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4]58號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衛生部、國家經委、商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函告廣東省人民政府,以進口原汁濃縮液生産的“可口可樂飲料成份複雜,配方長期對我保密,除已知其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影響並未經我國批准使用的咖啡因藥物外,還含有哪些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有待於我們進一步查驗。”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經委和原國家進出口委的規定,生産的可口可樂飲料只能供外賓飲用,不準在國內其他地區銷售。違者,按違法經營論處”。據此,我市可口可樂飲料廠的産品,一直控制在賓館、飯店和一些旅游點向外賓銷售,禁止內銷。
今年三月,對外經濟貿易部請示國務院([84]外經貿糧字第6/1543號),要求批准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直屬的北京可口可樂飲料廠將供應外賓多餘的可口可樂飲料投放內銷市場。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後,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通知我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分公司和糖業煙酒公司內銷可口可樂飲料。現已在我市市場內銷。
由於衛生部、經貿部等有關部門對可口可樂內銷問題的規定不一致,使我市在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上無所適從。為此,我們建議國務院對此問題進行統一研究,做出明確規定,以利正確執行。
一九八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