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7]16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若干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向市政府報送文件和承辦市政府交辦文件的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佈行政法規和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之一。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發揚深入實際,聯繫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大力精簡公文。因工作需要確應行文的,必須提高公文的品質和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都要切實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認真處理好公文。
第三條 公文處理工作人員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文化科學知識;積極鑽研業務;謙虛謹慎,勤勤懇懇,任勞任怨;不斷提高知識水準和業務能力,努力做好公文處理工作,堅持為領導服務、為各部門服務、為基層和人民群眾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章 公文處理管理機構
第四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包括秘書處,下同),是公文處理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並負責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確定一名負責同志領導辦公廳、室的工作。辦公廳、室應確定一名負責同志主管公文處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設立文書處理部門,或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做好公文處理工作不僅是文書處理部門的責任,而且是機關各業務處、室的共同任務。各業務處、室應根據公文處理工作任務大小,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負責公文處理工作。負責業務工作的幹部對承辦的公文,必須按照《辦法》和本規定的要求,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各業務處、室的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處室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八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加強公文處理工作人員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公文處理工作人員應當選擇有一定政治理論水準、政策業務水準、文字水準、工作能力和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領導幹部應在政治上、業務上加強對公文處理工作人員的教育幫助和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在職務評定、生活待遇上注意公文處理工作人員隊伍的特點,關心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第三章 正確使用公文種類
第九條 《辦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主要有十類十五種,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根據各自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發文的目的、要求、公文的內容、行文的關係等正確選用。
第十條 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用“請示”。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請示”、“報告”必須嚴格分開,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求指示和批准事項。公文標題不得用“請示報告”。
第十一條 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以及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和有關主管部門向來函機關答復請求批准事項(如區、縣、局向計劃、規劃、財政、稅務、勞動、人事、機構編制、物價、外事、基建、科技、進出口貿易等主管部門請求批准有關事項以及上述主管部門對區、縣、局的答復),用“函”。
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答復請示事項,用“批復”。第十一條中所述計劃等主管部門向來函機關答復請求批准事項,也可用“批復”。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三條 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應標明發文機關和公文種類。使用標有發文機關紅字頭的公文,公文標題中可不標明發文機關。
第十四條 幾個單位聯合發文,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並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不是主辦的機關,可以在會簽文稿時,自編一個文號,內部掌握,以便傳遞、立卷和歸檔。
第十五條 公文,除“會議紀要”一般可不加蓋印章外,一律加蓋本機關或本機關辦公廳、室印章。
第十六條 公文的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應根據有關部門規定的劃密範圍和公文的緩急由起草人提出,核稿人、簽發人審定。既要防止因未標明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造成泄密失密和誤時誤事,又要注意不得隨意擴大秘密等級和提高緊急程度。
第十七條 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除領導人指定索要的可寫領導人個人姓名外,不得既寫主送機關,又同時主送、抄送給主送機關領導人。
第十八條 公文的附件,除在正文一開始即交代清楚的(如批轉某某規章、轉發某某文件)外,應在正文之後,印章和發文年月日之前註明附件名稱和順序。
第五章 行文規則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在自己的許可權內,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業務部門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直接行文,這一類行文,要註明是經本級政府批准的。
第二十條 凡是各級政府主管部門主管的事項,如計劃、規劃、財政、稅務、勞動、人事、機構編制、物價、外事、基建、科技、進出口貿易等,同級政府的各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處理不了的,再提出意見報送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應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除黨組織有規定或黨組織索要的外,不要以國家行政機關的名義向黨組織報送請示文件。不得在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中對黨組織下命令、作指示。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各部門對市人民政府的行文,業務性較強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有關業務部門,轉發給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對區、縣人民政府的行文,區、縣人民政府有關業務部門也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向下級機關的行文,一般不要抄報上級機關。重要行文,需要抄報的,應由起草人提出,核稿人、簽發人審定。
