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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81〕72號
  2. [發佈日期] 1981-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關於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安全保衛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辦發[1981]7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關於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安全保衛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你們按照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對這一工作加強領導,認真檢查,並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確保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的安全。

  一九八一年九月四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關於

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安全

保衛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國辦發〔1981〕6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安部《關於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安全保衛工作座談會紀要》,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為了保障國民經濟調整的順利進行,要認真做好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望各級政府、各主管部門和關停並轉單位的負責同志,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國家財産的安全。各級公安機關要把保衛經濟調整的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切實抓好。關停並轉單位的保衛組織,在調整過程中要保持穩定,力量不足的要相應地充實加強。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公安部關於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

工程安全保衛工作座談會紀要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民經濟調整中的安全保衛工作,公安部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至十九日在北京召開了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安全保衛工作座談會。參加會議的有各省、市、自治區(不含西藏)公安廳、局經濟保衛處和軍工保衛處的負責同志。會上各地同志彙報了情況,交流了經驗。高文禮副部長就前段工作情況和今後如何進一步加強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講了話。

  會議認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工交、基建戰線,認真貫徹中央關於調整國民經濟的方針,關停並轉了一部分企業,停建緩建了一批工程項目。在關停並轉過程中,由於各級黨政重視,加強了領導,公安保衛部門協同有關單位,依靠職工群眾,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上保障了國家財産的安全和國民經濟調整的順利進行。

  會議指出,在前段調整過程中,也發生了不少治安問題,有的還相當嚴重。突出地表現在:有的地方和單位國家工業器材、原材料和産品等大量物資被盜;發生了一些群眾性的哄搶,有的是在農村基層幹部帶頭或唆使下幹的;有些被解雇的臨時工、合同工和亦工亦農人員對被辭退不滿,進行串連鬧事;一些單位聚眾賭博、打架鬥毆、偷摸公物、流氓滋擾和投機倒把活動不斷發生。這些問題使國家財産遭到很大損失,危害了內部秩序的安定,影響了經濟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産生上述問題的原因,第一,主要是有些單位的領導沒有抓好職工的思想教育和組織工作,放鬆了企業管理。第二,有些單位安全保衛工作沒有及時跟上,防範措施不落實。有的甚至撤銷了保衛組織,調走了保衛幹部,使保衛工作無人負責。第三,有些企業與當地社隊之間關係不夠協調,治安聯防工作沒有搞好。第四,對犯罪分子處理不及時,打擊不力。

  會議認為,國民經濟調整工作是當前全黨、全國的一件大事。保衛國民經濟調整的順利進行是我們公安保衛部門的一項政治任務。做好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是保障國民經濟調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今後幾年經濟調整工作還要繼續進行,保衛經濟調整的任務是相當繁重的。對此,各級公安保衛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廣大公安保衛幹部一定要認清形勢,明確任務,堅守崗位,兢兢業業地做好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與會同志認為,為了進一步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防止關停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國家財産遭受損失的決議》和國務院的有關指示,保衛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的安全,必須認真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強對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

  要搞好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關鍵在於各級黨政加強領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加強企業管理,加強安全防範措施,組織有關部門,搞好內部治安的綜合治理。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衛國家財産的安全,保障經濟調整的順利進行。各級公安保衛部門要當好黨委的參謀,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了解關停並轉的進展情況,制定保衛方案,報請黨委批准部署落實。公安機關要把那些投資大的重要工程和治安秩序不好的單位作為重點,組織力量深入第一線,加強檢查幫助,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確保這些單位的安全。對於工作做得比較好的單位,要幫助他們總結經驗,加以推廣。

  二、穩定和加強保衛組織

  在調整過程中,企業保衛組織一定要保持穩定,做到人員不減,組織不散,思想不亂,工作不松。關停企業和停建工程在設備、物資和職工沒有完全處理安置好以前,保衛組織和保衛幹部不能隨意撤銷或調動。緩建單位的保衛組織不僅不能撤銷,力量不足的還要加強,以確保工程的安全。並轉單位要相應地整頓、健全保衛組織,配備保衛幹部,搞好組織銜接、情況銜接和工作銜接,及時把保衛工作開展起來。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要由本單位組織力量,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經常注意掌握了解這些單位保衛組織和幹部的變動情況。對於撤銷了保衛組織、削弱了保衛力量的單位,要提出意見,報請黨委恢復和加強。

  三、切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各級公安保衛部門要在黨政統一領導下,積極協助有關單位,針對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國家物資器材的安全。一是要加強對職工群眾的宣傳教育,使他們在經濟調整中識大體、顧大局,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利益的關係,以主人翁的態度克服困難,為國分憂。要把社會主義法制和“四防”安全教育同思想政治工作緊密地結合起來,有的並可結合典型案件的處理,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群眾遵紀守法,保護國家財産的自覺性,積極同一切損害國家財産的行為作鬥爭。二是要督促有關部門,對各種物資器材進行全面清點、維護或封存;有關的圖紙、資料、檔案也要集中整理,妥善保存。要組織足夠的力量,認真實行崗位責任制,加強門衛、值班、看守和巡邏護廠工作,保護物資器材的安全。三是要根據生産任務和組織機構的變化,及時建立和修訂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及時調整確定要害部位,落實要害保衛措施;整頓和健全治保、消防組織,加強領導,發揮其作用。四是要協同有關部門認真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各種不安全因素,要報告黨政領導,督促有關部門抓緊整改;對暫時難以解決的,也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要加強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防火災、爆炸等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五是要協助保密部門,做好軍工單位調整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敵人竊密或發生重大失泄密事件。六是要做好有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幫教工作,逐個落實幫教措施,促進思想轉化,預防犯罪。

  四、加強內部的治安管理

  公安保衛部門要經常分析研究關停並轉單位內部的治安情況和不安定因素,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職工中出現的賭博、偷摸、打架鬥毆、流氓滋擾以及投機倒把等違法活動,要在黨政統一領導下,發動群眾,堅決制止,嚴肅處理。對發現的請願、鬧事苗頭,要迅速了解情況,報告黨委及時做好疏導工作,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一旦發生群眾性的鬧事,要依靠黨政領導,協同有關部門,運用黨的政策,儘快平息事端。對其中少數煽動鬧事的壞人,要查明情況,獲取證據,依法處理。

  五、搞好治安聯防

  對地處農村或城鄉結合部的關停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公安機關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地區性的治安聯防組織。要對職工和社員群眾進行遵紀守法和愛社護廠教育。要制定聯防公約,廣為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遵守,共同保護好國家和集體的財産,防止盜竊、哄搶事件的發生。對發生的哄搶事件,要在黨政統一領導下,認真抓緊解決。對組織策劃哄搶的為首分子,要嚴肅處理。對參與哄搶的群眾要批評教育,責令退還國家物資。一定要把哄搶國家物資的歪風剎住,保障國家財産不受損失。

  六、預防和打擊犯罪分子的現行破壞活動

  公安保衛部門必須密切注意本地區本單位經濟調整中的敵情和治安動向,及時採取措施,預防和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對特務、反革命嫌疑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納入視線,加強偵察控制工作,掌握動向,防止破壞。對於破壞經濟調整和盜竊國家物資器材的重大案件,一定要抓緊偵破,依法懲處。

  會議要求,廣大公安保衛幹部要在黨委領導下,發動和依靠群眾,努力做好關停並轉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為保衛國民經濟調整和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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