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1]2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市交通運輸局、一商局、公安局擬訂的《關於貨運汽車進出北京市轄區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討論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日
市交通運輸局、一商局、公安局
關於貨運汽車進出北京市轄區
暫行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154號文件關於“禁止車輛跨省長途旅行,需跨省、市、自治區的運輸車輛,必須經省、市、自治區交通局批准”的規定,為了加強進出本市貨運汽車的管理,合理組織跨省市運輸,減少市內車輛流量,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大力節約燃料,提高運輸效率,更好地為四個現代化服務,特製訂本辦法。
一、凡出京去外省、市、自治區的貨運汽車、拖拉機(包括貨車載人),其車屬單位(包括中央駐京黨政單位等)須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查批准,發給準運證明後,方得出市運輸。
二、凡屬外省、市、自治區進京的貨運汽車(包括拖拉機),除仍執行公安部通知進京規定外,還必須有省、市、自治區交通運輸局的準運證明,按照北京市夜間運輸的規定進入本市,並到指定地點登記停放。
三、凡屬搶險、救災、防汛、抗洪、銀行運鈔、地質勘察的物資運輸,按市公安局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受本辦法限制。
四、凡屬科研測試項目、公安勞教生活用品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跨省運輸任務,經交通運輸局批准後,可以自行派車運輸。
五、農用拖拉機不得從事同農業生産無關的營業性運輸。如特殊情況需跨省、市運輸時,在其油料具備的情況下,經過區、縣、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市交通運輸局批准發給準運證件。
六、凡屬出京的長途營業性運輸,統一由專業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和承運,其他部門不得從事長途營業性運輸。北京市京津冀長途聯運總站按照統籌兼顧,合理配載,節約能源的原則,積極組織跨省市聯合運輸,統一做好回空車輛的配載工作。
七、由市交通運輸局在本市通往鄰省、市的公路道口設立檢查站,負責檢查所有進出市境的貨運汽車準運證和省、市、自治區或縣人民政府出具的進京證明,宣傳貫徹國務院國發〔1979〕154號文件精神。
八、進出市境的貨運汽車駕駛員及隨行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交通運輸局準運證明和外省市入境證明的規定。違犯本辦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並通知供油單位扣發供油量。
九、凡駐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豐臺、石景山等八個城近郊區的車屬單位需進行跨省市運輸的車輛,由市交通運輸局辦理批准出境手續(地點:廣渠門外馬圈北京市京津冀長途聯運總站,電話:75.3779)。凡駐大興、房山、門頭溝、昌平、延慶、順義、懷柔、密雲、平谷、通縣、燕山區等十一個郊區縣的車屬單位需進行跨省市運輸的車輛,可在當地交通局辦理批准出境手續。
一九八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