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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7〕75號
  2. [發佈日期] 1987-05-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志願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7]7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志願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在執行《通知》第一條時,對軍齡或軍齡加參軍前工齡不滿15年的,可按《通知》規定的原則,參考以下標準確定工資。

  二、服役期未滿提前退役的義務兵,符合接收安置條件的,按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的人員工資待遇執行。如果按軍齡或軍齡加參軍前工齡屬於在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年限之內的,軍齡或軍齡加參軍前工齡可抵銷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並執行相應的工資待遇;如果按軍齡或軍齡加參軍前工齡已超過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年限的,按其超過期限長短,執行本崗位的轉正或定級工資。

  三、沒有執行《北京市國營企業工人工資標準表》而執行其他工資制度的企業,可參照上述標準酌情處理。

  四、1981、1982、1983年地方調工資後至1985年6月30日前退出現役的志願兵、義務兵,凡低於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大多數人員工資水準的,也可參照《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原則執行。

  五、安置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復員幹部,也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1987年3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與市勞動局和市人事局聯繫。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八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志願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集團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1985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進行了工資制度改革,實行了以職務(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多數國營大中型企業單位業已按新擬企業幹部、工人參考工資標準進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對1985年7月1日以後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和義務兵分配工作後的工資待遇作出新的規定。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志願兵轉業、義務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後,均執行所在單位的工資制度。對分配當工人的,在初次確定其工資時,應當按照不低於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大多數工人的標準工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分配任幹部職務的,亦按此原則確定。

  二、志願兵轉業、義務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後,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在按上述原則確定後,可以高定一級。

  三、志願兵轉業、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種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規定確定工資。如分配的工作與在部隊從事的專業不對口,需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其培訓期間的工資由所在單位照發。

  四、1985年7月1日以後轉業的志願兵和退伍分配工作的義務兵,從本通知下達之日起改按上述規定執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資低於上述規定的部分,不予補發)。由此增加的工資,企業單位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原經費中開支。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抓緊落實,並將實施辦法送勞動人事部備案。

  六、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198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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