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6]1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勞動局《關於本市企業單位在職工調動中收取培訓費問題的調查和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各單位對職工要求調動工作,要注意正確引導,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切實關心職工的生活,解決職工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進一步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活力,推動企業生産發展。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日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本市企業單位職工調動收取培訓費問題的調查和意見
市人民政府:
遵照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我局對職工調動收取培訓費的問題到十八個局(總公司)和七個廠進行了調查。現將情況和意見報告如下:
經調查,十八個局(總公司)和七個廠在職工調動時,有的明文規定向職工收取培訓費。如:地鐵公司規定,經本單位出資辦的技工學校、中專、大專班培訓的職工,或出資外送代培的職工,畢業後要求調動者,工作六年之內的向職工收一千二百元至一千五百元;工作六年至十年之內的向職工收培訓費的百分之五十;工作十年以上的免收。機械工業總公司規定,經技校培訓的職工要求調動工作的,向職工收培訓費一千五百元。城建總公司規定,工人要求調動工作的,向其收培訓費七千元。有的局(總公司)沒明文規定收培訓費,但對所屬企業的收取培訓費持默認態度。如:醫藥系統收二千元;紡織、飲食服務、二商局所屬釀造等部分企業,對未經過培訓的職工,調動時向職工收費二百至二千元。市運輸公司規定,司機調動時,由接收單位付半年至一年單車利潤五千元至一萬元。
企業單位對調動職工收取培訓費大致有以下原因:
1、企業為了提高職工文化、技術水準,自籌資金開辦技工學校、職工電大、函授大學班或委託外單位培訓專門人才,職工帶工資學習,甚至領取獎學金,企業要求職工畢業後在本單位長期工作。但有的職工畢業後即要求調動,有的職工以培訓後的文憑為資本,向個人收入高、企業名聲大、有住房的單位流動或辭職搞個體經營;單位不放時,有的取鬧,有的不上班,經多次教育仍堅持要走。企業為減少這些人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控制技術工人流失,採取收取培訓費的辦法,目的是想把培養的人才留住。
2、部分職工嫌臟、累或待遇低等原因,不願在本行業工作,有的企業怕放走一個,影響一片,完不成生産任務,對要求調動的職工一律採用收培訓費辦法。
3、地處郊區縣的市屬企業,有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職工家居城裏,想調進城裏的人較多。有的企業為保證技術力量穩定,採用收費辦法控制職工流動。
關於向調動職工收培訓費問題,目前勞動人事部尚無規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一九八五年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問題報告的通知》(國發〔1985〕91號)中規定:對大專院校畢業生“實行定期服務制度。從一九八五年,畢業生必須到分配的工作單位經見習合格後,連續服務五年,服務期滿後允許流動”。根據國務院文件的精神,我們認為,為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技術工人的交流,應當允許職工的合理流動。但要制定相應的政策,保持職工隊伍,特別是技術骨幹的相對穩定,不能隨便亂流。企業出資培訓的職工,應該為企業服務一定年限後才能流動。這樣既有利於保護企業的自主權,又有利於鼓勵企業培訓技術人員。今後,企業出資培訓職工時應有選擇,並事先簽訂合同,確定培訓後要為本企業單位服務一定年限。對沒經過培訓或經過培訓已為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因有特殊困難,要求調動的職工,不應向其收培訓費。具體意見如下:
1、在本市範圍內,凡由本企業(包括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出資培訓的技校、中專、大專畢業的職工和出資送駕駛學校培訓的司機,以及徒工轉正後,原則上五年內不準調動。五年之內要求調動,經做工作還堅持要走的,必須向單位交還全部培訓費(含培訓期間的工資)後,方可調動。
2、對經本企業、事業單位出資培訓的職工和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技工,已為本單位服務五年以上的,或對未經單位出資培訓的職工(不含合同制工人),學非所用,用非所長或有特殊困難的,應允許調動。確因工作生産需要,離不開的,應採取説服教育方法,鼓勵職工服從工作、生産需要,不得以收取培訓費的辦法控制職工調動。對不聽教育,堅持要走,不讓走就消極怠工的,可停發兩個月獎金;仍無轉變者,單位可對其給予降級處分,直至除名。
3、對不辭而別超過半個月的職工,要嚴肅處理:(1)單位宣佈除名。(2)除名後的三年內,任何單位不準聘用。否則,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擅自招聘在職工人的暫行規定》(京政發〔1986〕58號)處罰聘用單位。(3)除名後的三年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單位執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