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6]3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總公司:
市衛生局《關於對我市部分醫、藥單位購銷晉江假藥處理意見的請示》,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一九八六年四月七日
關於對我市部分醫、藥單位購銷晉江假藥處理意見的請示
(86)京衛藥字第80號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月至一九八五年二月,我局曾先後三次發出通知,要求本市各級藥品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晉江假藥。但部分單位在此期間仍購銷了大量晉江假藥。據統計,至一九八五年九月,我市有九十六家醫、藥單位直接從晉江購進假藥一百五十二萬餘盒,總計金額為二百零一萬六千余元。除已售出的外,根據我局通知封存了七十七萬七千余盒,價值一百零四萬六千余元。
購銷假劣藥品,危害人民健康,是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必須嚴肅懲處。但我市購銷晉江假藥多在《藥品管理法》公佈之後到正式生效之前。據此,我局研究決定:
一、凡目前已封存的晉江假藥,一律由所在區(縣)衛生局監督銷毀並出具證明。
二、對直接由晉江購入假藥的醫、藥單位,區別不同情況,給予如下處理:
1、凡於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我局第二次發出禁止購銷假藥的通知前購銷的晉江假藥,尚未銷出的要全部銷毀,不再追究購銷單位責任。2、對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我局第三次發出通知前購進並銷售的部分,要沒收其銷售所得的百分之十五金額。其中數量較大,影響面廣,情節較嚴重者可並處沒收金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3、凡在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藥品管理法》正式實施前仍繼續購銷晉江假藥的,要沒收銷售假藥的全部金額,情節較重者可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4、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藥品管理法》正式實施後再銷售假藥的,按(85)京衛藥字第683號市衛生局、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轉發衛生部、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醫、藥單位購銷晉江假藥的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管領導,要認真檢討。凡個人私收的“回扣”一律上交歸公,對情節較重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給以紀律處分。
以上處罰,由市、區(縣)衛生局按藥政法規許可權分別執行,監督落實。各藥品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要按上述原則如實自查、自報,如隱瞞不報,一經查出,要從重處罰。
上述處理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
衛生局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