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7-01
  5. [成文日期] 2022-05-03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2〕19號
  7. [廢止日期] 2024-03-12
  8. [發佈日期] 2022-05-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8期(總第76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的通告

字號:        

京政發〔2022〕19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深化集中行政復議職責的實踐探索,進一步加強全市行政復議工作,推動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市政府決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實行國家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全市行政復議職責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集中統一行使。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區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各區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並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以經開區管委會所屬職能機構、代管的街道辦事處、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開發區交通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經開區管委會管轄,並以經開區管委會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以北京市公安局地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公安交通支(大)隊、出入境大(中)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管轄。

  二、市、區司法局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履行經開區管委會行政復議機構職責。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市、區人民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復議申請。對於新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市、區人民政府部門可以自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徵得申請人同意後轉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構辦理。申請人堅持向市、區人民政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該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轉送的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視為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2022年6月30日前,具有行政復議職責的市、區人民政府部門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其繼續依法辦理。

  四、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依法並根據本通告,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宣傳,確保廣大群眾知悉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變化,方便群眾找準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行政復議途徑依法合理解決利益訴求。

  五、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落實機構設置、人員配置、辦案場所建設等工作要求,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並實施前各項改革措施全部落實到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公眾如需了解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後的行政復議管轄情況,可向相應的行政復議機構諮詢。行政復議機構名稱、接待地址、電話可登錄市司法局網站查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