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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1〕85號
  2. [發佈日期] 1981-10-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和平裏百貨商場和崇文區綜合修理部販私投機倒把問題處理情況報告

京政辦發[1981]85號


國務院打擊走私臨時領導小組:

  九月四日轉給我市的關於和平裏百貨商場和崇文區綜合修理部搞販私、投機倒把活動的材料,我市有關部門已經派人調查處理。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和平裏百貨商場一九八○年十二月與廣東省潮陽縣二輕局供銷公司簽訂了十二萬八千元的購買手錶合同。該公司收款後,提取了百分之二十,將其餘十萬二千四百元交投機倒把分子黃增豪,到峽山公社等口岸,以每只四十五元非法購進走私手錶一千三百隻(“鐵達石”表九百隻,“春雷”坤表四百隻),然後又分別以每只九十五元(春雷)和一百元(鐵達石)賣給和平裏商場,非法獲利三萬七千九百元。和平裏商場加價到一百一十元(春雷)和一百八十七元(鐵達石)在市場上出售,被查獲時,已售出一百九十丸只,獲利二千九百八十五元。

  此案被我市公安局查獲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於九月七日,對和平裏商場作了如下處理:(1)罰款一萬元;(2)停售的手錶,由市鐘錶公司定價,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後,可以售出;(3)關於潮陽縣二輕局供銷公司和黃增豪等人的問題,介紹給當地工商和公安部門處理。

  二、崇文區綜合修理部一九八○年十二月與廣東省潮陽縣新寮塑膠織品廠簽訂了三十六萬元的合同,購買手錶、尼龍衫、褲等物。當月匯款二十三萬元。今年三月,新寮塑膠織品廠給崇文區綜合修理部發來價值十四萬二千元的走私手錶(四百隻)和尼龍衣物。尚欠八萬多元的貨物未發。

  此案市工商局於今年九月七日作了如下處理:(1)罰款五千元;(2)對拖欠的貨款全部追回,不準再進貨。已購進的貨物准予售完;(3)對新寮塑膠製品廠非法經營問題,介紹給當地工商部門處理。

  特此報告。如有不當,請指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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