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0]1號
各區、縣革命委員會,市屬各局,各委、辦,各高等院校:
現將《財政部、外交部、國務院辦公室關於修訂三項外事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八〇年一月七日
關於修訂三項外事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
(79)財國字第436號
(79)部總財字第88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過修訂的《臨時出國代表團和其他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接待外賓工作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在連同我們向國務院的報告一併印發給你們。決定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實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函告我們。
粉碎“四人幫”以來,黨的外交路線和政策得到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我國的對外關係有了很大的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是,在對外交往中,也有一些單位和人員存在着嚴重的鋪張浪費現象。有些出國代表團(組)人員過多,時間過長,重復考察,不注意實效;有的甚至繞道旅行,擅自增加中途停留點。在接待外賓工作中,有的單位講排場、擺闊氣,陪同人員過多,宴請頻繁,規模過大等等。這些現象,違反了我們黨的艱苦奮鬥的光榮傳統,同我國經濟落後的現狀和實現四個現代化的要求是極不相稱的。希望各地區、各部門結合貫徹實行修訂的三項外事費用開支標準,對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思想教育工作,認真貫徹周恩來同志關於“友好重在精神,不在物質,尤其不在排場”的指示,在對外交往中,做到既以禮相待,又注意節約一切可以節約的費用,恢復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
接待外賓的各項開支標準,是根據北京地區的物價情況制訂的。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當地物價情況和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本地區的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如高於本規定的,應報財政部同意後實行。
附: 一、關於修訂三項外事費用開支標準的報告
二、關於三項外事費用開支標準
財政部
外交部
國務院辦公室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關於修訂三項外事費用開支標準的報告
(79)財國字第347號
國務院:
現行的《出國代表團、臨時出國人員的費用開支標準》、《接待外賓生活費用開支標準》和《接待外賓工作人員費用開支標準》,自一九七四年試行以來,對於保障外事活動的需要,節約開支,起了積極的作用。實踐證明,這三項外事費用開支標準是基本適用的。但是在試行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需要補充修改。同時,五年來,特別是粉碎“四人幫”以後,我國對外關係有了新的發展,國際交往日益增多,加以國內部分物價的變動,情況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為了適應新的情況,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本着既要注意節約,又能解決實際問題的精神,並徵求了部分省、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我們對試行的三項外事費用開支標準進行了修訂。
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一、臨時出國人員的服裝,由現行的制做基本服裝一至二套,併發給零星服裝補助費,回國後將基本服裝折價處理、交公或由個人保管使用的辦法,改為基本服裝和零星服裝合併包乾補助,回國後服裝即由個人保管,備做再次出國或參加外事活動之用。
二。臨時出國人員的國外零用費,由現行的每人每月發給相當於人民幣二十元的當地貨幣,超過一個月的,以半個月為單位予以增發的辦法,改為在三十天以內的,每人發給相當於人民幣三十元的當地貨幣,超過三十天的,每天發給相當於人民幣一元的當地貨幣。這樣改變以後,出國人員中的吸煙者,在國外的購煙費用即由個人自理,取消了現行的由公家發煙的辦法。
三、接待外賓費用中,取消了招待用煙,外賓住房內不再提供化粧用品,一般也不提供糖果、水果和飲料。
四、對外賓的日常伙食費和宴請費標準,根據物價變動的情況,做了較大幅度的提高。
五、接待外賓工作人員的服裝問題,目前各地做法不一。這次規定為儘量利用自有服裝,自理確有困難的,可向公家借用。
六、這次修訂中,對副總理以上領導同志出國及參加其他外事活動的費用,也訂出了開支標準,以利執行。
這次修訂辦法,雖然是在試行的基礎上,經過了比較充分的醞釀和討論,但也不可能完美無缺,隨着外事活動的不斷發展,也可能會出現某些新的問題,我們在執行中再不斷加以修改、補充和完善。此外,今後如遇國內物價有較大的變動,有關外事費用開支標準需要做相應調整時,擬請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商同物價、商業等有關部門對開支標準做相應的調整,不再報國務院審批。
現將修訂後的三項外事費用開支標準附上,請審批,如無不妥,擬下發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各省、市、自治區執行。
財政部
外交部
國務院辦公室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臨時出國代表團和其他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
