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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3〕78號
  2. [發佈日期] 1983-06-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高教局《關於認定一九六六年以前部分市屬學校畢業生學歷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3]7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高教局《關於認定一九六六年以前部分市屬學校畢業生學歷問題的報告》,現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關於認定一九六六年以前

部分市屬學校畢業生學歷問題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六六年以前,本市有關部門在國家計劃外開辦了一些學校,培養了一些幹部。當時有的招收高中畢業生,有的招收初中畢業生,辦學時間有長有短。辦學之初雖有各種設想規劃,但由於沒有納入國家計劃,學校的性質不明確,給畢業生的學歷帶來了問題。時隔二十多年,畢業生紛紛來訪來信,要求明確當時學校性質和他們的學歷。經與市委組織部、教育部、市計委、市政府文教辦公室、市人事局、市勞動局等單位共同研究,認為這些同志當時服從國家需要,努力學習,畢業後分配在各行各業,工作上做出了一定成績,有的現在已經成為骨幹。所以,這個問題應實事求是地解決,既要照顧歷史情況,又要考慮目前和將來不增添新的矛盾和後遺症,必須瞻前顧後,統籌兼顧。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提出下列意見,請市政府審核決定。

  一、認定條件

  1、市委和市政府的部、委、辦、局舉辦的有案可查的學校。其他未經批准或備案的各式各樣學校(班)不包含在內。

  2、招收的必須是正式高中畢業生或初中畢業生,並經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

  3、學制:招收高中畢業生的學制一般為兩年。招收初中畢業生的學制在三年以上,並且在招生文件中有明文規定的。

  凡是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滿兩年的,除招生文件中有明文規定外,必須確有證明已學完同類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主要課程。

  4、專業學習。有相當同科類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以上的教學計劃、大綱、教材,而且基本上按計劃執行,有案可查或有其他材料證明的。

  5、需提出當時辦學單位及學校主要領導幹部的正式證明,或提供歷史檔案材料,經審核無誤,才能認定。

  二、凡具備以上全部條件的,可按“相當中等專業學校同等學歷”對待。調資、職稱、使用可與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相同。

  三、以上認定意見只適用於一九六六年“文革”以前所辦的未列入國家計劃的學校。

  以上認定意見如可行,建議市人民政府批轉有關委、辦、局按上述條件掌握辦理,並報市高教局備案。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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