第二十四條 公文中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的問題,單位之間應加強聯繫、充分協商。主辦機關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或共同提出處理意見報上級機關審批。未協商一致的問題,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向上行文請示時,必須如實説明各方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可以聯合行文。政府各部門同下一級人民政府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的,應抄報越過的機關。必須越級請示的文件,只能主送一個機關,不得向許多機關隨意散發。
第二十七條 請示的公文,不要同時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確需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的,在上級機關未批復前,同級和下級機關不得擅自按請示文件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八條 經過批准在報刊發表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應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如不另行文,應在報刊發表時註明。
不另行文的公文,發文機關、受文機關的文書處理部門應將報刊刊登的公文,作為正式公文處理。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九條 文書處理部門分辦公文,必須準確、迅速,嚴格防止因錯分、積壓、丟失而延誤審批和辦理。
第三十條 會簽的文件,主辦單位應當送會簽單位的文書處理部門按公文處理程式送領導人會簽。特殊情況,主辦單位直接請會簽單位領導人會簽的,也應交會簽單位的文書處理部門補辦核稿等程式後方可印發。
第三十一條 文書處理部門送領導人批示或交有關業務部門研究辦理的公文,除緊急公文隨到隨辦外,領導人一般在三天內要作出批示;有關業務部門一般在七天內要作出處理。
文書處理部門要認真加強檢查催辦,防止漏辦和延誤。文書處理部門對各級政府、各部門送來的請示和請求批准事項的公函,一般應在收到文件後的十天內將批辦情況答復來文機關。
第三十二條 公文中的數字,除發文號、統計表、計劃表、序號、百分比、專用術語和其他必須用阿拉伯數位者外,一般用漢字書寫。在同一公文中,數字的使用應前後一致。待將來條件成熟時(多數人已習慣用阿拉伯數字)再全部用阿拉伯數位書寫。
第三十三條 下級機關上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應由機關的正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發,並在公文標題下右方位置,註明簽發人姓名。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領導人簽批公文和起草公文的人員草擬公文,應使用鋼筆或毛筆。
第三十五條 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發文,除絕密、密碼電報和註明不準翻印、複印、轉發的以外,經下一級國家行政機關的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複印、轉發。翻印、複印時,必須建立登記制度,在文件上註明翻印、複印的機關和時間。翻印、複印的文件,按正式文件管理。
各區、縣、委、辦、局需要翻印、複印、轉發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應經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批准(市政府已行文轉發或翻印下發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上報的公文,如不符合《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級機關的文書處理部門可退回呈報單位。
第七章 公文立卷、銷毀
第三十七條 公文立卷由文書處理部門、業務處室負責公文處理工作的專職、兼職人員辦理。
一般應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將上年的案卷立好,移交檔案部門或檔案管理人員。
文書處理部門、業務處室和個人不得保存應存檔的公文。
第三十八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要經過鑒別和辦公廳、室主管公文處理工作的負責人批准,定期銷毀,不得賣給廢品收購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外事、軍事、司法、行政法規等方面的公文處理,根據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辦理。
第四十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辦法》和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過去有關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辦法》和本規定不一致的,以《辦法》和本規定為準。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向市政府報送文件和承辦市政府交辦文件的若干規定
為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品質,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對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向市政府報送文件和承辦市政府交辦文件,作如下規定:
一、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政府的政策,屬於職權範圍內自行處理的事項,應按規定主動負責處理;應由本區、縣、本部門下達或與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的文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或所屬單位發佈,不要向市政府請示或要求批轉。
(二)凡是市政府主管部門主管的事項,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研究處理;涉及幾個主管部門的,應當由主要負責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主管部門處理不了,或按規定必須經市政府審批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再報送市政府審批。
例如下列等事項的文件,應直接報送主管部門:
1、關於基建、技措項目、投資和投資指標、市屬集體單位改變所有制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計委;關於利用外資事項應分別直接報送市計委、市經貿委;2、關於技措項目、技術設備引進項目、引進産品的國産化項目、全市用電平衡事項、有關日常工業生産調度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經委;
3、關於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設計規範標準定額、標準設計方案、勘察設計單位的設立、撤銷、合併,外埠勘察設計單位進京和中央在京勘察設計單位註冊等事項,應直接報送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4、關於基建項目的開工計劃、施工管理、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外埠建築企業進京承包工程以及建築、安裝等企業的設立、撤銷、合併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建委;
5、關於派遣出國團組、人員及外事、外經活動,應分別直接報送市外辦、市經貿委、市科委;
6、關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對外貿易、利用外資、技術設備引進、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合作、海外投資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經貿委;
7、關於與國外科學技術交流和合作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科委;
8、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應、商辦工業事項、商業網點規劃、大型商業網點建設、技措計劃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商委;
9、關於增撥財政經費,減免稅收等事項,應分別直接報送市財政局、稅務局;
10、關於工程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劃撥建設用地、頒發施工執照、檢查建設違章、勘察測繪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規劃局;
