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兼職項目是否涉及專利的問題,向市專利局申報仲裁、解決;

  (二)通過中介機構登記或組織的兼職活動,科技人員和兼職單位發生爭議時,由中介機構協調處理;

  (三)科技人員和所在單位在兼職問題上發生的爭議,按照隸屬關係,區別爭議的問題,由單位上級主管的科技部門或人事(科技幹部)部門處理。

  七、本實施意見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人才交流機構係指:市、區、縣人事局和市經委、市科委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

  八、本意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技幹部局        

  1988年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1988年1月18日    


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7年12月4日)


  近兩年來,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精神,已允許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餘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科技人員的業餘兼職,發揮了現有科技隊伍的潛力,促進了人才和知識的流動,推動了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是在如何處理本職和兼職的關係、合理分配勞動報酬以及維護單位、個人技術權益等方面也提出了新問題,需要明確具體政策界限。為了正確處理科技人員做好本職工作與業餘兼職的關係,加強對業餘兼職的組織和管理,提高業餘兼職的社會效益,保障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職工作是科技人員的光榮職責。科研單位、設計單位、高等學校、學術團體、工廠企業的科技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崗位的職責,完成本單位分配的工作任務。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單位業餘兼職,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利用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工作。本崗位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業餘兼職應當在本職工作時間以外進行;不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業餘兼職應當在保證全面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情況下進行。

  二、科技人員業餘兼職可以由本單位安排,也可以由技術市場中介機構或者科技人員根據技術市場的情況,特別是廣大鄉鎮企業的需要自行聯繫。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以決定科技人員暫不兼職:

  (一)不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或者不積極承擔本單位分配的任務的;

  (二)擔負的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洩露國家機密的;

  (三)承擔國家科技攻關或者本單位重要任務,在此期間兼職可能影響完成國家計劃和本單位任務的;

  (四)因與兼職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正辦事的情形,應當回避在該單位兼職的。

  三、科技人員進行業餘兼職活動確需佔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或者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的,應當經過本單位同意。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以從科技人員個人的業餘兼職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費。

  四、科技人員在業餘兼職活動中應當維護本單位的技術權益,未經本單位同意,不得將通過工作關係從本單位獲得的下列技術成果提供或者轉讓給兼職單位:

  (一)本單位準備或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

  (二)本單位準備或者已經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技成果;

  (三)本單位準備轉讓或者已經轉讓的技術;

  (四)本單位在研究開發工作中取得的階段性技術成果;

  (五)本單位職工或者本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

  (六)本單位明確規定不向外單位提供或者轉讓的未公開的關鍵性技術。

  除上述各項外,在業餘兼職轉机讓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職工作中積累和掌握的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為經濟建設服務,不屬本單位技術權益範圍,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員在業餘兼職活動中也應當維護兼職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兼職關係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成果,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

  六、科技人員業餘兼職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規定,與兼職單位以書面形式訂立技術合同。業餘兼職的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科技人員履行合同所獲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單位技術權益的,歸個人所有;涉及本單位技術權益的,由本單位與科技人員按照兼顧單位和個人利益的原則協商分配。科技人員個人收入達到應納稅額的,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七、科技人員在業餘兼職活動中的成績和表現,可以視同本職工作的成績和表現,記入本人檔案。出色完成本職工作,並在兼職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由本單位和兼職單位給予獎勵。

  科技人員在業餘兼職活動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發明、發現和科技進步等獎勵條件的,由本單位向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沒有申報的,兼職單位可以申報。需要申請專利保護的,按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兼職活動的管理和指導,不得阻撓正當的兼職活動,打擊、迫害兼職科技人員;也不得弄虛作假,將本職業務轉為業餘兼職,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科技人員業餘兼職,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批評教育;侵害本單位技術權益的,單位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停止兼職活動,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單位和個人之間在業餘兼職問題上發生的爭議,由有關科委或主管機關處理,或者依法通過仲裁、通過訴訟解決。

  九、退休、離休或者調動工作的科技人員,自離開原單位起一年內應聘任職或者業餘兼職的,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十、各部門、各地區可以根據這個意見的精神,結合本行業或者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