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3]1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文化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藝人管理工作的報告,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在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文化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藝人管理工作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市有民間藝人二百零二人,其中領有演出證的一百三十二人,無證的七十人,多是從事鼓書、皮影、雜技、魔術等行當,大多集中在平谷、密雲、大興等遠郊縣。
一九七九年以來,我市城近郊區陸續發現有的人在街頭賣藝、擺攤賣藥、看相算命等現象,多數是外地來京的,主要表演舞刀弄槍、耍猴、口吞鐵球、口吞寶劍、鼻穿鐵釘、鋼絲纏身,甚至卸掉女孩子的膀子等殘忍、恐怖、庸俗的節目,影響市容和公共秩序,不利於精神文明的建設。各級文化部門抓了這件事,平谷、大興、密雲等縣先後對民間藝人進行了調查,組織了《民間藝人協會》,制定了《民間藝人管理辦法》,發放了演出證。各城近郊區也都相應地加強了管理。一九八二年文化部和市公安局先後發佈了《關於民間藝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試行規定》和《關於禁止沿街賣藝的通告》。市文化局也在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九日向各區縣文化部門轉發了文化部文件,並結合本市情況,提出了五項具體措施,情況已有好轉。但今年外地來京走街串巷,沿街賣藝的又時有發生。為此,除繼續貫徹和執行文化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局有關文件的精神加強管理外,特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各區、縣文化部門要以一九八二年文化部、市公安局發佈的《關於民間藝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試行規定》和《關於禁止沿街賣藝的通告》為依據,結合本地區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並對民間藝人加強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演出活動,應堅決取締。
二、各區、縣文化部門,要建立民間藝人檔案,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嚴格藝術考核,凡符合條件者,重新發給民間藝人演出證。演出證由市文化局統一印製,各區縣文化部門負責考核發放,並加蓋公章,方為有效。
三、各區、縣文化部門要對民間藝人進行職業道德與組織紀律教育,端正文藝方向,整頓演出作風,制訂演員守則,有條件的區縣可成立民間藝人協會。
四、除城近郊區的影劇院、禮堂、書茶社以及其他經批准可以演出的場所,可接待民間藝人演出外,其他地點禁止民間藝人演出。遠郊縣除開放的游覽區不得演出外,其他場所須經當地文化部門批准方可演出。
五、市文化局將定期召開民間藝人管理工作經驗交流會。
六、建議公安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結合市容整頓,執行通告精神,與文化部門共同負責檢查、糾正處理沿街賣藝的現象。
七、對違反有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罰款等處理,對屢教不改者,文化局有權吊銷演出證,對嚴重違法者,予以依法懲處。
當否,請批示。
北京市文化局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