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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3〕129號
  2. [發佈日期] 1983-10-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公安部、民航局關於民航恢復正常售票後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3]1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公安部、民航局關於民航恢復正常售票後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七月十日,北京民航恢復正常售票以來,實踐證明《通知》各項規定適合北京民航的實際情況。現重申:

  一、購買機票,必須持有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縣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加蓋行政公章的證明信。證明信上必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註明乘機人的姓名、身份、旅行起止地點和有效期。  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遵守乘坐飛機安全檢查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所有乘坐民航飛機的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乘坐民航班機的安全檢查規定,毫無例外地自覺接受檢查。特別是共産黨員和各級領導幹部更要以身作則。

  三、據北京民航售票處反映,本市大多數單位對上述兩條規定都基本做到了。但有少數單位出具的縣團級證明信上的項目填寫不齊全,例如有的不逐一填寫乘機人員姓名,有的購票日期與證明信日期不符,有的證明信起止地點與購票實際去的地點不一致,有的不填寫乘機人員身份等,給民航售票處帶來不少困難。各單位接此通知後,望嚴格按通知規定辦理。


關於民航恢復正常售票後

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83)民航辦字第77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關於民航售票辦法逐步恢復正常的通知》,現對民航恢復正常售票後若干具體問題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購買機票,必須持有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縣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加蓋行政公章的證明信。證明信上必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註明乘機人的姓名、身份、旅行起止地點和有效期(下同)。

  二、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外籍華人(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華僑等四種人),憑有效的護照、回鄉證或台灣同胞證書,以及按有關規定由公安部門出具的有效旅行證件購買飛機票。外國人和華僑等四種人以及陪同的工作人員,在預購飛機票因故不能提供護照、旅行證或身份證件時,可憑縣團級以上接待單位或國旅、中旅、青旅的分支機構出具的證明信和經辦購票人的身份證件購買機票。外國人和華僑等四種人的親友應邀陪同旅行或者趕往外地會晤需要乘坐飛機時,按國內旅客購票手續辦理,購票證明信可由縣以上僑務辦公室或旅游部門出具。在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國人,需要在國內乘坐飛機時,憑外國駐華使館、聯合國組織、商務駐華代表機構或我國管理這些人員的機構出具的證明信和本人身份證件購買飛機票。

  三、乘機人身份證件係指:貼有本人照片並加蓋印章的各種證件,包括工作證、營門出入證、記者證、工會會員證、學生證、邊境通行證、離(退)休證、出國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等。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的身份證係指軍人通行證、人民武裝警察通行證。有時限的證件,只有在有效期內才有效。凡沒有身份證件者,由縣團級以上單位發給貼有本人照片並註明姓名、年齡、身份、有效期限並加蓋公章的臨時身份證明。

  四、出差到外地,需轉赴另一地區或返回原地如未購聯程、回程機票者,憑本單位(縣團級)出具的證明信和本人身份證購買機票。如本單位未出具購票證明信,可由當地相當於縣團級以上接待單位出具。

  五、民航出售飛機票時,應認真查驗購買機票證明信和身份證件,核對證明信註明的乘機人單位、姓名是否與本人身份證件相符。發現有偽造、塗改、失效、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先蓋章後填字等可疑情況,以及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的,不予售票。凡所持購票證明信比較明顯地辨認出屬於縣團級以下單位出具的,一律不予售票。乘機人員在辦理乘機手續時,民航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查驗其機票和身份證件。只有機票而無身份證件或機票和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不符的,一律不予辦理乘機手續。外國人和華僑等四種人以及陪同的工作人員辦理乘機手續時,可由接待單位派人持乘機人飛機票,提前交運作李和領取登機卡片。

  六、機場安全檢查站對每一個出港旅客都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核對機票、登機卡片和本人身份證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則不予放行。對旅客的人身和攜帶的手提物品,要通過儀器和手工,嚴格進行檢查。態度要和藹,要講究禮貌。

  七、嚴禁將槍支、彈藥和匕首、三棱刀、刮刀、彈簧刀等屬於管制範圍內的各類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其他危及飛機和旅客安全的危險物品帶上飛機。已經發現,據情分別採取沒收、扣留或退回本人托運等辦法進行處理。對持有“匕首佩帶證”、“特種刀具購買證”的刀具,及少數民族攜帶的少數民族生活刀具(包括藝術性刀具),一律辦理托運,不準攜帶登機;對攜帶武器登機執行黨、國家和軍隊領導人及外國來訪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警衛任務的警衛人員,暫由中辦警衛局、公安部八局、軍委警衛處出具證明信和持槍證,准予登機。

  八、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一律進入隔離區,以保證絕對隔離。如遇航班延誤等情況,旅客離開隔離區後再次進入隔離區時,必須重新接受安全檢查。迎送旅客(含迎送外國人和華僑等四種人)的人員,一般不得進入隔離區;對副部長級以上高級官員率領的外國官方代表團以及其他身份較高的外賓,迎送人員憑民航發給的隔離區臨時通行證,經安全檢查後可以進入隔離區,但人數要從嚴掌握。

  九、旅客登機時,民航工作人員必須再次查驗機票、登機卡片,以及有安全檢查人員查訖蓋章(安全檢查人員代號章)的手提行李牌。安全檢查人員要認真做好監護工作,積極予以配合。

  十、對暫未設安全檢查站的內地小型機場,安全檢查工作由當地民航機場負責。中途經停設有安全檢查站機場的過港客機,由安全檢查站負責監護。進港當天不再執行航班任務的飛機,安全檢查站不負責監護。

  請你們速將上述補充規定的有關內容傳達到所屬單位,嚴格照此辦理。

  公安部        

  民航局        

  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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