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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3〕128號
  2. [發佈日期] 1983-10-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和《關於貫徹執行我部勞人老〔1983〕20號文件中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3]1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勞動人事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和《關於貫徹執行我部勞人老〔1983〕20號文件中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兩個文件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在執行中對於老幹部離職休養工作,各單位要加強領導,按照規定的離休條件,認真地做好審批和思想工作;抓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各項規定;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市老幹部局聯繫處理。


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

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

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的通知

勞人老〔1983〕20號


各省、市、自治區老幹部(人事)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老幹部(人事)部門:

  自勞人老〔1982〕10號文件《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發佈以來,各地陸續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予以解釋。經徵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幹部部門同志的意見,並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我們擬制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勞動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


  一、關於離休條件問題

  1、問:《處理意見》第一條提出:“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其中“個別老解放區”和“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樣理解?

  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區,都可視為個別老解放區。由這些地區的人民政府規定的薪金待遇辦法,即為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經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問: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後提為幹部的,可否辦理離休?

  答:可以。

  3、問: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後提為幹部的,可否辦理離休?

  答:可以。

  4、問:什麼叫包乾制?建國前實行包乾制的幹部,可否辦理離休?

  答:在供給制的基礎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費用,合併計算,包乾使用,稱為包乾制,也稱包乾供給制。凡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乾制待遇的幹部,可以辦理離休。

  5、問: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可否辦理離休?

  答:可以辦理離休。

  6、問: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否改辦?如何改辦?

  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以由退休幹部原所在單位予以改辦。各項經費的支付手續及有關問題的處理,參照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勞人勞〔1982〕42號《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83〕僑政會字第007號《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辦理。

  7、問:現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否辦理離休?

  答: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符合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離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離休。

  8、問:符合離休條件,因身體有病一直列為編外的幹部,可否辦理離休?

  答:符合離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離休。

  二、關於離休待遇問題

  9、問:哪些單位屬於“日偽單位”?

  答:“日偽單位”一般是指日偽軍政單位,以及由日偽軍政機關直接開辦的企業、事業單位。

  10、問:退休的部隊幹部改辦離休,離休工資是否還包括軍齡補貼?

  答:現仍保留的軍齡補貼不再變動。

  11、問:符合一九八二年調資條件的離休幹部,其生活補貼的差額如何發給?

  答:對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補貼,應按本人升級以後的月工資實際增加的數額予以補發。

  12、問:抗日戰爭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工資額相當行政八級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長級待遇的幹部離休後,發不發生活補貼?

  答:不發給生活補貼。

  13、問:幹部辦理離休手續當年的獎金還發不發給?

  答:在離休前堅持正常工作的,可與在職幹部一樣享受離休前這一段時間的工作(生産)獎金,沒有上班的不發。

  14、問:離休後仍堅持上班的幹部,獎金髮不發?

  答:按照規定,幹部從離休的下個月起,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安排,堅持上班的離休幹部,可與在職幹部一樣繼續發給工作(生産)獎金。

  15、問:離休幹部還發不發洗理費和上下班交通補貼費?

  答:可與所在單位在職幹部一樣對待。

  16、問:按規定副部長級以上老幹部宿舍配有服務人員的,這些老幹部離休後,是否還可享受護理費待遇?

  答:一般的不再同時享受護理費。

  17、問:離休幹部看病、學習、因公用車或私事用車是否應該收費?

  答:正副部長級離休幹部用車,保證隨叫隨到,司局長級(含十四級)離休幹部看病、住院和處以下離休幹部急診、重病住院,應保證用車,均不收費。在機關車輛不能保證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同意,可租用車輛,費用報銷。學習、因公用車免費,因私事用車應該按規定收費。

  18、問:《處理意見》第十五條所提探親待遇,其費用按什麼標準報銷?

  答:幹部離休後除繼續享受國家對在職幹部規定的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準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探視地點只準一處(順路中途下車的不限)。陪同人員的費用自理。

  19、問:離休幹部出國探親,路費怎樣報銷?

  答:按對在職幹部的探親規定報銷國內途程的往返路費。

  20、問:離休幹部出境探親期間的醫藥費能否報銷?

  答:在國外及港澳看病的醫藥費,不予報銷。

  21、問:離休幹部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的特需經費從哪開支?怎樣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

  答: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分別在行政費、事業費中的“離休幹部其他經費”項下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開支。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22、問:從生産崗位離休的幹部,其口糧標準是否降低?