11、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中外合資企業用地、土地爭議、拆遷安置補償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土地局;
12、關於勞動工資、招工、招乾等事項,應分別直接報送市勞動局、人事局;
13、關於物價、收費標準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物價局;
14、關於調整行政區劃,設立、撤銷、合併鄉鎮、街道辦事處,撥付救災經費,褒揚烈士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民政局;
15、關於行政、事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定級和人員編制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16、關於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物品和減免贈品關稅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僑務辦公室;
17、關於購置國家專項控制商品,汽車定編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18、關於在本市經營客運出租汽車和旅游車業務、新增液化石油氣用戶(含購置灶具、鋼瓶及增加液化石油氣用量)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政管理委員會;
19、關於中等專業、成人教育、職業中學、技工等學校的設立、撤銷、合併等事項,應先分別直接報送市高教局、成人教育局、教育局、勞動局,由主管局再分別報市政府文教辦公室、市計委;
20、關於成立單項運動協會、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佔用現有體育設施等事項,應直接報送市體委;
21、關於法規、規章草案,應直接報送市政府法制工作辦公室。
(三)各委、辦、局之間及委、辦、局與區、縣政府之間要主動協商辦事。涉及幾個部門和地區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區的領導同志應親自出面商量。未與有關方面認真協商的問題,除特殊緊急的事情外,不要直接報送市政府。
(四)各區、縣政府及市政府各委、辦、局的所屬單位,一般應向區、縣政府或主管上級部門請示,不要越級向市政府請示。
(五)各委、辦、局召開專業會議的報告、紀要,市政府一般不予批轉。其中如有需要請示市政府解決的問題,應單獨行文請示。
(六)各區、縣政府,各委、辦、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除領導同志直接索要的外,文件抬頭都要寫給市政府,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廳呈批,不要直接送市政府領導同志,更不要同時送幾位領導人,以免重復批示或發生遺漏。
(七)市政府辦公廳要嚴格辦文程式,加強對文件的審批把關工作。對各區、縣政府,各委、辦、局報來不符合規定的文件,不予受理,並退回呈報單位。
二、辦理國務院文件和市政府交辦文件
(一)各區、縣政府,各委、辦、局對市政府辦公廳分發的國務院文件原件、翻印下發的和全文登報的國務院文件,應積極貫徹,不要等待市政府行文轉發才執行。認為需要請示市政府或需以市政府行文作具體佈置的,有關部門應提出具體執行意見,並代擬文稿報市政府審定。對市政府主管領導同志批交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或擬文轉發的國務院文件,有關部門應抓緊辦理。一般文件應在一週內,急件應在三天內將貫徹意見、代擬轉發文稿送市政府辦公廳。不能按期提出意見、擬出文稿的,應告知辦公廳,説明情況。
(二)國務院文件,凡是市政府領導同志已開會貫徹佈置,或已全文登報註明不另行文,不需要再作書面指示的,一般不再轉發。
(三)國務院文件中要求限期向國務院報告執行情況的,有關主管部門應按時代市政府起草報告稿,一般應在國務院限期到達之前半個月送市政府辦公廳呈批。
(四)國務院文件,未經市政府轉發的,或未經市政府辦公廳同意,各區、縣政府,各委、辦、局一律不得自行轉發、翻印和複印。
市政府辦公廳翻印下發的國務院文件,應視同正式原件認真貫徹執行,並妥善保管。
(五)各區、縣政府,各委、辦、局對市政府交辦的文件,要抓緊辦理,屬於本區、縣,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可直接答復報送文件的單位,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市政府辦公廳。需由市政府行文批轉、答復的,要代擬文稿,經正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署上報。
三、向市政府報送的簡報
(一)除市公安局、安全局外,各區、縣政府,各委、辦、局限定只出一種簡報。
(二)各基層單位的簡報,不要直送市政府。
(三)各區、縣政府,各委、辦、局的簡報,除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的外,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廳分送市政府有關領導同志。
四、關於報送文件的份數
請示送五份;報告送十份;簡報送五份(公安局、安全局除外)。
五、關於文件格式,附式樣九種,供各區、縣、各委、辦、局參照使用,力求統一。在公文上套紅頭,無印刷條件的,不要強求。如套印紅頭,應按下列要求印製。各級人民政府文頭用字規格不超過二十二毫米乘十四毫米;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文頭用字規格不超過十八毫米乘十毫米;各級行政職能部門文頭用字規格不超過十八毫米乘十毫米;各級行政職能部門辦公室文頭用字規格不超過十四毫米乘十毫米(聯合行文除外),套紅印刷。文頭天高為四十毫米,文頭字與紅線間隔二十五至三十毫米。
編號: 急機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發〔198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 ×××
編號: 急
秘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發〔198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的決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
編號: 特急
絕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請示)
京政文字〔1987〕×××號
簽發人:×××
關於××××××××的請示
國務院: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
編號: 急
機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京政文字〔1987〕××號
簽發人:×××
簽發人:×××
關於××××××××的報告
國務院: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外交部印章)
1987年×月×日×× ×××
編號: 急
秘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函)
關於××××××××的函
京政函〔1987〕××號
財政部: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
編號: 急
秘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復)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的批復
京政發〔1987〕××號
××區人民政府: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此頁無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
×××××××××××會議紀要
京政會字〔1987〕××號
××××××××××××××××××××××××××××××××××××××××××××××××××××××××××××××××××××××××××××××××××××××××××××××××××××××××××××××××××××××××××××××××××××××××××××××××××××××××××××××××××××××××××××。
(此頁無正文)
編號: 急
秘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京政辦發〔198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章)
1987年×月×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函)
京政辦函〔1987〕××號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章)
1987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