國家機關、軍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臨時出國代表團和其他臨時出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的各項費用開支,按本規定執行。
一、服裝補助費
出國人員的服裝,以整潔、樸素、大方為原則。國家對出國人員的服裝(包括零星裝備)採取以下補助的辦法:
初次出國人員,包括黨和國家領導人,不分職務、級別和所去的國家和地區,一律補助三百五十元(包括兩套服裝和零星裝備)。
黨和國家領導人如沒有保存公家服裝者,可增發百分之百。一般臨時出國人員如在國外時間超過半年者,可增發百分之五十。
回國後,所制服裝留給個人,備再次出國或在國內參加外事活動使用。
再次出國距初次出國在一年以內者,不再補助;在第二、三、四年度中,如再有出國任務者(包括多次出國),每年可享受一次一百元的補助;四年為一期,依此類推。如與初次出國所去地區氣溫差異較大,可按初次出國服裝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發給,四年以內只享受一次。
出國人員所需的大衣、風雨衣、衣箱,由公家借給,回國後交公。
由駐外機構調回國內,在四年以內又臨時出國者,第一次按初次出國服裝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發給;如再有出國任務時,可按上述辦法補助一百元。從調回國內滿四年者,按初次出國計發。
本辦法實行前,個人保管的公家服裝,可繼續由個人保管,以備參加外事活動使用。凡保管有公家服裝的人員(不包括黨和國家領導人),如有臨時出國任務,按初次出國領取服裝補助費時,應將原保管的服裝交公或折價扣除。
凡已享受臨時出國人員服裝補助費者,如在第一、二、三年度內又有長期出國任務時,在其應領的服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一百五十元、一百元、五十元,已滿三年者,可全額發給。
二、國外零用費
每次出國在三十天以內的,每人發給相當於人民幣三十元的當地貨幣;超過三十天的,從第三十一天起,按天計算,每人每天發給相當於人民幣一元的當地貨幣。用於購煙等項日常零星開支。
三、旅費
除黨中央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和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必須乘坐專機的以外,其他出國人員一律不得乘坐專機或包機。
出國人員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部長級或相當於部長級以上的人員以及擔任代表團正副團長的副部長級人員,可乘頭等席位,其他人員均乘普通席位。
出國人員乘坐飛機要儘量購買往返機票和乘我國民航班機,往返路線要選得合理、經濟,不得隨意中途停留或繞行。
出國人員在國內乘坐火車和乘國際列車的出差費,分別按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差旅費的規定》辦理。
四、出差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旅館費、伙食費、公雜費(包括交通費、小費、洗衣和理髮費等),按財政部頒發的《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國外伙食、住宿、公雜預算標準》掌握開支,實報實銷。
五、出國人員不送禮、不宴請。如確需請宴或送禮時,應連同出國活動計劃一起上報批准。其開支標準為:禮品費(包括小費性的紀念品),出訪一國,黨中央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所率代表團可在五千元以內掌握;副委員長、副總理領導同志所率代表團可在二千元以內掌握;正副部長級幹部所率代表團可在六百元以內掌握;一般代表團最高不得超過三百元。宴請費,每人可按出訪國一人一天的伙食費預算標準掌握。
所有臨時出國人員接受的禮品,回國後應開列清單報組織出國部門,統一按國務院、中央軍委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四日國發〔1973〕174號《關於接受和處理外國贈送禮品的規定》處理。 六、外國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贈發的零用費、工資、勞務收入等,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上交國家,不得挪作他用。
七、赴港澳地區出差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留學生、實習生、出訪學者,遠洋船舶、國際航班、國際列車、邊境口岸工作人員出境洽談工作以及隨其出差人員和押運人員等,均不執行此標準。
八、為了便於管理,出國人員的服裝補助費,由其工資關係所在單位開支(無工資收入的由組織出國單位負責開支)。
九、在本標準正式實行之日前,已經出國者,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
凡由我方邀請來華的外賓,應根據互惠原則或有關協議,區分為部分招待和全部招待,其費用開支標準,按本規定辦理。
一、外賓日常生活費用
1。伙食費標準:中餐、西餐使用同一標準,每人每天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副總統、副總理及正副議長二十二元;正副部長或相當於同級外賓十四元;其他一般外賓十二元。
如需備飲料,可在外賓伙食標準的四分之一以內掌握。
在未實行核收利潤的內部賓館、招待所接待的外賓,可在上述標準的百分之七十內掌握。如外賓人數過少,在一個起夥單位用餐的外賓不足五人時,可按上述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辦理。
在科研、學校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安排食宿的外賓,其日常伙食費每人每天為六元。
2。外賓住房內只提供飲料;正部長級以上的外賓住房內,可增放適量水果。
外賓住房內一律不擺放化粧品。
3。會見、會談時僅備茶水、飲料。機場、車站的外賓室,劇場、參觀、游覽、文娛活動、宴會前和其他公共場所的外賓休息室、會議室,只備茶水。
二、宴請費用
