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6]1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縣以上各級工會所需房屋仍由同級政府解決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縣以上各級工會所需房屋仍由同級政府解決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縣以上各級工會所需房屋仍由同級政府解決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二日
關於縣以上各級工會所需房屋仍由同級政府解決的報告
國務院:
建國以後,直至“文化大革命”前,縣以上各級工會辦公以及舉辦事業用房和幹部住房,一直是按照《工會法》和一九五一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的《關於解決各級工會房屋及設備暫行辦法》,由各級政府統籌解決的。
一九七八年後,不少地方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解決工會房屋和設備。為此,一九七九年,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關於妥善解決各級工會房屋、設備問題的通知》(〔79〕財事字第426號、工發總字〔1979〕162號);同年,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還聯合發了《關於縣以上工會房屋修繕由各級財政統籌解決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國家計委、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又聯合發出《關於重申妥善解決各級工會房屋、設備問題的通知》(工總財字〔1985〕9號)。
上述文件對解決工會的房屋和設備雖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多數地方沒有落實和執行。一些地方以財政“分灶吃飯”,地方財政有困難為由,對工會所需房屋和設備不予解決。
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是用於為職工群眾辦事和舉辦各項群眾活動的。而且工會經費有限,難於解決工會辦公用房和幹部住房問題。
目前,用於職工開展活動的用房,遠遠不能適應職工人數增長的需要。一九五三年全國職工為一千八百二十六萬人,縣以上工會舉辦的文化宮、俱樂部有一千六百九十九所,平均一萬人一所;現在有文化宮、俱樂部二千六百八十三所,平均四萬人一所,大大低於五十年代的水準。一些新發展起來的城市以及新礦區,多數無活動陣地。同時,五十年代由政府撥款建設的職工活動場所,大都年久失修,有的已成危房,這方面所需的修建費用,地方財政基本上沒有安排,影響職工活動的舉辦,群眾迫切希望改變這種狀況。縣以上各級工會的辦公用房和幹部宿舍也相當困難,尤其是縣一級工會困難更大。
為了保障各級工會開展正常工作的需要,我們的意見是:
一、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會法》和〔79〕財事字第426號、工發總字〔1979〕162號以及工總財字〔1985〕9號聯合通知的規定解決工會及其所舉辦的事業單位用房。
二、縣以上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幹部宿舍,包括離、退休幹部的住房,請當地政府在建設投資(包括地方機動財力安排的自籌資金)內統籌解決。
三、新建城市、港口,要同時建設工會辦公、職工文化福利設施,包括新建港口的國際海員俱樂部和相應的職工宿舍。
以上報告如可行,望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