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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8〕69號
  2. [發佈日期] 1988-06-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不市財政局關於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8]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人民銀行、市財政局《關於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為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北京市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名單附後)。

  市政府要求各級幹部自覺遵守金融市場有關管理制度,抵制場外私下交易活動。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新聞單位,要密切配合市人民銀行、市財政局,搞好市場管理和宣傳工作,及時打擊各種違法活動,保證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1988年6月22日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市財政局

關於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推進財政、金融體制改革,搞活國庫券的流通,提高國庫券的聲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確定我市為第二批開展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工作的城市。現提出實施方案如下:

  一、國庫券轉讓範圍及轉讓對象

  試點期間,允許上市轉讓的國庫券,限於1985年和1986年向個人發行的國庫券。其中金融機構貼現、抵押和單位持有罰沒、退賠的個人國庫券暫不上市,個人持有的千元以上的國庫券收據暫不上市。

  個人、保險公司、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基金會組織,可以到經營國庫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自由買賣允許上市的國庫券。買賣數額不限,但個人購買應予優先。

  個人買賣國庫券面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應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和單位證明信。

  二、經營國庫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

  經營國庫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第一步暫限於市證券公司和各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的城、近郊區代辦處以及城市信用社。第二步再擴大到其他區縣。上述經營轉讓國庫券業務的金融機構,由主管銀行報市人民銀行核準。凡開辦此項業務的機構,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停辦。

  三、國庫券轉讓方式

  1、自營買賣。即由經營國庫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用自己的資金,按當日掛牌價格,向國庫券出售人買進或向購買人賣出國庫券。買賣差價最高不得超過交易國庫券面值的1.5%。

  2、代理買賣。經營國庫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受客戶委託,按客戶提出的價格、數額、品種和交易期限,代其買賣國庫券。成交後,向買賣雙方各收取面額3‰的手續費,最低起點各為一元。

  經營國庫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實行自營和代理業務分帳管理。辦理自營業務的,需有一定的營運資金,資金自求平衡。

  四、國庫券轉讓價格的制定

  國庫券自營買入價格,不低於面值。購買二手國庫券年單利收益率,1985年國庫券不高於14%,1986年國庫券不高於15%,隨行就市,及時調整。

  國庫券轉讓的開市價格,由市人民銀行、市財政局統一制定。各經營國庫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經過試點,可根據市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價格上下浮動1%。

  五、國庫券轉讓市場管理

  國庫券轉讓,必須在經批准的交易市場進行,買賣雙方不得直接進行私下交易;未經批准擅自經營轉讓業務的,視同場外私下非法交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銀行,要協助市人民銀行和市財政局管好國庫券轉讓市場,對私下交易、非法倒賣國庫券者,按照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倒賣國庫券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懲處的規定》〔(87)財綜字第73號〕和《北京市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京政發〔1987〕108號),除沒收其全部國庫券及違法收入外,另按沒收的國庫券面值處以50%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附:


北京市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張健民(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 張恩澍(市計委副主任)

  盧學勇(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行長)

  高學增(市財政局副局長)

  成 員: 劉長義(市公安局副局長)

  曹克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何恒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長)

  楊守成(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行長)

  王玉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總

  經理)

  姚 鈿(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行長)

  韓志義(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

  劉全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總稽核)

  辦公室主任:劉全柱(兼)

  副主任:劉天祥

  辦公室設在市人民銀行金管處,電話:3012115 301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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