宴請要貫徹節約、簡樸精神,大中型宴請應儘量利用冷餐、酒會、茶會形式。宴請次數要嚴加控制,外賓在我國期間只舉行一至二次。國賓和部長以上的重要外賓去各省市區訪問,如在一個省訪問兩個以上城市,可在其中一地宴請,其他所到之地即不再舉辦。其他外賓去各地活動一般不宴請。
1。宴會費用標準:黨中央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軍委副主席出面舉辦宴會,每人每次二十元;正副部長和相當於同級幹部出面舉辦宴會,每人每次十三元;其他人員出面舉辦宴會,每人每次十一元。
如遇特殊情況,黨中央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宴請少數重要外賓,每人每次可在五十元以內掌握,按實報銷。
參加宴會的我方人數要從嚴掌握,除國宴外,其他各種宴會外賓人數在十人以內的,我方人員可按一比一掌握;如外賓僅有二、三人,我方人員可適當增加,但總人數不得超過八人;外賓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我方人數應控制在外賓人數的二分之一以內。舉辦六人以下的小型宴會,每人增加一元。
2。冷餐、酒會、茶會的費用標準,每人每次分別為八元、六元、四元。
3。宴會、冷餐、酒會所用酒、汽水、茶、水果等的費用,不得超過其標準的三分之一。副部長以下幹部出面的宴會,一般不使用茅臺酒。各地宴請時,應儘量使用當地生産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酒。
4。陪餐,是指由我方少數負責同志和外賓一起用餐,原則上每人每次不超過外賓日常一餐費用的標準。必要時可適量增加,但不得超過外賓一餐費用的三分之一。
三、禮品和零用費
1。對外賓不主動贈送禮品。 如遇對方送禮,必需回贈時,禮品不宜過多、過高,要有紀念意義。禮品(包括小紀念品)費用標準為:回贈給副總理以上外賓的在二百元以內、部長級外賓的在五十元以內、司局級外賓的在三十元以內、一般外賓的在二十元以內,由接待單位領導掌握批准。超過以上標準的,由接待單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果中央已回贈禮品者,地方則不必再送)。
一些貿易、技術交流的團組所贈禮品,多屬樣品性質,一般可不予回贈。
2。按照互惠原則需要贈送零用費者,每人每月不超過三十元,由接待單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統一贈送。其他外賓一律不送。
四、差旅費
1。組織外賓到郊區、附近農村或其他基層單位參觀、游覽,如需在外用餐,按每人每餐五元供應飯盒。在工廠、公社、學校用餐,每人每餐標準為三元,由原接待單位報銷。
2。外賓赴各省、市、自治區參觀訪問,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經中央批准的個別重要外賓外,不得安排專機或專列;對正副部長級外賓可提供頭等艙。旅途生活費按日常伙食費標準掌握。此項費用由中央接待單位報銷。
外賓在各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參觀訪問期間的食、宿、宴請、交通等費用,均由省、市、自治區的接待單位報銷。
五、其他費用
1。外賓住房、用車,各地應根據實際條件加以安排,其費用均按實報銷。除少數重要外賓乘坐小臥車外,其他外賓可安排中型轎車或大型轎車。
2。外賓在我國期間,遇有所帶衣着不適合我國氣候條件時,接待單位可借給適當的服裝。
3。洗衣費、急性病的醫藥費,按互惠原則可予報銷。慢性病的醫藥費、郵電通訊費和其他費用,應由外賓自理。
六、關於外賓費用的負擔問題
關於劃分外賓在華費用是由其自理,或由我方招待的問題,應按照國際通常做法和互惠原則辦理。對於由我方全部招待的外賓,一般只提供在我國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外賓來華我方不提供專機或機票。
代自費外賓訂租汽車和機關車隊為自費外賓服務的費用,由接待單位收取,不得報銷。
七、本規定不適用於外國留學生、實習生等。
接待外賓工作人員費用開支標準
一、接待外賓工作人員的服裝,要整潔、樸素、大方,與我國的生活水準相適應。在儘量利用自有服裝的前提下,如確有困難者,可向公家借用。
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市、自治區和省轄市的外事部門,可根據需要在每套一百二十元的標準之內制裝數套,以備借用。
對於省以下的重點外事部門,如確需備裝的,可報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辦理。
對因參加接待外賓活動所用自有服裝的洗滌費,可由接待單位報銷。接待外賓一個月者,可報銷兩套外衣的洗滌費。
二、參加在我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中國代表團成員,以及接待外賓期間常住飯店的工作人員,其伙食補助費按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其夜餐費和到北京機場迎送外賓必須用餐的補助費,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在飯店、飯莊、賓館舉行宴請活動的接待單位的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原單位用餐的,可按每人每次一元五角標準備餐,由接待單位報銷。對外國司機可適當照顧,每人每次在兩元以內,按實報銷。
四、接待人員因工作需要,陪同外賓共餐者,按外賓伙食費標準一同報銷。共餐在一天以上者,每人每天交伙食費四角和本人定量糧票,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接待人員陪同外賓參觀、游覽,在外用餐的飯盒,按二元報銷,如必需與外賓共餐的,可按外賓標準報銷。
五、與外國演員同臺演出的演員、樂隊隊員、舞臺工作人員的夜餐費,每人每餐一元五角;凡屬招待外賓演出的夜餐費,按本規定的第二條辦理,由接待單位開支。如已收取演出費,即由演出單位開支。
六、陪同外賓赴各省、市、自治區參觀、訪問的接待人員,其乘坐飛機、車、船的費用,旅途伙食補助費和在各地的宿費、出差住勤費,按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因工作需要,與外賓乘同等座位的車、船費,可按實報銷。此項費用由中央接待單位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