  答:從生産崗位離休的幹部,自離休的第四個月起,改按當地腦力勞動者的口糧定量標準供應。在本文下發以前已按體力勞動者標準供應的,不再改動。

  23、問:現吃農業糧的退休幹部,改辦離休後是否改為供應商品糧?

  答:應該改為供應商品糧。

  24、問:已按國務院國發〔1980〕253號文件辦了離休手續而不符合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離休條件的幹部,《處理意見》規定“不再改動”。他們享受的待遇是否與按62號文件規定辦理離休的幹部相同?

  答:《處理意見》規定“不再改動”,即指仍按離休幹部對待,他們的待遇可按國務院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幹部待遇辦理。

  三、關於填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問題

  25、問: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長期病休的幹部,以及因單位合併現未任職的,“原職務”一項怎樣填寫?

  答:可填寫離休前最後一次任命的職務,“文革”後沒有明確職務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後職務。

  26、問: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離休後享受司局級和處級待遇,“原職務”一項怎樣填寫?

  答:有職務的填寫原職務,沒有職務的填“幹部”,後面註明享受什麼級待遇。

  27、問:因工作需要調低職務的“原職務”怎樣填寫?

  答:填調低後的職務。如果仍享受原職務待遇,可以註明。

  28、問:離休前擔任顧問的,“原職務”怎樣填寫?

  答:離休前擔任顧問的,應填寫是哪一級顧問。

  29、問: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哪發給?

  答:由發給離休幹部工資的單位承辦發證的具體事宜。

  30、問:民政部門管理併發給退休費的幹部改辦離休後,並移交幹部、人事部門管理的,《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誰負責發給?

  答:由接受安置的幹部、人事部門發給。

  四、其他問題

  31、問: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直屬單位和部隊的離休幹部,可否享受對當地離休幹部的生活品供應優待?

  答:各地制定的對離休幹部生活品供應優待辦法,應當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直屬單位和部隊在當地的離休幹部。

  32、問:什麼叫易地安置?

  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縣安置,在本縣範圍內安置的不屬“易地”。


關於貫徹執行我部勞人老〔1983〕20號

文件中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

勞人老〔1983〕34號


北京市老幹部局:

  你局京老幹〔1983〕21號文《關於貫徹執行勞人老〔1983〕20 號文件中一些具體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與中共中央組織部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辦理離休並享受離休幹部待遇?在審批離休前要否辦理工人轉幹部的手續?由何部門辦理離休和管理?編制和經費如何解決?他們的離休榮譽證中的“原職務”怎樣填寫?

  按照我部勞人老〔1983〕20號文件(即《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第5條規定的精神,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辦理離休:

  1、建國前在我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産幹部的;

  2、當幹部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建國前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可視為幹部工作年限與建國後當幹部的時間合併計算);

  3、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對這部分人辦理離休時的審批許可權,由幹部、人事部門按照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執行。審批前不須辦理工人轉幹部的手續。被批准離休後,即列入離休幹部編制,由幹部、人事部門管理,可享受一般離休幹部的待遇。所需經費,由幹部、人事部門列入預算。他們的離休榮譽證中的“原職務”仍填寫為“工人”,下邊註明“(享受一般離休幹部待遇)”。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規定離休條件的幹部,因歷史或現行問題定為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未受刑事處分)的,可否辦理離休?

  因歷史或現行問題定為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未受刑事處分)的,不能辦理離休。

  三、勞人老〔1983〕20號文件第7條關於“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建國後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可否辦理離休?

  勞人老〔1983〕20號文件第7條,關於“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是指原是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不能辦理離休。

  四、按照勞人老〔1983〕20號文件第一部分第1、2、3、5、7、8諸條規定由退休改為離休的,從何時起改發其原工資?

  按照勞人老〔1983〕20號文件第一部分第1條規定辦理退休改離休的,從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起改發其原工資;按照第2、3、5、8條規定辦理退休改離休的,從一九八三年五月起改發其原工資;按照第7條規定辦理退休改離休的,從一九八二年四月起改發其原工資。

  五、在國發〔1978〕104號文件下達前退休,後改為離休的幹部,是否還補發安置補助費和建房費?

  在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下達前退休,後改為離休的幹部,不再補發安置補助費和建房費。但住房確有困難的,可由負責發給離休工資的單位給予適當解決。

  六、除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離休外,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請提前離休的,是否可以辦理?

  除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外,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離休的,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屬於機構改革中退下來的幹部,如雖未到離休年齡,但年紀比較大了,身體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線職務,本人要求離休的,可以按規定辦理離休手續;如係在工作崗位上的幹部,不到離休年齡,身體較好,為離休後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離休的,則不能允許。

  勞動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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