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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7〕32號
  2. [發佈日期] 1987-03-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7]3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1981年《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發佈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及市政府對公文處理還作過若干規定,絕大多數單位能夠認真貫徹執行。但是,也有少數單位未按有關制度、規定辦事,影響了公文處理的品質與效率,應切實加以改進。

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市政府關於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是提高辦文品質和工作效率,改進機關工作,克服官僚主義,適應改革、開放、搞活的重要保證,各單位都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並結合實際情況,檢查公文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措施,把公文處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87〕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1987年2月18日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管理,使之規範化、制度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佈行政法規和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發揚深入實際、聯繫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品質。

  第四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準確、及時、安全。公文由文書部門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用印、立卷和歸檔。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工作,應貫徹黨政分工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第二章 公文主要種類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發佈重要行政法規和規章,採取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任免、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用“命令(令)”。

 發佈指示性和規定性相結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決定、決議

  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用“決定”經會議討論通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三、指示

  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四、佈告、公告、通告

  公佈應當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佈告”。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用“公告”。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通告”。

  五、通知

  發佈行政法規和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用“通知”。

  六、通報

  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用“通報”。

  七、報告、請示

  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

  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用“請示”。

  八、批復

  答復請示事項,用“批復”。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用“函”。

  十、會議紀要

  傳達會議議定事項和主要精神,要求與會單位共同遵守、執行的,用“會議紀要”。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條 公文一般由標題、發文字號、簽發人、秘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機關、附注等部分組成。

  一、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應標明發文機關和公文種類;除批轉法規性文件外,一般不加書名號。

  二、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幾個機關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三、公文一律加蓋印章。上報國務院的公文,應註明簽發人。

  四、秘密公文應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

  五、緊急公文應分別標明“特急”、“急”。

  六、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用抄報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後註明附件名稱和順序。

  八、發文機關應寫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幾個機關聯合發文,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九、會議通過的文件,應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註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

  十、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九條 公文紙一般用十六開型(長260毫米、寬185毫米),左側裝訂。“佈告”、“公告”、“通告”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文關係,應根據各自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

  第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在自己的許可權內,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業務部門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和有關規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二條 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抄報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三條 凡部門之間未對有關問題協商一致時,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抄報越過的機關。

  第十六條 請示的公文,一般應一文一事。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也不要同時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

  第十七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上報公文,應根據內容寫明主報機關和抄報機關,由主報機關負責答復請示的問題。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時,應同時抄送另一上級機關。

  第十八條 經過批准在報刊發表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應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如不另行文,應在報刊發表時註明。第五章 公文辦理

  第十九條 公文辦理一般包括登記,分辦,批辦,承辦、催辦、擬稿、審核、簽發、繕印、用印、傳遞、歸檔、銷毀等程式。

  第二十條 凡需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應根據內容和性質,送領導人批示或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緊急公文,文書部門應提出辦理時限。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的問題,主辦機關應主動與有關部門或地區協商、會簽。上報的公文,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要如實反映。

  第二十二條 已送領導人批示或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要負責檢查催辦,防止漏辦和延誤。

  第二十三條 草擬公文應注意:

  一、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應加以説明。

  二、情況要確實,觀點要明確,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煉,書寫要工整,標點要準確,篇幅要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時間應寫具體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數字,除發文字號、統計表、計劃表、序號、百分比、專用術語和其他必須用阿拉伯數位者外,一般用漢字書寫。在同一公文中,數字的使用應前後一致。

  五、引用公文應註明發文時間、機關、標題和文號。

  六、用詞要準確、規範。在使用簡稱時,應先用全稱,並加以説明。不寫不規範的字。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出的公文,由機關領導人簽發。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由正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發。有的公文,可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根據授權簽發。

  第二十五條 各級領導人審批公文要認真負責,文件主批人要簽署自己的意見、姓名和時間。

  第二十六條 草擬和簽批公文,應使用鋼筆或毛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在將公文送領導人簽發之前,應認真做好審核工作。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內容、文字表述、文種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上報的公文,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級機關的文書部門可退回呈報單位。

  第二十九條 上級機關的發文,除絕密或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經下一級機關的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轉發。翻印時,要註明翻印的機關和時間。

  第三十條 傳遞秘密公文時,必須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安全。第六章 公文立卷、銷毀

  第三十一條 公文辦完後,應根據文書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二條 公文立卷應根據其特徵、相互聯繫和保存價值分類整理,保證齊全、完整,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搜尋和利用。

  第三十三條 立好的案卷,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個人不得保存應存檔的公文。

  第三十四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經過鑒別和主管領導人批准,可定期銷毀。銷毀秘密公文,要進行登記,有專人監督,保證不丟失、不漏銷。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外事、軍事、司法、行政法規等方面的公文處理辦法,由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並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81年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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