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81]8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剎住國內互贈掛曆不正之風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經有關部門研究,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凡是為了贈送國內單位和個人的月曆、年曆(即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學校、工廠、企業、事業、雜誌社等非經營單位印製,不屬於對國外贈送和進行廣告宣傳的),已經印好的,一律經北京市出版事業管理局審查,內容無問題的,統一交由市文化用品公司代銷(市文化用品公司可批發給書店、國營、集體企業等單位銷售),由區、縣、局負責與市出版局和市文化用品公司聯繫辦理。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底止,代銷不完的,統一由市文化用品公司負責處理。代銷價格、代銷手續費等事宜,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在印製、代銷中的經濟損失,由委印單位負責。委印單位屬於企業的,只能在利潤留成或企業基金中解決;屬於黨政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只能在包乾經費中解決。
上述月曆、年曆,凡在外省市印製的,原則上由委印單位與當地聯繫,請當地政府協助就地處理。
屬於對國外贈送或用作廣告進行宣傳的月曆、年曆,多餘需轉給商業部門出售的,也按以上規定辦理。
二、市政府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京政發〔1981〕126號批轉市出版局關於加強年畫、年曆、掛曆、年曆卡印製管理的通知,與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和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按國務院緊急通知和本通知執行。
三、請各區、縣、局對所屬單位今年印製月曆、年曆的情況,立即進行一次檢查,按照規定進行處理,並將檢查處理和糾正不正之風情況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報告市政府文教辦公室,抄送市出版局,由文教辦公室匯總報告市政府。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二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剎住國內互贈掛曆不正之風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1981]79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在一九七一年就明確規定,在國內不準贈送月曆、年曆。但是,這幾年仍然有一些單位違反這個規定,並且把贈送掛曆作為“走後門”、拉關係的一種手段。最近,一些單位又以“作廣告”或者“供應市場”的名義,提前大量趕印掛曆,準備向“關係戶”和本單位職工發送。有的單位怕年終上級發文制止,竟要求印刷廠在十一月底以前趕印出來。這樣做,不僅要浪費國家大量紙張和資金,而且會助長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是極不應該的。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是為了贈送國內單位和個人的月曆、年曆,一律不準印刷。已經印好的,應轉售給商業部門供應市場;尚未印刷的一律停印。此事請各級主管部門負責檢查,財政、銀行部門負責監督,對違反的要嚴肅處理。
二、需要對國外贈送月曆、年曆的,或者需要用掛曆作廣告進行宣傳的,主辦單位必須把美術設計、贈送範圍和印刷份數等,報經省、市、自治區主管領導部門或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後,才能付印。印刷份數要嚴格控制,多餘的必須轉給商業部門出售,不得內部分發。
三、各單位為辦公室配備的日曆,應本着節約的精神,嚴格控制購買。任何單位都不得購買掛曆送“關係戶”或個人。
請各地區、各部門迅速將本通知傳達到基層單位,併發動群眾,監督執行。對於明知故犯的,要查明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和一定的經濟制裁。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一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