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8]9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堅決取締賣淫活動的報告》,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近年來,我市打擊、取締賣淫、嫖娼活動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績。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再接再厲,進一步採取有力措施,查禁這類醜惡現象,狠狠打擊犯罪分子,並把這項工作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結合起來,堅持不懈地抓出成效。
1988年8月31日
關於嚴厲打擊堅決取締賣淫活動的報告
市政府:
當前,本市賣淫、嫖娼活動有發展蔓延的趨勢。據不完全統計,1986年查獲賣淫、嫖娼人員490名,比1985年增加2.3倍;1987年查獲賣淫、嫖娼人員385名。今年以來,通過調查摸底,又發現賣淫活動線索254件,實際情況比掌握的數字還要嚴重得多。值得注意的動向是:(1)賣淫婦女向低齡化趨勢發展。1987年以來,在查獲的賣淫婦女中,17歲以下少女32名,佔查獲總人數的13%,最小的只有14歲。(2)結夥賣淫突出。僅1987年就查獲團夥賣淫的22起,佔查獲團夥總數的18%。(3)賣淫活動趨於公開化。有些賣淫婦女在公共場所勾引嫖客,討價還價。(4)賣淫、嫖娼活動增多,導致性病蔓延。據市性病防治中心及有關醫院的不完全統計,自1986年以來,已發現性病患者572名。
通過調查分析,現在賣淫婦女絕大多數是貪圖物質享受,追求腐朽的寄生生活。嫖客除外國人和港澳人員外,主要是從事商業的公司經理、業務員、採購員、個體工商者、出租汽車司機等。有些飯店、賓館、旅館、私人出租房屋和出租汽車行業疏於管理,存在漏洞,為賣淫、嫖娼活動提供了方便。
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必須進一步查禁、取締這種醜惡現象。我們擬結合整治危害改革的違法活動的工作部署,在全市範圍內進一步開展打擊、取締賣淫、嫖娼活動的工作,具體意見如下:
一、整頓重點和打擊取締對象
整頓重點,是賣淫婦女和嫖客易於活動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私人出租房屋、個體飯館、髮廊(屋)、公園、舞廳、咖啡廳、音樂茶座、車站、保姆市場、出租汽車行業,以及使館區、外交公寓、友誼商店和有外國留學生的大專院校周圍。
打擊取締對象,是教唆、脅迫、引誘婦女賣淫的犯罪分子;容留婦女賣淫的窩主;為他人尤其是為外國人、港澳人員拉皮條的犯罪分子;賣淫婦女和嫖客;群姦群宿或進行流氓淫亂活動、屢教不改的違法犯罪分子。
二、加強查禁、取締工作的組織領導
在市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各單位要確定一名領導同 志主抓這項工作,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為協調和指導查禁工作的開展,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增請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旅游局、飲食服務總公司、旅店公司、文化局、衛生局,以及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有關部門和群眾團體的領導同志參加。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經常性的查禁、取締工作。打擊、取締賣淫、嫖娼活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解決。
三、搞好摸底調查
公安機關要結合戶口管理、治安管理等工作,對已掌握的有賣淫、嫖娼活動的線索進行摸底調查,並組織力量認真進行處理。
重點要摸清五種情況:(1)有工不做、有學不上,經濟來源不明,有賣淫嫌疑的;(2)經常出入賓館、飯店、舞廳等場所,有賣淫嫌疑的;(3)經常與外國人或其他入境人員來往,有賣淫嫌疑的;(4)經常往返廣州、深圳,有賣淫或組織賣淫活動嫌疑的;(5)單身獨居或租住私房,有賣淫或容留賣淫可疑的。
四、加強對重點地區和公共場所的管理,健全崗位責任制
對外國人經常涉足的地區,風景游覽區、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公安機關要組織公安幹警、治安聯防隊員、治保積極分子,加強治安巡邏和清查收容工作,打擊賣淫、嫖娼活動。
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舞廳、咖啡廳、私人出租房屋及出租汽車的管理,嚴格按照各項規章,認真落實門衛、會客制度,絕不容許賣淫、嫖娼和拉皮條等現象存在。對發現賣淫、嫖娼活動知情不舉、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出,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多次容留婦女賣淫的,要責令其停業整頓,查封或吊銷營業執照,並對單位和經理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涉外服務機關要加強對我方在外國或在港澳駐京機構(含商社)工作的僱員的管理。有外國留學生的大專院校,要加強對留學生宿舍的管理,嚴格執行門衛、會客及留宿制度,發現有嫖娼活動的或賣淫可疑的,要及時報告公安保衛部門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個體餐館、髮廊、旅店的管理,對以色情招攬顧客或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要堅決取締,並依法查處。
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私人出租房屋的管理,一經發現有賣淫、嫖娼活動的,對房主要給予行政處罰,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對查獲的賣淫婦女和嫖客強制進行性病檢查治療。
五、加強宣傳教育,搞好綜合治理
市公安局要會同衛生、宣傳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寫宣傳教育材料,向群眾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要有針對性地對青少年進行“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四自”(自尊、自愛、自重、自強)教育。
在宣傳教育過程中,各有關部門要敦促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保衛部門坦白交代,揭發檢舉,悔過自新。
六、依法嚴厲懲處賣淫、嫖娼人員
對強迫婦女賣淫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窩主、皮條客,要根據《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有關規定,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對賣淫、嫖娼屢教不改,聚眾進行賣淫、嫖娼,利用淫穢物品教唆、引誘、容留婦女和他人賣淫、嫖娼,危害他人健康,構成流氓犯罪的,按流氓罪懲處;對嫖宿不滿14歲少女的,按強姦罪懲處。對曾被公安機關抓獲教育處理過,或向外國人及其他入境人員賣淫的,一律送勞動教養;對外地流竄來京的賣淫、嫖娼人員,夠勞動教養的,送其當地執行勞動教養;不夠勞動教養的,送收容教育所,並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對有賣淫、嫖娼行為的黨政幹部、職工,要通知其所在單位,並建議對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外國人或其他入境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嚴肅處理。對患有性病、艾滋病的人員,要立即強令出境,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凡查獲出的賣淫、嫖娼人員,及向外國人和其他入境人員賣淫的婦女、嫖客,一律送交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單位貫徹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