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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3〕110號
  2. [發佈日期] 1983-08-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水産局《關於搶魚、偷魚、非法釣魚情況和制止措施的報告》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3]1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産局《關於搶魚、偷魚、非法釣魚情況和制止措施的報告》,現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並請各有關單位直接協助水産部門,剎住搶魚、偷魚、非法釣魚的歪風。


北京市水産局關於搶魚、偷魚、非法釣魚情況和制止措施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今年以來,在水庫、公園、池塘等養魚水域不斷發生搶魚、偷魚事件,未經允許非法釣魚的也越來越多,情節十分嚴重。有的聚眾到水庫搶魚;有的帶着兇器,到養魚生産單位偷魚;有的不服勸阻,打傷養魚管理人員。嚴重危害漁業生産,破壞水産資源。如:

  房山縣崇青水庫,從七月二十八日到三十一日發生了五千餘人次的大規模搶魚事件,被搶國家投放生長只一年的小魚六萬多尾,二萬多斤。經縣政府、縣公安局派出警察,幫助漁政管理人員抓獲了一些搶魚者,並對嚴重破壞資源的給予罰款,對不聽勸阻、態度十分惡劣的給予拘留處分,才把這場搶魚事件平息下來。

  到密雲水庫釣魚的人日益增多。從白河主壩到潮河主壩之間,星期天去釣魚的多達三千人以上。平時也有四、五百人,有人一次釣四十斤,少的也有四、五斤。其中有小鯉魚、魴魚、鯽魚、鰱魚、草魚,這些魚都是近一、二年國家投放的魚種。因此,對水産資源的破壞是十分嚴重的。據估計,一個星期天被釣走的小魚種約有一千余斤,平時也有三五百斤左右。據了解,釣魚者多為北京城裏的中央、市屬機關、廠礦的幹部、職工,借旅游之名開車去釣魚,有的乘摩托車、小轎車、大轎車,還有乘紅旗、上海、伏爾加、吉母、豐田等高級小轎車的。有些人在庫邊“安營下寨”,帶着大量的誘餌,釣到魚就地吃、喝、玩、跳舞。

  池塘、公園養魚生産單位的魚也不斷被偷,養魚管理人員被打。海淀區北安河公社草場大隊社員張振成,七月二十日到蘇家坨公社柳林三隊漁場偷魚,被該場的負責人發現,沒收了他的網具和魚貨。張對此懷恨在心,於七月二十一日,糾集同夥十餘人,手持棍棒等兇器,把該漁場負責人打傷(已由蘇家坨派出所處理)。在中山公園後河及筒子河也發生過成群結夥攜帶兇器、網具偷魚的事件,有兩名養魚人員被打。他們雖然加強了管護,已抓獲一百餘起偷魚者,但至今還未能完全制止。

  為了制止搶魚、偷魚、非法釣魚,保護水産資源和漁業生産,保證漁政管理人員的人身安全,我們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建議《北京日報》按照一九七九年市裏發佈的《北京市水産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的規定精神,搞一次宣傳,並請報社發一個保護水産資源重要性的評論。讓全市人民都知道保護水産資源的重要,遵守國家法令。

  2、請各縣(區)人民政府把發展漁業生産納入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作為一項工作認真抓好、管好,要切實關心支援漁政管理人員的工作,杜絕一些不利於漁政管理的不正之風。

  3、請市、縣公安、工商管理部門、治安聯防隊,大力幫助水産部門,把漁政管理工作抓好、管好,對破壞漁業生産和水産資源者,要嚴肅處理,對嚴重破壞資源的或抗拒管理、行兇打人的,除加重罰款外,要依法追究責任。

  4、請各單位加強對本系統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遵守國家法令,愛護水産資源。對到水庫或公園、池塘偷魚、非法釣魚的國家幹部和職工,除沒收漁具、魚貨及賠償資源損失外,並由當地水産管理部門或漁政管理部門通知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按盜竊國家財産論處。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各縣(區)、局。

  北京市水産總公司(代)        

  一九八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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